寻衅滋事民事司法解释条款 (寻衅滋事罪怎么判罚)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大家最关心的无非是三条:一是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二是如何利用该条款保护自己,三是触犯该罪的,会得到什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从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被放在97年刑法第六章第一节“妨碍公共秩序罪”类下。从字面上看,寻衅滋事,好像只受犯罪嫌疑人单方面不良动机影响,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似的。是这样的吗?不是的,如果这样理解就太绝对和机械了。事实上,就像人们常说的,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任何行为发展到犯罪程度,都不可能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在司法事件中,类似的案例大都可以看到受害人与侵害人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纠葛。只是,寻衅滋事强调的是犯罪人的主观动机,被害人的行为在事情的引致和发展中起次要作用而已。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最高院和最高检今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到印证。该条从正反两方面分别以列举和排除的方式明确了何谓寻衅滋事。在正方面说,该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即寻衅滋事犯罪人在滋事时,并非因为别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而是他在主观上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或者逞强耍横、立威扬名。比如,在路上,就因为别人看了你一眼,你就说他对你不敬,就上去殴打他人,这个殴打与别人的看有关系吗?有,但关系很小,主要是因为你此时可能情绪不好,借机发泄;可能因为你一贯蛮横而且不断的要证明自己不但蛮横而且厉害。所以,别人的过错或原因是次要的,自己的有意找歪则是根本的,这也正是“寻衅”的本意。 该条第二款,则是从反面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第二款说:“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换成俗语则是,事端的发生,如果是偶发矛盾,过错不大,宽容一点,就可以避免的,是寻衅滋事,但是如果系被害人重大过错导致的,比如故意引发不断挑事,就不能作为寻衅滋事来定罪。

寻衅滋事可以判缓刑吗,寻衅滋事行政案件法律条款

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规则

总之,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不仅是故意,而且特别强调动机和目的,即单方面的求刺激、想发泄、斗威风,并非想要将谁或一定要怎样,因此,寻衅滋事和单纯的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辱侮**、斗殴等的区别十分明显。 依据上述立法精神,现行刑法293条将寻衅滋事行为分为四类,一是殴打伤害类,即为逞强抖狠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为寻求刺激*戏调**侮慢他人;三是为刺激或抖狠强拿硬要任意损害他人财务;四是起哄闹事。这四类行为从描述上看和寻衅滋事罪名都是十分贴切的,明显的都属于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行为。当然,上述四类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是不是都构成犯罪应当被刑事追究呢?当然不是。293条在四类行为后面都加了一个尾巴,即情节严重的行为。那对于百姓而言,何为情节严重呢?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公安部、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以及最高院、最高检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都做了明确,相对而言,两高发布的解释更明确,因此,这里将两高的解释标准分类引述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戏调**侮慢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随意侵占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公众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明白了寻衅滋事各类行为入罪的标准,那么也就应该明白了两个问题的答案,即对照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面对类似行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有位网友在网上咨询,她的老公因为离开某保险公司,也和单位交了账,但是后来的领导说她老公还有保费没上交,派一些*会混社**混天天到他家楼下吵闹,她送孩子上学时也被围追堵截,害的自己整天提心吊胆,不知如何是好。笔者就告诉她,她完全可以利用寻衅滋事条款保护自己。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按此规定,他应当先行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处理后依然如此纠缠的,就可以要求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追究了。 前面讲解了何为寻衅滋事罪。那么犯了寻衅滋事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刑法293条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实际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罚幅度。一是五年以下的徒刑拘役或管制;二是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三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二种处罚,针对的往往是涉黑人员,即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一般人寻衅滋事适用的往往是第一种,而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面对寻衅滋事追究时,可以向两个方向努力,一是轻判,主要是认罪、赔偿,在五年以下的可以力争缓刑或者短期拘役;二是免于刑事起诉,这个应当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