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三旬后的理想
编辑丨三旬后的理想
前言
在 中世纪晚期 ,德意志的各个诸侯国通过各种手段来与中央政权进行抗争,希望获得一定的自治权,但从整体上来看,这个过程 并不顺利 ,直到神圣罗马帝国时期,这种斗争才有了一个比较明显的结果,在此之前,德意志各国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是一种类似于 臣服的关系 。
从公元9世纪开始,神圣罗马帝国逐渐形成。到了 公元13世纪 ,在日耳曼人的历史上,德意志诸王国中的部分王国已经形成了 较为稳定的状态 。

这些诸侯国都拥有自己的 领地、税收、*队军**和法律, 但是在中世纪晚期,随着各个诸侯国之间矛盾的不断增加和它们之间经济联系的 不断加深 ,这些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封建封君
德意志封建制度是中世纪晚期的 一种制度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封建领主与封臣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封君是封建制度下的一个等级,他是由皇帝在帝国境内封赐而来,其主要职责是保护 封建领地的安全 ,作为封君,他既可以效忠于皇帝,也可以向皇帝效忠。

在封君的权力受到限制时,其臣民的地位就会比皇帝的臣民 更为低下 。对于一个封君来说,其权利与义务是 相对应的 。
中世纪晚期的德国政治制度具有强烈的 封建主义色彩 。由于国王是一个人而不是一群人,因而国王权力受到很大限制;
国王也不能像封建领主那样随意 召集诸侯开会 、进行调停或惩罚诸侯,国王的权力十分有限,除了为封建领主提供军事保护外, 国王 并没有权力来决定这些领主们的生死或对其进行惩罚;

同时,这些领主之间也没有 任何相互制约 或联合起来制约国王的力量。在中世纪晚期,皇帝虽然通过建立某种机构来削弱 封建领主们 的权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中世纪晚期 德国实行分封制,形成了一系列诸 侯国或公国 ,诸侯是一种独立于封君的封君制度,诸侯是封君中地位最高、最有威望、 最有影响 、拥有最大封地的人物。在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境内产生了大量大大小小不同等级和规模不一的 诸侯国 。
这些诸侯国一般由皇帝授予土地或领地,同时也接受皇帝授予其军事和 司法上权力 。诸侯国通常享有国王授予其封君权力所没有或无法享受到的 特权 。

如:在政治上它们享有很大 独立权 ,可以拒绝缴纳赋税、征兵和向中央王朝进贡;在司法上它们享有司法上和税收上的特权;在军事上它们有自己的 武装力量 ,拥有自己的*队军**、兵器和兵卒等;在经济上它们有自己独立地占有土地和税收、 雇佣兵 等。
诸侯国是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境内封建制度最主要、最重要、 最典型 和最典型地体现。
与封建制度相适应,德国实行了一种严格限制王权和保障 农民权益 、保护封臣权利的封臣制度,封臣制度是封建制度中一项 重要制度 ,它是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在中世纪晚期,封臣在其封地内享有 人身自由 、人身保护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他们还拥有自己独立的 武装 和一定数量的土地;
他们还享有某些特权和保障,如有权得到教会或君主提供的 经济援助 等。当然,封臣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从事任何 经营活动 。
封建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典型地体现封臣制度的是土地 所有权制度 。在封建制度中,封臣对封地拥有所有权,即封君通过与封臣之间 签订契约 或做出其他承诺来对封臣进行控制与约束。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 所有权 ,对于封臣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他们对封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 基础和前提 。
帝国的法律和行政权威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关系是 不平等的 ,议会是国王权力的执行机关。国王通过议会行使行政权力,议会则通过选举产生的议员行使 立法权力 。

当议会为国王和王权所控制时,它就被称为“ 君主之手 ”;当它不为国王和王权所控制时,它就被称为“议会之手”,因此,当帝国建立后,普鲁士国王便通过选举产生了一批 议员 。
在中世纪晚期德意志邦国的政治生活中,没有一个专门 负责法律事务 的部门,也没有一个负责制定法典的机构。
就邦国而言,由于其统治者、贵族和教会的不同地位,以及国家利益的 不同诉求 ,各个邦国制定的法典也就不尽相同,因此,尽管德意志帝国有一个法律机构—— 帝国法院 ,但它实际上并不能执行所有法律。

作为一个 世俗国家 ,德意志帝国有一个与世俗国家完全不同的司法机构——帝国法院。它不是由皇帝任命的法官或由皇帝本人任命的法官组成的 法庭 ;而是由一批皇帝和帝国官员中具有法律知识并得到皇帝本人信任和尊重的人组成的 审判机构 。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是最有权势的 君主之一 。他把自己与他所统治的国家置于权力之上。为了加强对 帝国事务 和国王权威的控制, 威廉 一世通过设立帝国法院来加强对帝国事务和国王权威的 控制 。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虽然国王是德意志国家最重要的 统治者 ,但他对德意志邦国事务并不能拥有主权。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最高统治者甚至可以命令对特定臣民 行使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君主通过其政治权威可以强制臣民服从自己发布的命令。

此外,皇帝还拥有一些非常有限且专断地授予他所 统治下臣民行政权力的权力 。
与德意志其他邦国不同的是, 威廉 一世把自己与他所统治下臣民之间确立起来并被普遍接受的行政权威称为“皇帝之手”;而他对臣民所行使权利则称之为“ 议会之手 ”。这两种法律权力都是国家最高权力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延伸和 表现形式 。
在威廉一世统治时期, 帝国法院 得到了巨大发展并具有相当大影响力;而在其儿子腓特烈二世统治时期,帝国法院则失去了它对德国政治生活、特别是司法生活至关 重要意义 。

由于腓特烈二世建立了一种全新的 司法体系 和制度来管理国家事务和实现德意志国家统一事业,因而他对德国法律制度也产生了 深远影响 。
腓特烈二世时期就建立了一种由皇帝本人 亲自主持 、最高法院审理和裁决一切案件、其他任何法院都无权干涉或干涉 审判活动 、皇帝可以直接指挥或影响审判人员等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构成了德国近代司法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 最核心的内容 。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普鲁士国王并不把自己视为一个 最高君主 ,而是把自己视为一个司法当局和政治当局,他赋予帝国法院和最高法院以巨大权力来处理德意志帝国内所有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和外交事务等各种事务。

由于皇帝对帝国法院拥有 绝对权力 ,所以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只有国王一个人具有任命和罢免法官的权力;所有其他司法官员都没有这个 权力 。
王国和联邦之间的关系
虽然邦国体系是在中世纪晚期发展起来的,但其起源却是 中世纪早期 的。在《魏玛宪法》之前,王国和联邦的关系一直是“ 兄弟之邦 ”,即两个国王都统治着自己的一片领土。

从12世纪起,邦国之间出现了“ 兄弟之邦” 和“半兄弟之邦”,到13世纪,出现了“真正的兄弟之邦”和“半兄弟之邦”,虽然这两种划分在程度上 有所不同 ,但它们都是在承认国家主权和联邦权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划分反映了邦国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然而,12世纪时这种关系发生了变化。根据 《魏玛宪法》 ,王国失去了对其领地的控制权,同时联邦则失去了对其领地的 控制权 。随着这一变化,帝国在王国和联邦之间出现了某种“平衡”。
王国和联邦之间既相互依赖又 相互竞争 ,联邦以自己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为基础建立起了自己的领土;而王国则以 帝国为后盾 ,利用帝国的行政机构来行使其主权,随着帝国疆域的扩大和事务的增加,两个王国之间出现了一种 紧张关系 。

13世纪初,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和西里西亚王国国王查理一世就因 争夺普法尔茨 的管辖权而爆发了战争。
腓特烈一世在他后来所写的 《帝国之战》 中提出,要避免双方发生战争,必须让对方将其权力置于自己管辖之下。
他认为这是一个 基本原则 :“当战争爆发时,双方都应该将自己置于对方权力之下为了使双方都能服从这个原则,这一点是必要的;只有当各方都服从它时,战争才能获得 最好的结果 。”

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在14世纪初出现了变化。 西里西亚王国 在德意志王国中占有特殊地位。它是由国王查理一世在 1450年和1480年 两次发动战争以夺取普法尔茨而建立起来的。
西里西亚王国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王国,而是一个隶属于 德意志帝国 、由帝国政府直接统治的臣属国家。但这个国家与帝国有着某种“ 兄弟之邦 ”式的关系。
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王国,西里西亚王国却要在帝国内部行使 各种特权和义务 ;作为一个臣属国家,它又必须服从帝国皇帝的 意志和法律 。西里西亚王国对它所属国家公民实施统治是一种直接统治;

对它所属国家公民实施统治则是 间接统治 ,其结果是使西里西亚王国成为帝国境内最大、最强大、最富有、最重要、地位也最为特殊的一个地方 行政区 。
西里西亚王国是一个松散的 邦联制国家 。它没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和法律;它所依据的法律也不是由帝国中央制定、颁布或认可的,而是由帝国皇帝 (当时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授权地方行政长官制定并 颁布 的。
西里西亚王国在管理上采取了一种 双重统治模式 :一方面是直接统治,另一方面又是间接统治,在直接统治方面,西里西亚王国由国王 直接领导 ,而地方行政长官则由皇帝任命或直接任命。

在间接统治方面,西里西亚王国实行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 *轨双**统治方式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宪法和法律;而地方行政长官,则负责实施中央政府颁布的各项 法律和命令 。
结论
邦联制度是德意志国家的主要形式,它以 联邦制为基础 ,是在中世纪晚期德国内部分裂的前提下形成的。在整个 中世纪晚期 ,邦联制度成为德意志国家的 基本形式 ,而在中世纪后期,随着德意志内部的分裂,邦联制度也逐渐瓦解。
在中世纪晚期的德意志国家中,邦联制度有 两种形式 :一是联邦和各邦之间的联合;二是各邦内部的 联合 。
联邦与各邦之间的联合具有统一国家和 自由邦之间 联合的双重特征。在邦联制度下,各邦拥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并可以独立地 进行战争 ,这种制度有利于各邦之间进行自由贸易,也有利于促进商品和资本在各邦之间自由流动。
参考文献
1.路易·德·兰克著,马琳·巴比扬译,张晶、赵燕妮译,《德意志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2.理查德·拉塞尔·史密斯著,王健等译,《德意志的权力与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3.奥托·雅各布森著,田静译《德意志的国家政治》,商务印书馆,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