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竞技活动中受伤学校责任 (在校园内体育活动受伤谁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运动比赛中碰伤谁负责,学校比赛拉伤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22年10月29日下午,山东省某中学组织本学校的六年组五班和六班一起上体育课,课程内容是踢球竞赛。

在比赛过程中,六班的王浩同学在前方带球,位于其后面的五班同学徐帆将球踢在王浩的右臂上,王浩倒地后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右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花去医药费26万元。

学生在学校运动比赛中碰伤谁负责,学校比赛拉伤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事后,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各方发生争执。

徐帆认为,自已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中致王浩受伤,不是故意为之,是意外事件,自已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校方认为,足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带有一定的必然风险。对校方而言,在组织足球比赛过程中,无法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来防范此类危险的发生,王浩及徐帆两位同学作为初中六年级的学生,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参加此类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于王浩受到的损害,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运动比赛中碰伤谁负责,学校比赛拉伤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那么,对于王浩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在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徐帆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将足球踢在王浩的右臂上,造成王浩右尺骨骨折、右桡骨骨折,是意外事件,不存在过错,徐帆对王浩受到的损害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因此,徐帆对王浩受到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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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典》第1176规定了自甘风险的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浩受伤系发生于学校上课期间,是学校因完成教学任务而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并非是自愿参加社会上具有一定风险的比赛活动,不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在组织本次体育比赛时应当作好组织管理工作,足球场边应有老师指导且应指定专门的裁判及保障人员,但学校未对比赛双方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在组织体育课教学时存在过错,因此,对于王浩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亲爱的朋友,你又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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