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 (疫情期间劳动保障政策问题)

2020年春节,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华夏大地,因疫情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劳动关系发面的争议和纠纷,下面许俊律师针对疫情期间接到的咨询问题进行汇总,为妇女同胞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疫情期间企业劳动保护政策,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咨询

1

因疫情导致春节假期延长,工资报酬如何发放?

2020年春节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不属于法定休假日,系休息日。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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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了,工资应如何发放?

A

若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则该企业应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视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而定:若提供正常劳动,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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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情期间,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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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及隔离期结束,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

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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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动者因疫情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或被医学观察,这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及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在排查时被认定为疑似的,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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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劳动者确诊新冠肺炎后的医疗期应如何确定?

A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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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A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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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漫画作者:乔晗

案例及法律解说: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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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妇女联合会

编辑:隋海涛 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