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

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关于违法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文|独一无二的星空

编辑|独一无二的星空

引言

两年前通过的一项法律要求在一个地点雇用超过100人的公司在关闭该地点6个月或更长时间之前,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员工。

这使得劳动合同法中一个相当古老的双面问题的一个方面最近受到关注:雇主何时可以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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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币的另一面是:员工何时可以在不违反雇主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离职?

这些问题早在由工会管理谈判人员谈判全厂合同的时代之前就已引起英美法学家的关注,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两位重要成员对美国法学家在战前美国法律的“黄金时代”制定这项法律时的“阶级偏见”表达了强烈的看法。

01法官在劳动法中的作用

这些年来,上诉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普通法,从17世纪和18世纪较为温和的状态,反映了道德经济。

到1860年,普通法变得更加严厉,更加无情,为了帮助企业家进行重大的再分配,法官们相当有意识地这样做了。

人们在布里斯劳动法的历史中寻找田园诗般的过去是徒劳的。

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格兰的议会和皇家法庭对无产者来说并不是力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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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年鉴》中有许多雇主针对瓦工、播种工、割草工、牧羊人、铁匠、屋顶工、磨坊工、挖土工、细木工和木匠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这些人未能履行合同协议,因此将丧失他们缴纳的刑事保证金。

《劳工条例》和《劳工法令》在14世纪中期黑死病期间对工人施加了压力,此后地方治安官和法官仍然可以要求所有人工作,并禁止一个人在任期结束前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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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355年,根据该法令制定的“离职”行动可以在年鉴中找到,禁止耕耘者、收割者、割草者和大多数工匠辞职。

然而,那些承诺“在需要时”提供服务的木匠,不被视为被雇佣的仆人,也不能被强迫工作。但到1500年,如果木匠没有按时完成他同意在某个日期之前建造的房子,他可以被起诉为不作为损害赔偿。

1747年的《主人与仆人法》赋予治安法官权力,惩罚那些在收获季节到来之前离开雇主的工人,包括减薪、监禁和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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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年该法案的一项修正案指出,与人签订合同的工人往往在合同条款履行之前就离开了他们各自的服务。

给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人带来极大的失望和损失。

因此,修订后的法案将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1823年,议会增加了一项新的罪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如果一个人改变了主意,没有遵守合同著作一经出版,就可能受到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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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875年,每年仍有大约2000名农业工人因离开或威胁离开雇主或在工作中有“粗鲁行为”而被定罪和监禁。

02劳动法的英格兰和苏格兰背景

在16世纪、17世纪和18世纪早期,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大多数农场工人和煤矿工人都是按“一年的期限”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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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英国第一批工厂的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或六个月,一年、三年或五年。

用奥托·卡恩的话来说,农业中常见的“年薪制”“很早就超出了农业工作的范围,使其处于根本不适合的条件。

但许多工业经理很快就用计件工合同或更短的合同取代了“长期雇佣制”,合同中规定,在“通知期”内不支付两周或一个月的工资。

许多煤矿工人和其他加入工会的工人都签订了极短的合同,使他们能够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工罢**而不损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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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劳动者却不是这样。

春季佩蒂赛辛斯的招聘会将农民和劳动者聚集在一起,“绑定”长期农业劳动合同,通常包括“食物”和一小笔“定金”作为首付款。

承诺在最初几个月支付小额款项,在炎热的夏季和收获期间支付略高的金额,一笔更大的收获费和一笔可观的款项要等到年底才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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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南部提前支付的报酬往往更大,在那里,年度雇工与来自村庄的日工竞争,后者是在收获季节雇佣的,而在那里,专业化的谷物种植导致了一个更短的季节。

在苏格兰和英格兰东北部,混合农业需要较长时间的关注。

大部分工资保留到学期结束,被认为是“非常合适的”,作为约束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手段。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要雇员工作了几个月,法院就倾向于假定按年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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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用是一般的,没有任何特别的时间限制,则法律根据自然公平的原则,将其解释为一年的雇用,即仆人应服务,主人应在各个季节的所有变化中维持他。

无论什么时候有工作要做,也无论什么时候没有工作要做。

黑石的语言,他提到的“自然公平”,主人和仆人的义务,暗示了公平竞争的道德经济,由法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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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和19世纪初英国的法律记录揭示了雇主和雇员的法律关系中更严酷、更片面的现实。首先,劳动合同不被认为意味着免费医疗。

因此,工人在为他人服务时摔断了胳膊或腿,可能有义务支付自己的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的医疗费,否则他们的工资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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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工人和仆人只要有不服从、不专心、不道德或懒惰的迹象,就会受到主人相当武断的、依法强制执行的鞭刑、威胁和罚款,并会被解雇,短期内没收所有工资。

03劳动法中的赔偿条款

因此,当一个年轻的女佣人被她的女主人拒绝去看望她垂死的母亲时,她还是去了一个晚上,并被无薪解雇了,财政法院一致驳回了她关于不正当解雇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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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场仆人的年约只剩下几个月了,他刚刚完成了几个小时的工作,正坐下来吃晚饭,却拒绝了主人让他立即走一英里去取马的命令,于是他被解雇了,并被剥夺了年薪。

他在尼西里斯作了假定,艾伦伯勒勋爵告诉他,他的主人完全在他的权利范围内,他无权要求得到任何工资在苏格兰低地的凯尔索,治安法官在1807年就同样的问题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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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错误的仆人,雇用一年或半年,假设,在他们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后,他们可以自由处置或缺席自己不需要他们的主人的休假。

恰恰相反,所有这样的仆人都必须听从主人的召唤,在他们服务的任何时候,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只要有需要。

在“整个”合同完成日期之前自愿离开的工人,不允许按照其所提供服务的价值,以量子报酬收回合同的任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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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早在15世纪就有的规则。

1622年,迈克尔·道尔顿在《国家司法》中写道:“如果一个仆人自愿在到期日之前离开他的主人,他将失去他所有的工资。”

1687年的规定是这样的:一名收租员在签订年度“完整协议”时去世,合同还剩三个月。

他的遗产没有得到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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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查尔斯·维纳在1747年写的一篇笔记中所描述的规则,这篇笔记发表在他的《英格兰法律简编》的后一版中,这是约翰·威廉姆斯和《报告》的编辑制定的规则。

埃德蒙·桑德斯爵士的《查尔斯二世统治时期的御前法庭案件》

因此,在船运货物到达最后一个港口之前死亡的海员的妻子,在风暴中失去船只的海员,在航行结束前被船长解雇的海员,在任期结束前辞职的画家,织布工,农场仆人,工厂卷线工,都被法院拒绝分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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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尼恩勋爵在卡特诉鲍威尔案这类经常被引用的案例中指出,这样的规则“曾经盛行”。

只要在法律公理中被简化,也就是说,在违反一项明示的、完整的合同时,不能对量子损失进行赔偿。

04劳动法中有关辞职的规定

与霍维茨和霍尔特提出的规律相比,更仔细地观察辞职和辞职的规律,会发现一幅与他们所描绘的完全不同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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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在改变,但是朝着与霍维茨和霍尔特所描述的方向相反的方向,与给予雇工、家仆和工厂工人的公正相比,道路和房屋建造者并没有得到19世纪美国法院的“特别关照”。

即使是屡获殊荣的历史学家也会犯错误,要么是因为研究不足,要么是因为过于倾向于把他们的观点与“普罗克鲁斯蒂斯之床”的论点联系起来。

大多数法官在书面裁决书中没有提到他们的裁决的政策含义,但有些人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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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作为工具的法律在这些案件中可以找到,但它同时指向两个方向。

那些捍卫古老的英国完整契约规则的人,签订年度合同的产业工人不应立即离开雇主。

雇工不应该“在收获中”离开,期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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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整合同的旧规则,既有法治的含义,背后也有强大的政策逻辑。

这一点,很多熟悉农作季节周期的法官都能充分体会。

结语

布里顿诉特纳案的新规则只有在美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才能得以阐明。这里的劳动力更加昂贵,许多工人本身就是有抱负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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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庭对阶级的区分比英国少,因为阶级的区分更少。

只有在这样一种“兄弟情谊”和共和主义的氛围中,劳动合同法才有了新的转折,但它仍然需要像乔尔·帕克这样非常大胆的法学家来改变它,而其他法学家也需要一种勇气来追随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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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表制造业公司的律师明确邀请工业化国家的法官以有利于这些公司用来执行工人纪律的工厂规则的方式作出裁决时,他们显然拒绝这样做,而宁愿平静地执行合同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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