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协议审查有效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非本人签字)

仅凭签名如何认定股权转

让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游某诉叶某等股权转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7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游某

被告:叶某、杨某、陈某

【基本案情】

游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叶某、杨某、陈某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2004年1月14日,陈某向叶某借款8万元,欠条载明一年内归还;另外一张欠条载明:“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陈某欠叶某114080元,约半年时间逐步还清”。2005年1月,被告叶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60880元及利息。2005年1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陈某分期偿还被告叶某的上述借款及利息。调解后,陈某向被告叶某还清款项。2005年3月。游某向工商管理局提交有叶某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东会纪要》(股权转让对价为290000元)申请将叶某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游某,后签名鉴定为假,后叶某向工商管理局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

另查明,2002年,叶某、杨某、陈某共同另设B公司,2004年5月20日,陈某分别与叶某、叶某的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陈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3%的股权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某,将10%的股权以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叶父,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怎么认定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能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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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

1、 法院认为,虽然该份《股份转让协议》上“叶某”的签名并非被告本人签字,但应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来查明是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约定被告叶某以290000元的价格将持有的A公司58%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游某,支付方式为协议生效后10天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该协议并未载明股权转让款系通过股权置换方式支付,且游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原、被告或陈某与被告签订过相关的协议。

2、游某称股权转让金290000元系陈某用其持有的B公司13%的股权进行置换,并补偿叶某80000元差额,但陈某与叶某及叶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样未载明股权转让款系通过股权置换方式支付,且双方在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而游某主张的80000元差额,因陈某向叶某出具的《欠条》仅载明欠款并未明确系股权转让款的差额,且在游某诉诸人民法院时陈某亦末说明该款项的性质,故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亦确认该款为陈某欠叶某的借款。

3、假设存在原告所称的股权置换行为,陈某将B公司13%的股权转让给叶某,股权转让款仅65000元,加上差额80000元,亦不足290000元。 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无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4、 本案游某通过伪造被告的签字取得股权,该协议属原告单方虚构,不具备合同成立所需的要件,故法院认定该份《股份转让协议》不成立。 游某要求确认双方就A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萍论】

1、在进行司法判断时, 不仅应当关注签名是否是真实的,还应当全方位考察协议的条款,以及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能表现出被告有股权转让的意思。

2、股权置换的定义:

股权置换的意思是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互换股权来达到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建立利益关联的目的。 股权置换过程中,当事人应就置换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调查所置换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3、股权置换的方式

关于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 股权置换、股权加资产置换和股权加现金置换。

① 股权置换

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从而有效降低财务上的风险。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

② 股权加资产置换

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的代价或者是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使公司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存在优质资产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具有不支付现金的风险,降低了财务风险。

③ 股权加现金置换

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置换。这通常发生在并购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通常取得控股地位。

4、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有股权置换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其意思表示。

【适用法律】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