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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7年“体彩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U系列足球联赛暨全区十四运会足球选拔赛的通知
各旗县区文体局(体育中心),教育局,市体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足球改革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精神,全面、深入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打造适合我市青少年参与的U系列赛事体系,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全区十四运会,促进我市青少年竞技足球水平的提高。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29日举办2017年“体彩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U系列足球联赛暨全区十四运会足球选拔赛,现将赛事《竞赛规程》下发,请遵照执行。
各参赛单位须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报名表电子版(或传真)发送到
巴彦淖尔市足管中心(邮箱:1576423031@qq.com,传真电话:0478-8765231)。
联系人:赵力欣
电 话:0478-8763192
特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17年7月28日
一、主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
巴彦淖尔市足球协会 巴彦淖尔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三、协办单位
巴彦淖尔市体育学校
四、竞赛项目
男、女子甲组(十一人制比赛)
男、女子乙组(十一人制比赛)
男、女子丙组(五人制比赛)
五、参赛单位
各旗县(区)、市直各学校、体育运动学校
六、竞赛办法
(一)十一人制比赛按照中国足协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进行。五人制比赛按照中国足协最新审定的《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市级赛事中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巴彦淖尔参加本年度内蒙古足球协会各年龄段青少年足球赛事和2018年全区十四运会。
(三)5支(含)以下参赛队采用单循环;6支(含)以上参赛队采用单循环,小组前2名交叉淘汰,取前3名。
旗县区级、盟市级赛事秩序册中必须出现“2017年“我爱足球”中国足球民间争霸赛”字样或标识、并在赛场有明显“2017年“我爱足球”中国足球民间争霸赛”广告牌。盟市级适龄冠军球队代表巴彦淖尔足球协会参加2017年“我爱足球”内蒙古足球民间争霸赛的全区赛事。如不愿参加由该代表队出具书面原由递交至巴彦淖尔足协,空出名额依次递补。
七、比赛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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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比赛日期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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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组 |
市体校、市足球公园、临河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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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组 |
市体校、市足球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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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组 |
市体校、市足球公园 |
八、运动员资格及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资格
1.巴彦淖尔户籍的运动员,未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未代表其他省(区、市)、解放军、行业体协参赛的运动员方可参赛。
2.非巴彦淖尔籍且在巴彦淖尔足管中心注册的运动员方可参赛。
(二)参赛年龄(按照内蒙古十四运会规程确定)
甲组: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乙组: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丙组: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参赛条件
1.甲、乙、丙组别运动员本人须持有隶属巴彦淖尔市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学籍证明。
2.所有组别非巴彦淖尔户籍运动员,还需提供本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电子学籍档案及学籍号。
3.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适合参加本项目比赛的体检证明,并办理与比赛时相符的短期人身意外伤残保险(保额在50万元以上),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如出现意外伤、病、残事故,责任自负。
九、参赛办法
(一)甲、乙组,各旗县区、市直各学校,男女各一支队,每支运动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队医1名,运动员20人。
(二)丙组,各旗县区男女各一支队,每支运动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队医1名,运动员10人。
(三)比赛时每支参赛队伍交纳纪律保证金2000元。
十、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甲、乙、丙组
(一)比赛场地
在组委会检查、批准的标准十一人制、五人制人造草坪或天然草坪球场进行比赛。
(二)参赛队员必须备有深、浅不同两种颜色的比赛服(守门员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得无号、重号及零号。(甲乙组)号码从1—25号,其中1号为守门员;(丙组)号码从1—15号,其中1号为守门员。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穿着帆布或软皮面,鞋底为橡胶或类似材质死钉足球鞋。须佩戴队长袖标,所有运动员须佩戴护腿板。
(四)对被出示红、黄牌的运动员处罚,红牌100元、黄牌50元。如一名队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累积两张黄牌,按一张红牌即100元处罚。
(五)比赛采用5号足球, 甲组每场比赛80分钟(半场40分钟);乙组每场比赛70分钟(半场35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甲组每场比赛允许填报7名替补运动员,全场比赛最多可替换5名运动员;乙组每场比赛允许填报7名替补运动员,全场比赛最多可替换7名运动员,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再次上场比赛。赛前未进入替补名单的队员不得进行更换。
(七)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赛区全部比赛中累计3张黄牌,如无纪律委员会决定的追加处罚,则自然停止下一轮(场)比赛。运动员在比赛中因红牌和累积3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在锦标赛全部比赛中累积执行。
(八)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7人,比赛终止,视为弃权,判对方3:0获胜。并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规定执行,如果比赛终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按实际比分计。
(九)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十)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则依次按: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小组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小组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如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十一)在第二阶段淘汰赛中,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为平局,则直接以互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十二)丙组比赛场地
球门高度为2米,宽度为3米。场地长度最长42米,最短25米,宽度最长25米,最短15米,必须符合五人制足球场地比例。举办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略作调整。在组委会检查、批准的人造草坪或天然草坪球场、室内足球场进行比赛。
(十三)丙组比赛采用4号足球,全场比赛为时间40分钟(半场20分钟,除暂停时间外计时表不停止),中场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十四)丙组每场比赛允许填报5名替补运动员,队员在该场比赛里可重复上场比赛。
(十五)丙组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赛区全部比赛中累计3张黄牌,如无纪律委员会决定的追加处罚,则自然停止下一轮(场)比赛。运动员在比赛中因红牌和累积3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在选拔赛全部比赛中累积执行。
(十六)丙组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3人,比赛终止,视为弃权,判对方5:0获胜。并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规定执行,如果比赛终止时场上比分超过5:0,按实际比分计。
(十七)丙组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十八)丙组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则依次按:
(十九)丙组在第二阶段淘汰赛中,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为平局,则直接以互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6支(含)以上参赛队均录取前3名,5支(含)以下参赛队取前2名,不足3支参赛队取消比赛。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设立“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等奖项,并颁发证书。
(四)设奖金(税前):
甲乙(男女)组
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8000元;
丙(男女)组
第一名15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
(五)甲乙丙组(男女)各组别第一名方可代表巴彦淖尔市参加2018年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
十二、资格审查
(一)比赛设运动员资格审查组,按规程的要求严格认真对运动员(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参赛条件者,不得参加比赛。
(二)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全权负责和执行对参赛运动队(员)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工作。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对运动员(运动队)资格审查的处理意见、决定、处罚是最终的决定。
(三)盟市级比赛参赛的运动员信息在赛前1周巴彦淖尔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邮箱(bszgzx8765231@163.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运动员资格有疑议,可按申诉程序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公示期结束后,任何人不得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提出疑议。
(四)参赛单位在注册、报名、参赛过程中,凡是出现运动员身份和年龄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该队伍的参赛资格。并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巴彦淖尔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罚。
(五)比赛过程中对竞赛有疑议,可向比赛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须经申诉单位领队签字,并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胜诉如数退还。提交申诉材料时必须出具确切资料(图片、录像等)。无申诉材料或越级申诉、匿名材料均不受理。
(六)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对违反者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及打架斗殴
(一)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及打架斗殴的行为,其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参赛球队全部承担。
(二)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及打架斗殴的行为,竞赛组委会将取消该球队本次比赛所有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五人制为5:0获胜)。
(三)竞赛组委会将报巴彦淖尔足协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处罚,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十四、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等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二)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三)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 10 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十五、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本次比赛裁判人员由内蒙古足协选派。
(一)比赛监督由内蒙古足协统一委派,依据相关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内蒙古足协负责。
(二)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内蒙古足协裁判委员会统一选派。
(三)裁判员参加赛区裁判工作,必须遵守内蒙古足协、内蒙古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十六、报名
(一)比赛报名时间:2017年8月1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参赛运动队请按照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件1)。非内蒙古户籍运动员(身份证号码为外省),需提供本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电子学籍档案及学籍号并加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扫描后同报名表电子版以压缩文件格式(文件名称为参赛单位+参赛组别),一并发送至报名邮箱:1576423031@qq.com,否则不得报名参赛。
各参赛单位运动员本人需签署免责声明书(附件2),以及运动员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与比赛时相符的短期人身意外伤残保险,(保额在50万元以上),于赛前联席会时交验审核。
(三)各单位报到时一并将纪律保证金交到赛事组委会。
(四)承办单位在赛前10天将竞赛补充通知发到各参赛单位。
(五)各代表队及裁判员于比赛前一天报到、裁判长及比赛监督于赛前二天报到。
(六)各代表队报名单一经报出,一律不得更改。
十七、经费
各参赛单位经费自理。
十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九、本竞赛规程解释权属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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