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诉称,其在操场锻炼时被附近突然倒塌的球门砸伤,遂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判决小张和学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学校辩称,小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应当予以驳回。首先,小张没有证据证明足球门在事发当晚曾经倒塌过。其次,足球门不存在自行倒塌或轻易移动的可能,校方田径场所配备的足球门为符合国家标准的金属材质、梯形结构标准足球门,其自身重量重达上百斤,在没有外力作用的前提条件下,以足球门的材质、构造、重量等特征,根本不存在自行倒塌的可能。从校方提交的操场示意图、卫星图及照片可知,校方的操场最内侧跑道与足球门之间相距至少23米之远,即使小张在最内侧跑道上遛弯,即使足球门倾倒,也根本不可能倒塌砸伤小张。此外,小张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关责任。
审理中,根据医学救援中心《院前病案记录》记载,现场地址为该校东校区;初步印象为腰背部外伤;简要病史为患儿在玩耍时,不慎被足球门砸伤腰背、呼120到现场,腰背部软组织损伤,无其它不适,送至儿童医院。
小张提交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到涉案场地拍摄的照片,证明出事的球门铁架已经被替换,现在是加固的球门。学校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被替换的部件有明显的锈蚀痕迹。经法院询问,学校认可东校区足球场的球门进行过更换。庭审中,小张陈述,事发当晚,其父母坐在跑道侧面的看台乘凉。
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小张主张其腰部伤情系学校东校区足球门倒塌所致,对此学校予以否认,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张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学校是否应就此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医学救援中心《院前病案记录》内容可知,小张腰部伤情发生的地点在学校东校区,病史记载“患儿在玩耍时不慎被足球门砸伤腰部”,结合小张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认定,事发地点为足球门内侧;其次,学校认可在本案事发之后确实更换过涉事球门,且对小张提交的被更换的球门铁架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被替换的球门部件存在非常明显的锈蚀痕迹,不少部位已经破损,故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球门出现倒塌的可能性非常大,再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小张所述被球门砸伤之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学校虽就此予以否认,但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张本案所受伤情系其它侵权行为所致,其所提交的《田径场使用管理规定》与《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亦不能当然证明相关规定已被落实。故综合上述分析,小张所述其腰部伤情系学校东校区球门倒塌所致之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学校作为田径场和球门的管理者,明知国家对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在相关体育设施已经明显锈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不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亦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禁用标志,以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对小张所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涉案场地为学校的田径场,教学、训练之余实行日常开放,从小张所述的事发经过来看,其当时是坐在球门发球线附近,背对球门,其父母则坐在跑道侧面的看台乘凉,故小张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当时天色已晚,小张仅为一名八岁左右儿童,且事发时所处位置亦非适宜休息的场所的情况下,未能与小张保持安全的监护距离,自身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定。
最后,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判决小张和学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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