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齐玉苓受教育权案是被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女子用宪法维护受教育权第一案。

冒名顶替
上世纪90年代,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齐玉苓在预选考试考出了好成绩,以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被济宁商校录取了,然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是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没有取得升学的资格,所以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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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冒名顶替的齐玉苓则是经过复读,后就读于邹城劳动技校,1996年8月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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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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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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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山东高院8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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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陈晓琪、陈克政等人的行为明显侵害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冒名者的行为肯定构成侵权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何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损害赔偿的范围怎样界定,这些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一是被冒名顶替者维权艰难;二是胜诉可能也难实现预期效果;三是身份证明制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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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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