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打架一只被咬死 (两只狗打架都没有拴绳受伤谁负责)

两只狗打架致使人受伤,谁来担责?李女士牵着一条金毛犬出门散步,在小区里与邻居饲养的一只哈士奇相遇,两只狗却突然打起来,护狗心切的李女士混乱中不幸被咬伤大腿。邻居却认为李女士受伤是她自己护狗不当所致,且不能确定是哪只狗咬伤了她。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院讨说法。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哈士奇主人未牵狗绳遛狗,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访法官提醒,饲养人应合法文明饲养宠物,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的,即使受害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里两狗打架致一狗主人受伤

今年1月22日晚上10时许,李女士牵着自家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恰逢唐先生饲养的哈士奇也在这附近溜达。两狗相见,霎时间“电光火石”,一场激烈的战斗近在眼前。只见哈士奇瞬间冲向金毛犬欲图撕咬,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李女士抬起右脚欲踹开哈士奇,不料却被这急眼了的哈士奇一阵反咬。冲突中,李女士的右脚脚背及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外侧均被咬伤。

这时,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方才赶到现场,见状立即与李女士互加了微信,并送她到医院就诊,还为她支付了注射第1针疫苗的费用。

次日,李女士就此事向派出所报警。据李女士回忆,她的哥哥因为自己被咬伤一事,还通过微信向唐先生提出了四点要求:1.承担本次医疗费用;2.承担误工费用;3.如有疤痕,承担清理去险疤痕费用;4.保证遛狗使用绳牵引。此外,李女士一方还提出希望当天将事情解决,多次约见唐先生。

但唐先生在双方多次的微信聊天中,均未否认是自家哈士奇咬伤了李女士,还曾回复:“小李,前提是大家都是养狗,爱狗之人!受伤也是在大家遛狗期间发生的!事情发生后我及时带去医院,二话没说主动付了医药费。回来后还嘱咐有什么问题及时联系”、“小李,我的主张是:无论走法律程序还是管理处调解,都必须要提供:1.单位证明;2.近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落实了,该给多少,我一分不会少!请你放心”。

此后,吃了颗“定心丸”的李女士又是上医院又是做鉴定,可没少折腾,还因咬伤休息而误工15天,损失可谓不小。可唐先生却自支付了第1支疫苗费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3.26元。

争议焦点:究竟是哪只狗咬伤人?

本案诉讼中,唐先生抗辩称,没有看清打架的场面,不确定是哪只狗咬伤李女士,对此李女士需要举证证明。此外,本案系狗打架误伤及人,且李女士当时把腿挡在两狗之间,属于护狗不当,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唐先生声称,他是因狗挣脱绳子而理亏,才与李女士互加了微信,并出于人道第一时间带她去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但这不能代表他承认是自家狗咬伤李女士。唐先生还强调,自家的哈士奇是办了养狗证、免疫证的合法犬只,要求李女士也出示养狗的相关资料。

对于李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请,唐先生认为,出于人道,同意承担后两针疫苗的费用及部分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如能证明是自己的狗咬伤李女士,可以考虑承担相关的交通费,以及在李女士按规定格式出具单位误工损失证明、提交近半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银行流水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支付误工费。

法院判决:未栓狗绳方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事发前系唐先生饲养的狗未牵引绳冲向李女士处,以及事发后唐先生送李女士就医、支付医疗费、提供微信号与李女士家人就事件解决方案持续沟通及在沟通中从未否认系唐先生的狗咬伤李女士等言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女士在事发当晚是被唐先生饲养的狗所咬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在唐先生的狗追上来扑向李女士的狗时,唐先生的狗已先表现出攻击行为,李女士抬起右脚想要踢唐先生的狗,应属紧急避险,唐先生抗辩李女士属护狗不当,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指出,虽然李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为所饲养的犬只办理了养犬证件,但这只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李女士没有办理养犬手续不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影响李女士向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据此,唐先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李女士损害,李女士要求唐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为此判决唐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5023.4元。

法官说法: 即便被咬者有过错 不牵狗绳方也要担责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城市里养狗人群日益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时下热点的“高空坠狗案”、 “网红因狗打孕妇案”,虽并非直接的动物致害,但均与饲养犬只相关。如何合法文明地饲养犬只、避免或化解纠纷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如何认定?该法官表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举证证实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的,即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本案中,双方遛狗的区域属于严格管理区,双方均应用犬绳牵领犬只。而据双方对本次事件的陈述可知,唐先生的狗扑咬李女士时,未被犬绳牵引,亦无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旁制止,故唐先生的行为应属于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情形。因此,即便李女士可能存在过错,唐先生对其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头图:@视觉中国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