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一位高姓家长发文称,他的儿子在辽宁省法库县东湖二中读初三,去年11月1日,儿子被学校安全处主任张某殴打,就医诊断为“复合性外伤”,法医鉴定为“体表软组织挫伤轻微伤”。
高先生称,事发当天上体育课,张某认为儿子“动作不标准”,将他带到操场旁的小房间和办公室殴打,造成儿子身体多处受伤,心理也受到伤害,至今不敢返校上课。

张某则声称,小高被老师批评时态度“趾高气扬”,所以没有控制住情绪“踢了他一脚”。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确实踢了小高一脚,但没有证据证明小高受到了其他殴打。
高先生向法库县教育局反映情况, 提出了“东湖二中向小高公开登报道歉、取消张某教师资格、学校承担小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补课费、家属误工费”等6项诉求。 法库县教育局经调查后认为张某对学生“管教不当”,给予张某*党**内警告的处分。高先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表示将继续维权。

笔者在教育行业内多年,对于这种体罚学生的事情见得非常多。事发后,往往是学校与家长各执一词。学校希望尽快大事化小,以免扩大不良影响,家长则意图将事情尽量闹大,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件事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
事发当天,张某是代替同事上体育课。学生对临时代课的教师不熟悉,自然也不太服管教。而张某是学校安全处主任,处理事情的方式难免简单粗暴。
张某发现小高做操动作不标准提出批评。小高对张某不服气,态度有些“趾高气扬”。张某觉得自己的威严受到了挑战,便对小高进行了体罚。
问题在于,张某对小高的体罚过了头。监控录像只显示张某踢了小高一脚,但小高的就医诊断是“复合性外伤”,也就是说受伤的部位不止一处。法医鉴定也是“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伤”,可见张某对小高进行了多次殴打。
高先生称,张某还将小高带到了办公室进行殴打,而办公室没有安装监控。从小高受伤情况推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高先生所称应该是事实。
现在的矛盾焦点在于,张某受的的处分是否太轻,高先生的诉求能不能得到落实。

首先来说张某受到的处分。
法库县教育局对张某的处分是“*党**内警告”,根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张某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众所周知,教师晋升职称的难度很大,三年晋升一个岗位等级,五年晋升一个职称等级,还要受指标限制。正常情况下晋升职称都得等三至五年甚至更久,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的处分,对张某的影响微乎其微。
张某作为学校安全处主任,属于学校中层干部。中层干部到到校级领导之间,有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警告处分对张某的职务晋升也难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再说高先生的诉求。
客观地讲,高先生这6项诉求中,有些诉求很难实现。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东湖二中向小高公开登报道歉并取消张某教师资格。
从既往案例来看,从来没有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学校登报道歉的先例。个别教师体罚个别学生并未造成广泛的不良社会影响,没有必要要求学校公开道歉。
张某体罚小高,属于教师个人师德失范,学校只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也就是说,张某是责任主体而非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至十一条规定,教师如果严重违反师德和违法犯罪,会被取消教师资格。
张某体罚小高,并不符合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也没有达到入刑的条件。所以,张先生很难据此要求取消张某的教师资格。

不过,高先生要求学校承担小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是可行的。
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因故意伤害致对方轻微伤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伤害程度不同,对行凶者处以500-1500元不等的罚款和5-15天的行政拘留。如果张某拒不承担民事赔偿,高先生可以要求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至于精神损失费、补课费的诉求则值得斟酌。
精神损害程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不能随意提出精神损失赔偿,否则不会获得法律支持。要求赔偿补课费也缺乏理据,小高没有按时返校复学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因为被张某体罚后产生了心理问题,高先生需要给出更充分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