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
四川高院发布十件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成都法院四件入选
- 在噪声污染排除妨害、汽油泄漏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案件中,明确损害环境的治理需各方主体共承担;
- 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来督促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
- 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有力支持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
这些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
充分展现了 成都法院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依法守住环境资源保护红线
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的
不懈努力!
罗某与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龙彭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公民应接受合理范围社会公共噪声
/基本案情/
2018年,市民罗某在彭州市致和街道某小区购买的一套房屋,交房时开发商成都市龙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彭公司)在小区西北角围墙外配建了露天公共篮球场。2021年5、6月,由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城投)作为业主,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路桥)作为施工单位,对案涉篮球场进行了翻修改造。竣工后,由于打篮球的人非常多,篮球场距离罗某的住宅楼距离很近,罗某认为篮球场噪声已干扰了其正常休息和生活。相关主体采取了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降低噪声到合理范围后,罗某仍诉至法院,要求龙彭公司、彭州城投、建工路桥共同拆除案涉篮球场及相关设施。
/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主张排除妨害类案件,应同时具备妨害实际存在且妨害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基本条件。罗某主张篮球场使用过程中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相关主管部门规范处置,已避免了对邻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罗某对于案涉篮球场在合理使用下产生的噪声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范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相关主体具有治理、降低噪声的责任,但在社会生活中,合理噪声是必然存在的。本案中,建设公共篮球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运动需求。原告反映篮球场噪声问题后,相关主体采取了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噪声已控制在合理范围。篮球场周边群众对他人在合理时段、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宜过度干涉,并应当接受产生的合理噪声。但原告仍然坚持遭受噪声污染侵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对公民明确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引导当事人合法适度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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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及行政赔偿、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第三方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被责令整改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向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53号整改通知书认定: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的两份报告检验数据与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对53号整改通知书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予以维持。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无效并撤销,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责令省市场监管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1.3324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及省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采用错误检验检测方法对外出具失实的数据、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成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检测机构诉讼请求,为行政机关履行机动车污染物减排行政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促进“双碳”目标落地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
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治污设备不运行,起诉处罚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中,废水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水处理站的接触氧化池曝气设施未开启,曝气池的废水以自然溢流的方式进入二沉池,再自然溢流进入总排口排放。经检测,精华纸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精华纸业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1.37万元的行政处罚。精华纸业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精华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关键。擅自停用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和合理裁量行为,彰显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督促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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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两河冬阳新世纪现代农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乱占耕地建冻库,依法支持强拆
/基本案情/
两河冬阳新世纪现代农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河农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青河村十五组境内土地1.94亩(其中基本农田0.79亩,一般农田1.15亩)修建冻库。2021年8月31日,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都区规自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冻库、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1.94亩土地,并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经新都区规自局催告,两河农业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新都区规自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都区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河农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新都区规自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对新都区规自局申请强制执行两河农业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1.94亩土地上的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的事项准予执行,交由新都区规自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对非法占用耕地的两河农业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打击乱占耕地违法行为,对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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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成都法院
在推动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 中
时刻展现着 法院担当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6月1日,武侯法院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修复基地(武侯)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网络同步直播观看人数约40万,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6月2日,双流区法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黄龙溪政府和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在黄龙溪镇一河段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系纽扣、联府院
与多部门携手

△6月5日,作为沱江上游“纽扣法庭”结对法院的简阳法院和雁江法院共同通报了近五年来环资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双方就进一步加强“纽扣联动”达成一致意见。

△6月5日,金堂县田长制办公室与金堂法院会签《金堂县人民法院 金堂县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司法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并向金堂法院正式授牌“金堂县田长制法官工作室”。

△6月5日,青羊法院联合区环保局、区教育局等走进战旗社区开展“青羊区2023年世界环境日府南片区*党**建联建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

△6月5日,彭州法院协同彭州市检察院、 市 行政综合执法局开展“巡河+普法”活动,巡河过程中,对沿线群众进行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6月2日,都江堰法院联合都江堰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开展“6.5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
以司法力量,护绿水青山
用实际行动传播
习*平近**生态文明思想
习*平近**法治思想
推进成都市生态文明建设
成都法院步履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