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上班摸鱼,决战峡谷,追剧吃瓜
也见过上班溜号,挥挥手就是明天
但实在是未曾见过“上班打伞”
上班打伞,这是什么神奇操作
速来围观这背后的故事

01、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4日】
深圳某公司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在工作区域内,好巧不巧,其中一个摄像头就在小张工位上方。

这一下就触碰到了小张的敏感神经,她以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为由,且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容易走光,硬是用两把伞把摄像头严防死挡,遮得是严严实实,也就是所谓的 “上班打伞” 。
【2019年7月3日、7月4日】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与小张两次口头沟通无果后,书面向小张发送了《警告信》。后小张仍坚持打伞上班十多个工作日。
#公司态度#
小张为逃避公司日常管理,用伞遮挡摄像头,严重影响了公司对其是否认真上班的判定。同年7月17日,公司以小张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张态度#
公司侵权在先,且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该工位,其打伞行为并未影响到公司的日常管理,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02、法律分析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小张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无果后,又向法院起诉。

【一、二审法院认为】
小张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均不予支持。
其中,我们来认真解读一下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
1、二审法院依据某公司开除小张当日下午公布的《通知》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判定某公司新安装的摄像头合法、合理;
2、二审法院认定小张并无证据证明某公司新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存在其他目的;
3、二审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系逃避管理,且给其他员工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公司相关管理形同虚设;
4、二审法院判定小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小张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小张诉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予支持问题。

依照小张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摄像头易于拍摄到隐私的主张。劳动者权益受保护,但劳动者同时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小张以自我主张的理由,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躲避监控,期间,某 公司不仅当面进行沟通,还连发两封《警告信》 ,在此情况下,小张态度强硬拒服管理。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还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影响。

小张诉请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张的再审申请。
综上,小张败诉。
03、法律延伸
■ 第一问:公司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吗?
公司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
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 一方面是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二是保证公共区域的人员安全。 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并非劳动者的个人生活区域,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没有主观恶意。

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员工应该服从公司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
■ 第二问:公司安装摄像头应该注意什么?
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专项性立法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出现。综合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公司安装摄像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事先书面通知,并在监控处设置明显标识。
(2)监控仅限于安装在因安全管理等需要的特定区域,如公司门口、办公室、会议室或者过道走廊等区,其他如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
(3)公司应当制定严格规定,采取信息保护和加密等措施,不得随意公开视频内容,并定期销毁。
(4)负责监控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系统信息的安全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 第三问:如何平衡公司管理权及员工隐私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必须考虑尊重基本*权人**,应平衡公司监控的公益与私人信息维护的私益。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也强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作为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果是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或者是公司出于管理的需求,需要获取的员工信息,即使属于员工个人隐私,公司仍然有权了解。
———这是一条分隔线———
根据前文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主要是通过公司的要求或行为是否基于公司工作和管理,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已充分告知等多项条件来 综合判断公司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公司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加审慎。按照合理合规的流程,如制定规章制度,口头及书面与劳动者协商,尽可能列举有可能涉及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明确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授权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保护员工隐私安全的前提下,行使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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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号为:(2020)粤民申88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