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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80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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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孙伟

性别

年龄

50

身份证号

3412811969****0630

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石人坑20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彭双春借款本金54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双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彭双春负担5793元,由被告孙伟、王红燕负担7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