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开斯特王朝属于金雀花王朝吗 (兰开斯特王朝疆域)

兰开斯特王朝时期英国政体的性质问题曾长期吸引外国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注意,至今仍存有争议。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头国政治制度发展史的研究是必要的,而且对于国家政体问题的一般理论研究也是不无意义的。

要搞清兰开斯特王朝时期的政体性质,首先必须对当时中央政权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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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把司法机关除外,兰开斯特王朝约中央政权主要由国王、议会和谱议院组成。其中,议会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体现着当时英国政治体制的特征,因此,我们首先从考察议会入手。

产生于十三世纪的多国议会经过十四世纪的“创造性”发展后,已取得了参与立法、批准税收、监督政府三项基本权力

兰开斯特王朝建立后,议会权力又有新的扩大和发展。在立法上,议会继续沿用十四世纪的习惯方法,通过呈递*愿请**书行使立法创制权。“在兰开斯特王朝统治时期,全部法规都是在*愿请**书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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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该时期初,经国王批准后的议会*愿请**书在作为法规颁布前必须由国王政府按法规格式改写,国王政府经常利用改写机会增删、篡改其中的某些条款,因此,最终颁布的法规往往与原*愿请**书内容不符,甚至大相径庭。为纠正这一弊端,议会同国王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1414年,在下院的抗议下,亨利五世被迫宣布:“今后决不增删、篡改下院的*愿请**书,决不增加任何违背下院要求的内容”。

迫使国王作出如此明确的保证当然是议会的胜利,然而,若无制度上的保障,国王的许诺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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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找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议会又进行了几十年的探索,最终在亨利六世当政时以立法议案代替了*愿请**书

立法议案是严格按照法规格式拟成的,国王对立法议案无权改动,只能简单地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所以,国王暗中篡改法昵内容的危险便最终消除了立法议案的采用保证了下院立法创制权的真正实现。

立法议案的采用还促进了立法程序臻于完善。因为议案要求文字简明、准确、严谨,因而在提交国王批准之前须经上、下两院充分讨论,对其中的某些关键词句甚至需要逐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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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议会开始将讨论过程分成三个步骤,从而导致三读程序的出现:一读提出议案,宣布题目;二读讨论议案的基本原财;三读逐条审议,并作必要的修改,最后付诸表决。

三读程序的出现标志着议会立法程序的初步完善化。需要指出的是下院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了明显提高,这一点通过法规序言的变化清楚地反映出来。十四世纪时法规序言是这样写的:“在平民的请求下,经僧、俗贵族同意,特制定以下法规……”。

不难看出,当时平民只有“请求”仪,贵族享有“同意”权。亨利六世时,法规厅言改为:“蒙本届议会许可,经僧、俗贵族和平民的同意,特制定以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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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变化告诉我们平民已经和贵族并驾齐驱、共掌“同意”大权了。在财政方面,由下院决定税收的原则确立于十四世纪中叶,但直到十四世纪末,下院征税权始终只是一种不见法律的习惯权力

亨利四世继位后,下院征税权取得法律的承认。1407年1月,亨利没有征询下院意见,私下同.上院协商后便决定征税,下院立即为之哗然,强烈抗议国王和上院侵犯了“下院的权利和自由”。

在下院压力下,亨利被迫收回原征税决定,并郑重宣告:“今后任何税收皆由下院提议和批准,并由下院议长亲自口头察告国王。在议会通过征税案之前,两院都不得向国王报告任何有关征税案的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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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四世的宣言最终确认了下院在提议和决定税收方面的独占权力。同时,议会还通过限定税款的使用范围对财政开支进行控制。从亨利四世时起,就“造成各种租税都由议会指定特殊用途的习惯。王室地产供维持国王家室之用,对进口货征收的吨税和磅税用于大有改进的海军和海岸防务,羊毛税用子加莱的防务,而其他税收则用于一般的国防”。

此外,议会经常在通过征税案的同时,伍命一两个特别司库,负责税款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并在下届议会上审查他们的收支账目,实行财政监督。例如,1404年考文垂议会在通过一笔军费拨款后,随即任)命弗尼瓦尔和佩勒姆为特别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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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伦敦议会审查了两人的账目。1407年,未等下院提出查账要求,国王政府就主动将财政账目提交下院审查。1433年,财政大臣克伦威尔又主动向下院作了一个详细的财政报告,将国王和政府的各项收支分门别类地作了表明,“克伦威尔的报告表明,在则政问题上国王缄口不语,向议会保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期,由于各郡区的选举程序和方法得到改进,由于议员取得言论自由和免于逮捕的特权,使议会的政治独立性进一步加强。

十五世纪前,各郡区的选举程序十分混乱。1406年法案首次对各郡区的选举方法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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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要求:各郡郡长必须在收到宣召令后的第一次郡区会议上举行选举;当选人的名字须填写在选举凭单i(nde:ture)上,由选举人签字作证,郡长必须亲自把选举凭单附在宣召令之后一起上报*法大**官厅(Chacnory)。

采用选举凭单的目的在于防止郡长的选举舞弊行为,因为郡长是各郡监选官,化二们经常利用职权,在上报选举结结果时偷换当选人,或者根本不举行选举,径直把自己的亲朋故旧塞进议会。选举凭单的采用限制了郡长谎报选举绪果的机会,使骑士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趋于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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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的言论自由间题是由哈克希靠件引起的。1397年,哈克希在下院发言中攻击了国王及宫廷,为此被政府判刑。亨利四世即位后,上、下两院分别通过决议,以“侵犯议员权利”为由撤销了原判,这实际上宣告了议员在议会内享有言论自由的特权。

1407年,亨利四世向议会正式宣布:“在本届议会及未来各届议会中,……议员们相互谈论国事及必要的改革措施均属合法”。

从此以后,直到兰开斯特王朝统治结束,议员始终享有辩论自由的特权,“下院可以严厉指责政府弊政,可以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国王只能通过解散议会来干涉辩论自由,但找不到强行解散议会的事例,议会的财政大权防止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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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免于逮捕的特权包括两方面内内容:一是不得因在议会中的发言逮捕议员多二是在议会开会期间及会议前后的来往旅途中不得骚扰、*辱侮**、袭击议员或因民事诉讼传讯议员。

尽管对上院议员来说这是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利,但对下院议员来说却是在亨利四世时才取得国王正式承认的。到亨利五世时,通过理查德·奥赫得判例使议员的仆人也获得享受该特权的资格。1433年,议员免子逮捕的特权通过法规固定下来。

上述事实说明,到兰开斯特王朝时期,英国议会的职权范围更加确定;议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法更加完善;议会传统和习惯初步规范化、制度化。可以说,这时的英国议会已成为中央政仅中一个地位稳固的权力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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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莱斯认为那时的议会只不过是“国王手中的一种法庭”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应当承认,国家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仍属于国王政府,但是,在这方面国王政府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制的。

在兰开斯特王朝统治的半个多世纪内,议会参与政府决策的事例是不胜枚举的。例如,1401年议会讨论、决定了是否对法宣战问题;1406年研究了如何加强国防的问题,1420年审议、批准了亨利五世同法王签订的特鲁瓦条约。

甚至连王位继承人选问题也属于议会的千预范围。1404和1406年议会曾两次通过法家明确规定王位继承人的资格。当格罗斯特大公要求摄政权(1422年)和约克大公要求王位继承权(1460年)时都被议会断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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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干预行政的特征更明显地体现在议会同语议院的关系上。议院是协助国王制定内外政策和处理日常政务的常设行政、诸询机构。议会认识到谙议院的重要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了对语议院的控制和监督。

第一,坚持国王“在议会中”任命谙议院大臣。“从1404年到1437年,谙议院成员……都是在议会中任命的”。通过该方法议会能够直接审查国王的任命名单,阻止那些不为议会信任的“邪恶”大臣和顾问进入谱议院,使议会一度获得任命否决权

第二,要求谙议院大臣在就职时按照议会预先拟好的誓词进行宣誓,以指导和约束洛议院的政治行为。在1406、1424、1430年的议会记录中都有这种就职宣誓的记载。其中,1406年的誓词是作为一项议会法案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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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的英国,宣誓是一项严肃的活动,违犯誓言被认为是欺骗上帝的行为,必将遭受天遣。因此,誓言对于宣誓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1407年铬议院曾请求议会解除忆们遵守1406年誓词的义务,足见就职宣誓并非徒具形式。

第三,从亨利四世时起议院大臣的年俸数额皆由议会确定,这样,由子个人的经济收入操于议会之手,使洁议院大臣在政治上不敢过分违彻议会意志。第四,作为一种最后补救手段,议会握有弹劾“不法大臣”的特别司法权。

1450年,亨利六世的宠臣、议院首席大臣萨福克公爵受到议会弹劲,尽管国工竭力庇护,最后仍不得不把他放逐海外。总之,“由议会任命、调整和监督格议院是兰开斯特王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这是无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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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不同时期议院的组成、权力存在差别,但它始终是联接国王和议会的纽带,它对国工和议会双方负责,至少在五十年内维系着国王和议会之间的力量平衡”。

最值得注意的是国王政府的权力受到初步确立起来的宪法基本原则的制约。众所周知,必国宪法的产生方式跟共他国家是不同的,它子;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由一个专门召集的制宪会议或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各时期制定的某些重要法规、文件和相沿成习的宪法性习惯混合而成的,因此,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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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开始于十三世纪上期,即“自由大宪章”制定之时。到十四世纪未和十五世纪初,英_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已初步确立起来。著名英国吮法史学家亨利·哈兰姆曾把当时已被社会公认的宪法原则概括为以下五条:“第一,除非经上、下两院组成的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第二,任何法规的制定都必须经议会同意。

第三,除非根据法院的专门令状不得逮捕任何臣民;被捕者必须迅速交付法庭审判。第四,邢事诉讼中关于被告的犯罪事实问题必须在家件发生地区的普通法庭上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之;一旦陪审团作出一致决定则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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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侵犯臣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王大臣和政府官员也可以提出控告,不得以他们享有的权力为由请求担保,即使国王御旨也不得保释他们”。

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兰开斯特王朝的统治者们不可能从宪法高度认识上述原则,但是,遵守和维护“古代法律习惯”却是三代国王的共同宗旨和一贯奉行的治国方针—所谓“古代法律习惯”就是上述宪法原则的同义语

从某种意义上说,竺开斯特王朝的建立本身就是宪法原则对*制专**君主的胜利、十四世纪末,当国王理查德二世扬言“法律存在于国王口腹之中”、实行个人*制专**统治时,博林布鲁克的亨利(即不久后的亨利四世)打起维护“古代法律习惯”的旗帜,起兵讨伐理查德,并迅速取得了胜利,开创了一个新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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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四世即位后,多次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公开宣布:“他将信守誓言,保卫古代制定和使用过的法律,伸张正义,仁慈施政。”他的后继人亨利五世、六世也反复重申:“国王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进行统治”。

在实践上,三代国王都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始终尊重上述宪法原则。在该时期内,没有出现未经议会同意强行征税的事例,也未发生国王任意废止、践踏法律和蛮横干涉普通法庭的行为。斯塔布斯说:“兰开斯特王朝是从鼓吹宪法起家的,也是根据宪法进行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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