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教练员岗位级别 (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

北京市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竞技体育教练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恪守诚信,热爱竞技体育事业,从事竞技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竞技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竞技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比赛任务和选拔后备人才的实际能力。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

   二、中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竞技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3.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录取名次;

  (2)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7名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其中本项输送不少于4人,同时训练期间或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录取名次;

  (2)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3)青奥会参赛资格或世界、亚洲青年最高水平比赛、青运会前3名,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六名);

  (4)北京市运动会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三名)。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独立完成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论文;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

  三、高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较系统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竞技体育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3.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2年;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八名或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八名);非奥运会项目前四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2)亚洲最高水平比赛1次冠军并1次前三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并1人次全运会前三名,或取得1人次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3次以上前三名(其中1次全运会前三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7名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其中本项输送不少于5人,同时培训期间或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八名)或取得2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运会前三名;

  (2)青奥会1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六名);

  (3)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其中1次青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前三名并1次青运会前六名。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独立完成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有较高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项目。

  四、国家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竞技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

  2.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3.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3年。

  (二)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2人次前八名;

  (3)世锦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2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2人次冠军;

  (5)全国最高水平比赛5人次冠军(其中2人次全运会冠军);

  (6)集体球类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球类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2次前二名;

  (8)集体球类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冠军;

  (9)集体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其中2次全运会冠军)。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以上进入国家队参加世界和亚洲以上比赛,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

  (2)奥运会3人次前八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3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3人次冠军;

  (5)全国最高水平比赛6人次冠军(其中2人次全运会冠军);

  (6)集体球类项目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前八名;

  (7)集体球类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次前三名;

  (8)集体球类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2次冠军;

  (9)集体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其中2次全运会冠军)。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成果:

  1.独立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或作为核心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科研项目等,1项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

  五、破格条件

  (一)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符合申报国家级教练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具备中级教练职称和申报高级教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并取得以下成绩: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六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1次前三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六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1次前三名);

  (4)青奥会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冠军)。

  (三)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所申报级别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1.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直接训练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3名的,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2.曾取得奥运会冠军或取得2次以上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3.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附件2

北京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运动防护师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恪守诚信,热爱体育事业,专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能够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任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体育赛事的运动防护工作。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完成运动员运动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不少于5例术后康复或者须停止专项训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例并能够参与出具有效的康复评估报告。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典型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项目,或参与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完成发明专利、教材编制,或参与编著学术性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等。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体育赛事的运动防护工作。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完成运动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3000人次,其中不少于10例术后康复或者须停止专项训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例并能够参与出具有效的康复评估报告。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3.连续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队至少有1个项目的全运会比赛,或至少2个项目的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不少于4个项目的市运会或北京市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防护计划和实施效果案例。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核心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科研项目、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完成发明专利、教材编制,或作为主要编著者编著学术性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等。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体育赛事的运动防护工作。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3年。

  (二)取得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完成运动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3000人次,其中不少于20例术后康复或者须停止专项训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例并能够参与出具有效的康复评估报告。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3.连续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队至少有1个项目的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至少2个项目的全运会比赛,或不少于4个项目的市运会比赛的运动防护计划和实施效果案例。

  (三)取得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在运动防护领域,主持(排名第1位)完成科研项目、发明专利、教材编制、或作为主要作者编著学术性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