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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彰化县,女子怀疑男友搞外遇,怒将其生殖器剪下扔进马桶里冲进了下水道。案发后主动报案自首,获刑5年。男友经抢救保住了性命,命根子却只剩下1.5厘米。
女子的行为可谓狠毒,消息一出,网友们也同样议论纷纷。有人开玩笑调侃,有人表示关心,有人表示担忧;还有一部分网友对五年这个刑期展开了激烈讨论:重了还是轻了?

五年:重了还是轻了?内地一模一样的案例怎么判?
五年有期徒刑,重了还是轻了?在讨论刑期之前,还得先看看女子触犯的罪名是怎么规定的?毋庸置疑,割掉别人生殖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则要面临更重的处罚。

割下生殖器的,根据医院以及相关部门的鉴定,属于致人重伤(割下整个阴茎),按照中国大陆法律三到十年是跑不掉了。那么是否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的情节呢,个人认为还不至于。
三到十年是一个量刑范围,还不能判断该女子五年有期徒刑到底重了还是轻了。
我找到了近乎一摸一样的案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在知名法律所搜引擎中输入“故意伤害”“生殖器”关键词找到了660篇案例,但其中夹杂着大量包括身体其他部位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例。

于是,我继续添加关键词,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添加了众多限定选项后,我把检索范围缩小到了126篇,并在其中找到了与该案件情节极其相似的一个案例,并在裁判文书网中找到了该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内容: 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某宾馆,因琐事与其丈夫(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矛盾,持刀将王某某的生殖器割伤。阴茎刀割伤造成阴茎离断已构成重伤二级。手术后阴茎不能有效勃起,构成七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主动自首,且夫妻二人尚有哺乳期内幼子,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4年6个月

两个案件的对比
两个案件在性质上几乎完全一致,但仍然有不同的地方。
相同点在于: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皆属于特殊关系,男女朋友或者夫妻;
2.犯罪行为和结果几乎一致,都是针对对方的生殖器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最重要一点)
3.被告都有自首情节。

不同点在于:
1.台湾女子情节更加恶劣,致对象昏迷后割断生殖器并冲入下水道,只留下1.5厘米,没有修复可能;吉林女子割伤丈夫生殖器造成离断后仍可进行手术恢复部分生殖器生理功能(但造成勃起功能障碍)
2.台湾女子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吉林女子则属于争吵过程中地激情犯罪;
3.吉林女子与丈夫育有尚在哺乳期的幼子。一来需要哺乳期妇女哺育孩子(故该案件2014年发生,2016年12月才予以一审判决),二来虽然男方可能因此失去生育能力,但是已经育有一子(当然,这属于告慰伤者的一个因素,不纳入定罪量刑考虑中)
总结:
综上所述,台湾女子的犯罪手段比吉林女子恶劣不少,且考虑减轻处罚的因素不及吉林女子,但刑期却仅仅重了百分之十,个人认为算是比较轻的。
当然,并不是说台湾省的案子判轻了,或者说判的不对。仅仅只是相较而言,况且台湾省适用的法律与大陆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审判程序,方式也存在差异,考虑的点也不完全一致,加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故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5年有期徒刑,你认为是轻了还是重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