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何时提示承兑 (商票不允许第三方承兑是什么意思)

恒大的危机,从20年6月就开始初现端倪。

2020年6月初,部分恒大商票持有人称其商票未能如期兑付,联系恒大后被告知现在商票到期日后仍需要排队后才能兑付,等待时间暂无法预估。但恒大妥善处理,该事件并未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太大讨论。

之后房企融资“三道红线”新规发布,中国恒大三线全踩,遭遇融资受限风险,恒大的危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此后,随着三棵树等恒大老牌合作方传出的商票逾期未兑付等消息,恒大的商票持有人逐渐开始寻求诉讼方法解决。

2021年8月,一则恒大相关案件已转移至广州中院管辖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大家对恒大公司经营情况的广泛关注。

收购商票承兑要注意什么风险,商票过了承兑期还能承兑吗

在这场风波中,商票持有人作为风暴中心,要如何维护个*权人**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事前审查商票的合法有效性

商票属于汇票的一种,根据《票据法》规定, 汇票应记载法定事项才具有有效性 ,这些事项包括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为背书受让的,还应 检查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前手是否备注了“不得转让”字样等情形 ,防止取得权利无法实现的汇票。

2 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提示承兑义务: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商业汇票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是行使追索权的必经程序,二者不能颠倒,只有在行使第一顺序权利被拒绝后,持票人才能在后续对前手、保证人等行使后续追索权。因此, 持票人应高度重视付款期限,防止因逾期未履行提示付款义务而导致丧失追索权的后果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若使用电子承兑汇票,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由此可知承兑人有及时提供反馈信息的义务,以(2021)皖0291民初1487号为例,原告在期内提示被告付款后,被告对该提示不予理睬,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兑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付款或者拒绝付款,而是对电子汇票管理系统的指令不予处理,致使票据状态长期处于“未签收”,应当认定案涉票据实际上已被拒付。

3 注重证据收集保存

因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一种前提是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承兑,因此 拒绝承兑证明是后续行使权利的重要证据 。根据《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材料可作为持票人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5.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在涉及宝塔石化集团系列商票纠纷案件中,持票人就是通过公司发布的经营不当公告、政府发布的调查公告,公安机关的相关警情通报及前案的执行文书等,证明票据已经存在实际上拒绝承兑的情况而进行进一步的权利主张。

另外,若存在实际合同关系,还应当收集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可知在纠纷发生时,持票人既可以选择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因此在合同全面义务全面履行的基础上,持票人 通过基础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

假如现在恒大商票持有人基于现在的情况想提前承兑商票,实现自己的权利,又可不可以呢?以(2021)皖0291民初1487号为例,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对其持有被告的票据请求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以其中两张票据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认为对于未到期的两张票据,原告可待到期后提示付款,如发生拒付等情形,原告可另案行使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在一般承兑责任人经营正常的情形下,法院对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求到期。但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权。包括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对于以上情形,持票人可能存在举证困难,提前进行票据追索具有一定难度。但鉴于恒大现在的情况,尽早寻求法律帮助对于维护商票持有*权人**利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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