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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企发起337调查申请,联想/立讯精密/移远等均被控侵犯专利;
2. 摩托艇世界锦标赛碰上世界一级方程式赛车锦标赛,“F1H2O”与“F1”能分得清吗?
3.在搜索关键词上动“歪脑筋”,这家企业被判赔偿20万;
4.为了“央美”商标,中央美术学院把这家公司告到了法院;
5.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属臆造词,具备商标显著性;
6.USITC开始调查大众是否侵犯捷豹路虎越野功能专利;
7.中国公司申请白老牛商标激怒日本北海道政府,提出异议称2007年已拥有
1.美企发起337调查申请,联想/立讯精密/移远等均被控侵犯专利

中美科技摩擦再升级,美国337调查成为双方烟硝指标之一,最新公告显示,美专利公司Tela Innovations于当地时间12月18日在集成电路领域提起337调查申请,英特尔、联想、宏碁、微星、华硕均被列为被告。
根据公告显示,美国专利公司Tela Innovations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宏碁、华硕、微星、联想在中美两地的公司以及美国英特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集成电路及下游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由于该调查涉及中美科技战关键的半导体领域,此该案的发展引起市场关注。
Tela Innovations曾在2018年12月在集成电路领域、针对宏碁、微星、华硕、联想、英特尔,向ITC提起过337调查申请,不过在2020年9月ITC判决不侵权。此次Tela Innovations再度土重来,结果如何,尚有待观察。
2. 摩托艇世界锦标赛碰上世界一级方程式赛车锦标赛,“F1H2O”与“F1”能分得清吗?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一起商标行政案件,原告瑞士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第21003620号“F1H2O”商标被无效宣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F1H2O”商标与第三人荷兰某公司在先注册的“F1”“F1 Formula1”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F1H2O”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告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原告诉称,F1H2O”显著识别部分不应仅认为是“F1”,该商标整体更易被认为是化学方程式。第三人荷兰某公司曾在瑞士、韩国、日本等国对“F1H2O”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但均被认定与“F1”不构成近似。
此外,在百度以“F1H2O”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结果均指向“F1H2O摩托艇世界锦标赛”,这项从1981年开始的国际赛事,迄今已拥有近40年的历史,代表了水上动力赛事的最高水平。“F1H2O摩托艇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F1汽车赛一起,被公认为具有最大影响力和最好收视率的世界四大体育赛事。因此“F1H2O”与“F1”的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F1H2O”和“F1”到底是否分得清?它们究竟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北京知产法院将进行进一步审理
3.在搜索关键词上动“歪脑筋”,这家企业被判赔偿20万

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即企业在购买该项服务后,可以通过注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让推广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近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搜索关键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苏州某环保公司主张,其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被省市区各级部门授予多项荣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在360和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自己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简称,搜索结果第一位跳转的都是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网站。在发律师函通知被告上述行为侵权,被告收函后未能停止侵权行为,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
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上述搜索结果的出现是因为搜索平台异常所致,且上述搜索结果未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苏州某环保公司自设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缩略语,依法应受到妥善全面的保护。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由于割裂了前述关键词与原告之间的直接联系,用户无法在第一时间从搜索结果中知晓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减少了其了解原告业务并与之进行交易的机会。而被告由此提升了自身网站的曝光率,增加了潜在商业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4.为了“央美”商标,中央美术学院把这家公司告到了法院

中央美术学院(下称中央美院)是“央美”商标的商标权人。2019年,中央美院发现北京央美翰林原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经允许在日常宣传中使用“央美原创”等标识,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中央美院有所关联,于是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立刻停止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间隔号中含‘翰林’字样,下同)等标识,更改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中央美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业内人士表示,经营者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商业原则和法律规则,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而攀附他人商誉或损害他人利益。该案警示经营者在设立公司和创立品牌时需对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字号、姓名、包装、装潢、域名主动避让,不要故意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商标和字号,避免与他人的名称产生冲突而陷入法律纠纷。
5.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属臆造词,具备商标显著性

据悉,麦当劳公司申请注册的“麦辣”商标,虽在初审阶段,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只是描述商品口味的通用词语不予注册。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诉讼中实现“反转”获得胜利,即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允许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此,麦当劳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虽然“麦”通常指代“麦子”,“辣”形容食物味道。但“麦辣”是臆造词,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同业经营者的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所以,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原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提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应结合该标志制定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
北京市高院认为,“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由此,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6.USITC开始调查大众是否侵犯捷豹路虎越野功能专利

据外媒报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周一表示,已开始调查大众集团是否侵犯了捷豹路虎集团所持有的用于越野功能的专利系统。11月,捷豹路虎集团向USITC提出了关于大众集团侵权的两项诉讼。
捷豹路虎集团在路虎品牌车型上应用的全地形反馈系统(ATRS),是其标志性的越野功能系统,包含了湿滑面变,雪地,泥地,沙地和岩石等多种模式,该专利技术用于在越野驾驶时最大化对地面的附着力。
11月,塔塔汽车公司旗下的捷豹路虎品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诉,要求其停止进口的保时捷、*博兰**基尼和奥迪多品牌部分车型,这些车型带有“某些车辆控制系统”,涉嫌侵犯捷豹路虎的专利。这些车型包括*博兰**基尼Urus,保时捷Cayenne和奥迪Q8、Q7、Q5、A6 Allroad、e-tron车辆和大众Tiguan。捷豹路虎表示,这些车辆“未经授权就使用了JLR的专利发明”,尤其是“一种改进的驾驶模式系统,用于多种地形行驶”的功能。USITC表示,尚未就案情做出任何裁决。
7.中国公司申请白老牛商标激怒日本北海道政府,提出异议称2007年已拥有

近日有中国企业在该国申请注册酷似在日本注册为商标的北海道白老町品牌牛肉“白老牛”标志的商标。该町已向中国负责商标等事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批准。该町负责人愤怒地称:“这是完全照搬的恶意申请。”
日本共同社报道,白老牛标志2007年在日本被注册为商标,商标权归白老町所有。由町内的生产及销售者等组成的“白老牛品牌推进协议会”在超市等处销售的牛肉包装上贴有该标志。
据该町透露,中国广东省的企业于2019年6月在中国申请注册酷似的商标。同年12月,町内的白老牛饲养企业提供了相关信息,该町于今年2月提出异议。目前中国方面仍在进行审查,预计最快明年春天得出结果。
日本特许厅称,国内的商标注册在外国无效。若中国企业注册成功,白老町的生产者们将不能使用在日本获批的商标在中国销售。
白老町政府负责人不仅对酷似标志感到愤慨,还担心“中方的商品一旦出问题,可能会导致(白老牛)品牌形象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