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地铁猥亵女乘客被抓 (50岁男子在地铁猥亵女乘客被抓)

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被犯罪分子的觊觎。网络的虚拟性与隐蔽性,使得调查取证的难度、成本增加,成为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的新领域。

一、案例摘要

2019年8月21日上午8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北京市地铁四号线菜市口站的候车区内徘徊。

经过多番打量,朱某盯上了乘客女A,接着紧跟其挤上地铁。由于女A所站的位置不方便“下手”,致使朱某的奸计未得逞。经过两站,朱某选择在西单站换乘,再次回到人员密集的菜市口站。

男子地铁猥亵女乘客被抓现场报警,男子地铁内猥亵女子被抓现行

此时,朱某又重新盯上了乘客女B,于是向前扑似的紧踩女B的步伐挤上地铁,遭到女B的呵斥后,朱某下意识后退了一下。在乘车的过程中,借着车厢晃动,朱某掏出自己的生殖器官触碰到被害人女B的臀部。

刚开始被害人并未察觉异常,认为早高峰难免产生肢体接触,但是后来察觉好像有人故意触碰自己的臀部。于是女B挪动了一下自己的身体,但是并未摆脱身后那股力量。

由于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乘客较多、本身难以移步,导致女B多次尝试后都以失败而告终。考虑到当场揭发可能会因缺乏证据遭人质疑并且也有损自己的颜面,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其他麻烦,女B最终被迫提前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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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朱某的行为异常,因此早已被巡查的民警锁定。当地铁经停西单站时,民警立即将其抓获,并将朱某身上所携带的手机查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曾有过多次类似的猥亵行为。在朱某的手机里,民警还发现了一个以“地铁”命名的群聊,该群成员有128人。

群主甲会不定期发布群公告提醒群成员:“可以交流经验,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少发链接,禁止发黄色视频(顶人视频除外),女生勿入,每个群友必须分享自己的实战视频(实战照片也可以),不发者直接踢出群”。

此外,群主甲还会在每天早晨发布群任务,通知大家去“开工”,该群成员往往以穿着单薄的女乘客为作案目标,在乘车期间对目标实施猥亵并进行*拍偷**偷录。通过该种作案手段,在人流量较大的地铁站之间固定往返,每天可达四五次。为了躲避警察的抓捕,群成员之间还会相互通风报信,及时告知其他成员警察的打击动向。

另外,朱某等人还会在群里分享自己的作案经验和技巧,为其他成员顺利实施猥亵建言献策。

此后,民警又在地铁上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丁,当时丁的裤子正敞开着并紧贴身边的一名女乘客,相似的是在丁的手机中也发现了以猥亵地铁女乘客为目标的群聊。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朱某借助地铁的客观环境加上被害人的心理,对被害女性猥亵,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中的“其他条件”。朱某在同一时段先后对多名女性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恶劣,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已经无法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因此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在群主甲的要求下,群成员将自己猥亵她人的视频或照片分享至群中的行为,群成员分享的“实战视频”、“实战照片”属于淫秽物品;该群成员达到128人,属于特定的多数人,属于传播行为,达到了犯罪标准。

群主甲与群成员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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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及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立法、司法并没有对猥亵、强制进行明确定义,导致对这两个规范要素的理解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点。

(1)猥亵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猥亵”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会因社会公众观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同时还会因一国刑法的规定不同使得之间的理解与认识产生差异,凡是违背他人意愿,侵犯他人性权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与肉体是否接触无关。

(2)“强制性”的界定

与“猥亵”相同,“强制”也属于规范要素,第一,基本层面主要体现为手段的强迫性。顾名思义,若想强迫对方,必然对被害人有“力”的接触。

这里的“力”,不仅包括直接施加的力,也包括为了实现目的提前施加的力,如将他人*绑捆**在树上。若行为的过程不涉及“力”,则不属于本罪中的强制。

比如*拍偷**他人裸照、*拍偷**他人洗澡等行为,同时,在后果上必须对他人能够产生压迫,可以是物理层面的,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与猥亵是否包含奸淫的问题相同,猥亵的压迫程度是否需要达到强奸的压迫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