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米勒尔的猫
编辑|米勒尔的猫
文化的复兴促进了越来越多的人追求智识生活,简陋的教会教育已经满足不了人们求知的欲望。在此情形下, 新兴知识分子群体 开始占领高等教育领域的高地,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职业教师,并逐渐取代了教师的教育职能。

教会对教育的掌控
欧洲中世纪时期教师执教资格制度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 教会对教育的掌控 。自西罗马帝国被蛮族入侵后,市镇学校在战火的激荡中瓦解冰消,只留有修道院学校、主教学校以及教区学校。教会学校成了中世纪早期公共教育的唯一机构,是为思想活动提供庇护的唯一场所。
到了加洛林统治时期,查理大帝更是直接通过颁布法令规定了教育与教会的亲密关系。在查理大帝的号令下, 主教座堂学校和修道院学校 遍布法兰西,甚至连法兰克王朝的宫廷学校也在教会范畴之内。

至此,西欧教育彻底局限于教会学校之中,深深地打上了教会的烙印。也正是出于对教育的掌控意图,教会要求职业教师必须 先向教会申请并被授予了执教权 后,方可从事教育活动。这一规定促使了欧洲中世纪时期教师执教资格制度的产生。
教师执教资格制度的掌权者-主教座堂主事
在查理大帝时期,修道院学校的地位胜于主教座堂学校,是当时最重要的教育机构。归根到底源于,自公元9世纪起,基本上所有较为著名的修道院学校皆设有两个教学单位,一个专用于培养 具有教士身份 的学生,另一单位则用于专门招收世俗学生。
因而修道院学校成为当时教会学校的主力军,其所培养的学生成为教会学校,特别是主教学校的师资力量来源。然而到了10世纪,修道院学校因 修道制度改革 而退出世俗教育,与世俗社会相隔绝。

与修道院的遁世情怀相反的是,教会以积极进取的姿态承袭世俗事务,因而使得教区主教承担起了 经管教区世俗事务 的职责。在此背景下,主教率堂学校脱颖而出,并取代了修道院学校。
在加洛林王朝统治下,西欧的教育几乎完全由主教座堂学校和修道院学校担负。随着基督教在意识形态上控管整个欧洲精神世界后,欧洲的学校更是归教会所有,成为 教会的附庸品 。且自查理大帝统治起至11世纪初期这个时段,教会学校相当简陋,教师数量大多不超过一位。

教会学校的教师身份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教士,另一则是在学校没有教士可胜任教育工作的情况下,教会学校会随意雇佣 一位四处云游的学者 前来担任教学工作。在上述情况下,教会没有什么必要以颁布法令的形式规定教师执教资格认证。
自11世纪起,情况则有所改变。教皇 格雷高里七世 是11世纪伟大的宗教改革家,他试图改变教堂直接受控于教皇指挥的局面,以使各教区主教直接负责教育,并在1079年下令“所有的主教都应承担起在他们教堂 开展文字训练 的责任”。

因而 教区学校 成为早期大学这一学术机构的前身,并在罗马教廷的努力下推动了罗马基督世界教育的发展。格雷高里的立法促进了11世纪法国南部,如拉昂、兰斯、奥尔良、巴黎以及沙特尔,以及英国的温彻斯特、伦敦、纽约以及林肯等地高等教育机构的萌芽。
这些学校通常由主教或者教堂教士的 下属神职人员 管理。教育是主教的责任,而主事则在教区对 教育组织与管理 享有垄断的权力。

教会规定,任何人想要在教区范围内的任何地方教书,就必须 经过教会批准 ,获得授课的许可证。在教会的规定下,教师执教资格制度自此萌芽。
主持座堂学校事务的 责任人 是主事,南欧教堂学校的管理通常是掌校教士、教堂牧师团主事或教堂诵经教士等管理者的附加职责,在北欧则是主教座掌主事的职责。

教堂主事与一般教士相较而言学识更为深博,故而他们承担起了主持教堂学校和图书馆的工作,也自然而然地承担起了 任命教师 的职责。
因而,从11世纪起,主教库掌主事一手掌控主教区和教区的教育,开始对教师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师只有在获取了主教座堂主事授子的执教资格后,方可自行开设学堂 收徒授课 。

中世纪大学形成前,主教座堂主事是教师执教资格制度的 唯一掌权人 。在此期间,未有权威规定主事授予执教资格的标准。
既然没有权对教师执教资格授予标准做出规定,那么执教资格申请者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文化以及申请者的学识应达到何种程度,便不是主事审核申请者执教资格时 必须考量 的要素。

在没有外界权威规制的情况下,主事独立拥有是否授予申请者执教资格的决定权,按其 个人喜好和理解 等主观标准衡量申请者是否具备执教资格。这一时期的执教资格授予标准未作规范,也未将申请者的学识和能力作为必须的考核标准。
在 主事一权独大 的境况下,另类的执教资格授予标准悄然滋生,即凭借金钱换取执教资格。一些主教座堂主事认为教会授予教师执教资格,即相当于赋予了其赚钱的机会,那么想获取执教资格的教师应当先向教会缴纳费用。因而,申请者需向主事缴纳费用后方可获取执教资格成为了一种“标准”,并开始风行。

1179年召开的 第三次拉特兰会议 上,该会议对教师俸禄和授予教师执教资格两项事务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教师无偿教授贫困子弟,则该教师应当享有主教座堂提供的教会俸禄。严禁任何人以授予教师执教资格的名义 收取费用 ,也不得拒绝合格教师的执教资格申请。如若违反此条法令,则会失去教会俸禄。”
不过,尽管教会出了多款法条严令禁止主事买卖教师执教资格,要求主事 无偿 为合格教师授予执教资格,但这些法令仍未说明主事判断申请者资质的标准。

教皇 亚历山大三世 于1170年颁布了第一份有关教师执教资格认证的教育谕令,但该谕令也没说明主事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考核执教资格申请者的能力。
故而,教师是否合格还是由主事说了算。主事授予教师执教资格的实权并未因法令的颁布而受到削弱,相反,这些法令 肯定了主事的权威 。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