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牛”商标案宣判,37.5亿元索赔被驳回!
11月28日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中国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未支持红牛中国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的主张,同时驳回了对天丝(被告)37.5亿元的索赔。华彬集团(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红牛是一款世界驰名的运动饮料,红牛商标的拥有者是泰国天丝医药集团。1995年12月,泰国红牛授权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负责运营这一品牌在中国地区的发展。作为我国功能性饮料的领军品牌,红牛的商标授权问题一直备受业内关注。
由始至终,红牛商标都在泰国手里,中国红牛从商标授权的角度来看,只是泰国红牛商标的被授权方。双方的商标授权日期截至2016年底。授权到期后,中泰双方就“红牛”商标的归属掀起了轩然大波。
泰国天丝强烈要求收回运营权,但是中国红牛绝不放手,双方的官司已经打了好几年。中国红牛实际控制人严彬一方觉得自己才是商标权所有人,另一方觉得自己20年来建设的渠道网络也很重要,双方各持筹码,僵持不下。
随即状告泰国红牛,开出37亿索赔天价,要求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自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成立起的二十余年,泰国天丝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关于商标属权并无争议,“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泰国天丝所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红牛中国声明表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本公司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本公司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创板专利纠纷第一案”安翰科技因专利诉讼撤回科创板申请
11月25日晚间,科创板受理企业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翰科技)审核状态变为“终止”,至此科创板终止审核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0家。安翰科技发布公告称:主动撤回上市申请,原因是其正在处理的专利诉讼无法在审核时限内解决。
安翰科技在公司官网上披露了《关于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说明》(以下简称《撤回说明》)。在《撤回说明》中,安翰科技称:“相关诉讼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诉讼周期较长,预计无法在审核时限内彻底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不过安翰科技指出,公司对专利诉讼胜诉有十足的把握,但鉴于相关诉讼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诉讼周期较长,预计无法在审核时限内彻底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出于对知识产权一贯严谨的态度,本着对科创板审核规则的尊重,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
苹果和英特尔对软银公司提起诉讼
近日,苹果(Apple)和英特尔(Intel)指控软银集团旗下的投资公司堡垒投资集团(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违反了反托拉斯法,通过储存专利来对技术公司提起诉讼。英特尔和苹果称,他们已提出诉讼,以终止由堡垒投资集团及其拥有或控股的专利主张实体(PAE)的“反竞争专利存储活动”。
2019年10月,英特尔对堡垒投资集团提起了反托拉斯诉讼,不过,该诉讼已撤回。11月20日,英特尔提出了新的诉求,苹果公司也作为原告加入其中。
原告称:“堡垒投资集团及其PAE试图利用这种非法手段,以不公平和反竞争的方式从英特尔、苹果以及其他电子设备或这些设备的组件或软件供应商手中榨取钱财,最终让这些产品的消费者买单。”
据原告称,堡垒投资集团存储专利是出于反竞争目的,并且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
苹果和英特尔声称,堡垒投资集团于2017年被软银公司以33亿美元收购,并创建了一个PAE网络,以掩盖堡垒投资集团在其计划中的“实际操纵者”的角色。
该诉讼称:“堡垒投资集团已使用PAE汇集了大量专利,据称这些专利涉及高科技电子设备、组件或软件以及相关制造过程。”
苹果称与堡垒投资集团相关的公司已向其提起了至少25项诉讼,要求赔偿26亿至51亿美元。
两家与堡垒投资集团相关的公司Uniloc USA和Uniloc Luxembourg在诉讼中指出,他们认为可以从每件苹果产品中获得1.41美元至2.75美元之间的赔偿,总赔偿在3.75亿美元至7.32亿美元之间。
然而苹果表示:“每件产品的赔偿表面看上去很精确,但Uniloc USA和Uniloc Luxembourg计算的总量相当于苹果从三星获得的诉讼赔偿。”
苹果和英特尔希望法院作出裁决,即软银部门存在非法行为,并寻求损害和诉讼费赔偿。
苹果和英特尔还请求法院宣布堡垒投资集团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所有合同均为无效,并且将这些转让协议涉及的专利均转回给转让人。
原告还请求已转让给堡垒投资集团的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专利被宣布为不可执行。
太太口服液遭商标侵权两侵权者被判赔两百万元
“太太口服液”,想必大家都不陌生,那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呢?都是以“太太”牌自称,究竟谁才是正主?
“太太口服液”认为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
记者获悉,该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终审被判侵权,其所属公司要赔偿200万元给“太太口服液”所在的原告方。
原告健康元公司和太太药业共同起诉称,两原告共同享有第35209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称“诉争权利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液在内的商品,该类商品属于保健品。两原告一直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太太口服液”等产品,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开古公司私自将“太太”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两款保健品商品上,并进行误导性宣传,足以使社会公众和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方诉请法院判令开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表示,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享有第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被告使用的是此商标,且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合规合法。原告的产品为太太口服液,为非医用营养液,被告的产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两者之间不是相同的产品也不是类似产品,不构成侵权。另外,被告及关联企业在原告之前使用太太商标,并己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有自己的消费群体,不会与原告的品牌发生混淆。因而,其是正常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那么,被控侵权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
法院查明,被告获得授权的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已于2018年6月19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就此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太太秀秀茶”“太太樱花五行茶”的原料均有中药,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应属“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均为保健食品,二者为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在文字、字体、文字排列相同,字型、文字背景图高度相似。上述的近似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并区分这些差异,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开古公司未经诉争权利商标所有人太太药业和健康元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太太药业和健康元公司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开古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健康元公司和原告太太药业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宣判后,开古公司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侵权实验室测试专利罗氏被陪审团判赔1.37亿美元
当地时间11月25日晚些时候,美国医疗器械公司Meso Scale Diagnostic LLC的法律顾问表示,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已作出裁断,认为罗氏诊断产品公司(Roche Diagnostics Corp.)因故意侵犯三件Meso Scale Diagnostic LLC的实验室测试系统专利,须支付约1.373亿美元赔偿。
上述裁决在经历了地区法院法官Leonard P. Stark的为期六天的审理后作出。庭审期间,Meso称罗氏应为旗下测试系统的全球销售额支付许可费。据了解,涉案专利可能包括5,935,779号(改进的粒子电化学发光测定方法)(专利译文仅供参考,下同)、6,808,939号(具有改进的非特异性结合特性的ECL标签及其使用方法和试剂盒)、6,165,729号(利用胺衍生的还原剂进行电化学发光反应)美国专利。
“我们感谢陪审团的裁断,他们做出了一份公平公正的决定。”Meso代理律师、Bartlit Beck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John M. Hughes表示。
Meso的法律顾问团队通过邮件声明表示:“该裁断确认了Meso Scale对重要技术拥有有价值的、排他性的专利权。”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撤销VirnetX诉苹果专利侵权案的6亿美元赔偿额
当地时间11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撤销了VirnetX在与苹果公司就网络安全专利进行的长期斗争中获得的近6亿美元的赔偿,认定iPhone制造商未侵犯涉及该纠纷的某些专利。
CAFC将苹果与VirnetX之间的专利纠纷发还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以重新就损害赔偿金额问题进行审理,并称合理的陪审团不可能认定苹果侵犯了涉案的其中两件专利。
CAFC确认了陪审团在2018年的一项裁定,认为苹果的VPN On Demand功能侵犯了两件VirnetX专利。但是法院认为合理的陪审团不可能认定苹果侵犯了涉案的其中两件专利。
动视暴雪成功说服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维持竞争对手公司专利无效
近日,动视暴雪(Activision Blizzard)和一家乌克兰游戏开发商Wargaming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赢得了胜利,法院维持了专利审判和申诉委员会(PTAB)对竞争对手专利的无效宣告。
在11月19日发布的判决中,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尽管PTAB的推论存在一些错误,但结论是正确的,从而使原告Game and Technology Co(GAT)的专利无效。
动视暴雪和乌克兰游戏开发商Wargaming于2018年通过申请双方复审(IPR)程序,成功使PTAB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它们认为,《龙与地下城(D&D)手册》和2003年美国专利申请”Levine”已经公开了GAT专利的主要权利要求。
PTAB支持了动视暴雪和Wargaming的说法,认定根据D&D手册和Levine专利申请两者的组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该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应首先对IPR申请立案。该案中,IPR申请于2017年3月提交,当时已经是GAT起诉Wargaming侵犯专利之后一年多了。因此,这时通常IPR应已失去时效,但是送达Wargaming的法院传票却缺少法院书记员的签名和法院的公章。
Wargaming辩称,其IPR申请书不应受时间限制,因为之前并没有任何涉及其所主张的专利侵权的法院传票被送达。
PTAB认为其“无权忽视在地区法院诉讼中发生的起诉缺陷并视为送达已经发生”。GAT对此表示批评。
PTAB此前已认定只有地区法院才有权做出类似决定。
联邦巡回法院实际上同意GAT的观点,裁决认为PTAB“不能严格依赖地区法院关于提供适当送达的决定,因为地区法院很少做出这样的决定”。
但是,GAT仍未能成功说服法院认为IPR申请应受时间限制,因为它仅用“一个段落”来描述其大量的关于为什么在IPR申请提交一年多以前通知被适当送达的观点。
在事实上,联邦巡回法院同意PTAB的评估,即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粥杰伦”商标已经出现了
最近出现了一个“粥中贵族”:粥杰伦。那么,让人好奇的问题来了:这么吸引人眼球的粥,这么吸引人眼球的杰伦,是否有人已经为他申请了商标呢?经笔者搜查,结果不出所料。
“粥杰伦”这一词最早在2006年1月13日就被一位叫董强的人申请注册了。
申请人董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的第43类5115595号商标,商品服务类别为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商标状态为已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10月21日 至 2019年10月20日。不过这件商标看起来和粥没有多大的关系,与粥关系较大的是申请人董强注册的另一件,同日申请注册在第30类5115596号商标,服务类别包括加奶咖啡饮料; 茶饮料; 糖; 龟苓膏; 甜食; 粥; 方便面; 大米花; 冰淇淋; 佐料(调味品)。都是食物,算是和粥有了那么一点点关系。
看来,“粥杰伦”也不能说是粥铺卖家的首创了,其实早已有人在脑海中将周杰伦的名字翻腔倒海了一番。不过不知道周杰伦本人看了,会是什么反应……倒是有些网友看了之后调侃说,或许也可以叫“饭特稀”。(《范特西》是周杰伦2001年发行的专辑)不知道未来还有多少“蹭热度”的明星牌食品。
奇瑞向“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发起无效,一审判决来了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系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及之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此外,依据修改前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无效宣告,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前述条款之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被诉裁定作出后,奇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无效宣告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判断问题。“吉尼斯”系已在中国市场经营多年的世界纪录相关活动的象征性标志,我国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对于其熟悉程度较高,实践中也产生过涉及“吉尼斯”商标的侵权案件。因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既有助于明确显著性认定的标准,也有助于厘清市场认知。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需遵从两个基本标准,一为是否属于同行业者存在共同的正当利益的公共资源性质的标志,二为相关公众是否能通过具体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第一个标准的判断相对较为直接,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判定。第二个标准的判断则需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予以综合考虑。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虽然提交了大量证据,显示“吉尼斯”一词已在我国公众的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但具体到所体现的使用方式来看,相关公众并未将“吉尼斯”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的代称,而是将其作为“最佳成绩”“打破纪录”的代名词。因此,虽然“吉尼斯”标志已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公众大量借用,但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志已失去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湖北周黑鸭”诉食品店擅用商标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害其“周黑鸭”商标权为由,将北京永泰惠佳商贸中心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永泰商贸中心停止侵权,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被告永泰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开设熟食卤制品店,未经周黑鸭公司许可,在店铺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了与其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泰商贸中心的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了“周黑鸭”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混淆。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