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足球等对抗性运动,为了保护球员,同时也保障比赛公平、顺利的进行,其运动规则对哪些行为是犯规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体育联盟或协会,对犯规后如何惩罚球员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即使有了规定,也没能完全禁止某些伤人的行为出现。
比如,美国高中1A1级别的职业篮球赛事,一名球员在快攻上篮的时候,被对手在空中推倒,狠狠的撞在了篮球架上。那名球员当场倒地不起。

又比如,2010年世界杯,西班牙队与荷兰队比赛时德容飞踹阿隆索。

即使是在规则严谨、保障得力的职业联赛中,尚且经常发生因为严重犯规导致球员受伤的情况。在业余爱好者中经常组织进行的“打野球”,球员受伤的情况就显得更加难以避免。

不同的是,职业体育俱乐部以及职业体育联盟,对球员的各方面保障都比较到位,所以基本不会出现职业球员通过诉讼来讨要医疗费的情况。但业余爱好者除了购买一些意外保险,其保障不可能和职业球员相比。那么“打野球”受伤的业余爱好者,能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犯规的一方来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用呢?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李和小张是经常在一起打球的球友。某天,两人和其他篮球爱好者一起进行篮球比赛。小张在一次带球进攻时,和负责防守的小李撞在了一起,小李的头撞在了小张的脸上,造成了小张的鼻子受伤。随后小张在医院进行了治疗。医院的诊疗结果是小张鼻骨粉碎性骨折。两人因为没能协商一致处理纠纷,受伤的小张一方,把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而法院在查明了球场上发生的事实后,认为小李虽然在球场上存在犯规行为,但不需要赔偿小张任何费用。

法院作出不用赔偿的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参加业余篮球运动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一个免责事由,指受害人明明知道作出某个行为可能发生风险,但是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类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上述案件中,小张作为一个业余篮球爱好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篮球运动存在的潜在伤害风险。但仍旧自愿地选择参加篮球运动,和其他球友一起进行比赛。这就意味着他愿意接受篮球运动带来的风险。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小李有犯规动作,但该犯规只要不是恶意的伤害,小张就不能对小李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小李并没有以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造成小张受伤。
首先,小李的目的是对小张进行防守,并不是想故意伤害小张,所以小李明显不存在故意的心态。
其次,篮球作为对抗性较强的竞技性体育运动,球员很难在作出每个动作前,都深思熟虑、慎重思考。由此在比赛中带来的各种伤害是常见的现象,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对此种伤害的正当性都是认可的。因此,常规身体接触带来的伤害具有不可预见性,小李不存在过失的心态。
因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所以小张不能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小李赔偿。
总的来讲,在社会大众已经普遍接受竞技体育运动可能带来轻微身体伤害的前提下,将由此产生的纠纷纳入司法审判的范畴,会显得法律有失公平,同时也会打击体育爱好者的积极性,减少对抗性,降低体育运动的观赏性。因此,对于此类纠纷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通常都是不支持的。

但以下的几种情况除外,致对方身体损害的一方不能免除赔偿的责任:
1.一方违背体育道德,恶意犯规,造成另一方受伤的。
2.一方虽不是恶意犯规,但另一方伤情非常严重的。此种情况,法院虽然同样不会认定犯规的一方有过错,但是会依据公平原则,对致对方受伤的一方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确定。
3.类似拳击教练暴打踢馆的“键盘侠”事件。
此类事件看似是双方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的比赛,实际则是意气之争,且多数情况下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因此不是公平的体育竞技,而且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由此发生损害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上述的各种情况,体育爱好者或者运动员都应该尽量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