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声喧哗”、“禁止追逐打闹”……,在学生读书期间,经常可以看到学校提出的这些要求,在走廊和墙壁上张贴的这些标语、警示。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教学管理期间对学生提出这些要求也符合对校园管理秩序的要求,对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但玩闹是孩子的天性,也难以要求孩子在上学期间时刻保持安静,尤其是在课间的休息时间,嬉闹追逐有时便难以避免。那么,当学生在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其中的责任该怎么分?
【案例回顾】
在成都某中学高中部就读的唐某和汪某是同班同学,也是关系很要好的朋友,在平时生活中或者在学校上学期间也经常互相开一些小玩笑。2016年12月23日,二人和往常一样来到学校上学,而在课间休息时两人也一同去上厕所。

然而,在上完厕所准备离开时,汪某在洗手池上接了一捧水后便向唐某的身上洒去,随后说:“来追我呀”,说完便向厕所外跑去,而唐某随后也立即追了上去。在二人追逐的过程中跑到了足球场边缘时,唐某一时不慎在追逐的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看到这一情况后,汪某便跑到了他身边询问情况,随后更是扶着对方来到了校医室。
在经过校医初步检查后,校医便立刻联系医院并向校方汇报了此事,校方随后便联系到了唐某的家属。在被送到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后,院方表示唐某的伤势属于脾破裂,并伴有腹腔积血和左腰软组织挫伤。
随后,在经过唐某家长同意后,医院为唐某进行了手术,将脾脏受损部分进行了切除,而唐某伤情最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在孩子受伤后,唐某的父母心痛不已,于是便起诉学校和汪某家属,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那么,学生在校内追逐打闹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担责?学生受伤后,责任该怎么划分?
【以案普法】
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学生家长来说,将孩子送到学校上学是对学校的信任,那么学校就应该对孩子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也确实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等职责。
但这种责任并非是无限的,也不能要求学校无时无刻对每一位学生保持高度的关注和管控,但过于苛求学校,有时也会妨碍正常教育的进行,而且也不现实。因此,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在校生时,应当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若是学生在上学期间,校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经认定校方在此事中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校方便无需承担责任,但若是存在过错或经过推定存在过错的,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比如在本案中,根据调查,在事故发生前, 校方有专门为在校生开展过安全教育的活动,讲授安全制度和规则,而唐某、汪某二人均已完成相应的作业 。同时, 事发地段的场地经过检验也符合相应的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可以证明校方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
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因追逐打闹属于学生间 偶发事件 ,校方无法立刻预见这一情况的发生,也就难以及时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制止。
在汪某将唐某送到 校医室 后,校方的工作人员积极对伤者进行检查,及时将情况汇报给校方管理人员,随后 拨打急救电话并安排工作人员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那么校方便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校方 积极联系伤者家属 ,并让家属尽快地来到了医院,也尽到了通知的义务。

校方在事故发生前、中、后期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义务,也并未存在过错,因此,校方在此次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学生校内打闹受伤,责任怎么分?
校方的责任划分
学生在学校追逐打闹而受伤,需要根据受伤学生的认知水平来认定校方管理职责的高低,若是受伤学生未满8周岁,此时,学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便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也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而本案中,涉事的两名学生均属于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具有了一定的自我防控能力,对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也能够避免和应对相应的安全风险。因此,当校方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并且在此次事故当中并不存在过错,那么便无需承担责任。
学生的责任划分

唐某和汪某平时关系良好,事发时也只是嬉戏打闹,而两人作为未成年人,嬉戏玩闹属于天性,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过错,而且汪某在行为上也不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向,且在事后立刻带着唐某前往校医室进行救治,尽到了一定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但二人作为高中生,且接受了校方的培训和教育,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应当可以预见在这一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会产生的危害结果,但二人在打闹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并未留意到行为中的危险性,因此双方在此事中均存在过失。
其中,汪某通过言语刺激等方式逗引唐某对自己进行追逐,未注意安全,系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他在此事中存在有过错,应当承担60%的责任。而唐某在追逐汪某的过程中,也未注意安全,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
(《以案普法: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责任怎么分?》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