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仅为个人学术研究,文中所获信息皆来自于新闻报道,文章观点仅为个人不成熟的理解,存在不周之处,还望读者海涵。欢迎各位读者转载,但请转载时标明出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昨晚,南野拓实转会利物浦,培养球员的日本小学球队获得2万英镑的新闻再次刺痛了中国球迷的神经(参见: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3497419553859840&wfr=spider&for=pc)。很多球迷看到新闻后都在感叹,我们真的不如日本。日本足球全方位的强于中国已经是不争事实,可以说,日本足球不仅仅是技战术层面强于中国足球,而在足球治理体系的建设方面也强于中国。
看完新闻后,我也陷入了沉思,关于中国足球向何处去,如何培养出优秀的顶级球员,一直是我比较关心和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和重庆足协青训工作人员、重庆资深的青训教练都有过交流,甚至我在中国足协注册会议期间也与一些同仁有过交流,得到的答案通常是从足球管理体制、从职业足球与校园足球的衔接、从高水平教练员培养、从送球员出国学习和深造等等视角来谈论这一问题。我把上述内容统称为管理制度建设视角,是一种宏观层面的判断,而我认为除了上述管理制度建设外,中国足球想要有所发展和改观,更应当从利益分配制度建设这一层面予以构建。
一、奖励永远比处罚高明
笔者认为论证最好的方式,就是让证据说话。还是以南野拓实这则新闻为例,新闻中指出日本足协在 12 月 19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 2020 赛季开始,日本 J2 和 J3 联赛将实行“ U21 球员出场奖励制度”。该政策主要是对下赛季 U21 球员登场时间达到标准的俱乐部将给予奖励。J2 联赛标准为:出场达到每年 3780 分钟或更多(约 42 场比赛);J3 联赛标准为:每年 3240 分钟或更长(约 36 场比赛)。如果能够达标,那么 J2 俱乐部的奖金额度为 300 万日元(约 19 万元人民币),J3 俱乐部奖金额度为 200 万日元(约 13 万元人民币),奖金的支付由 J 联赛与日本足协平摊。
反观中国足协出台的U23政策,《关于调整中超、中甲联赛U23球员出场时间政策的通知》(足球字【2017】253号)和《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自2018年10月起调整中超、中甲联赛,足协杯赛”U-23球员政策”的通知》(足球字【2018】683号),即“2018赛季,俱乐部队首次报名及中期补报后,国内球员最多报名25人,其中应至少有4明U23球员。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不接受俱乐部报名,俱乐部也将失去该年度职业联赛的参赛资格”…、“如中超俱乐部被男足国家队、男足国家集训训练营、U21男足国家队、U19男足国家队本次征调合计3人或3人以上,该俱乐部参加中超联赛、足协被赛决赛U23球员的实际累计上场可减少3人次”…。
日本足协出台U21政策采取的是奖励的思路,是一种正向的激励措施,只要俱乐部符合条件,足协就会予以奖励,是作为服务监督者的角色在做利益分配;中国足协出台U23政策采取的是管制的思路,是一种反向的处罚措施,只要俱乐部未满足条件的,足协就剥夺参赛资格,是作为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在做处罚。中国足协出台制度政策时,不考虑俱乐部的实际情况,不考虑联赛发展现状,把规则制定出来后,俱乐部怎么去执行、怎么去实施,再所不问。
相比之下,同是作为管理者的两国足协治理智慧,高下自明。作为现代社会,各国普遍达成的共识,即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应当作为守夜人和制度监管者、服务者,而不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来限制社会的发展。市场应当由无形之手来自我调节,有形之手过多的干预和不当干预会使事情越变越糟。足球治理也是一个道理,首要应当学会做利益分配,而不是制度限制。
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2001年3月,国际足联、欧足联和欧盟委员会针对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原则达成协议,对于培养过球员的俱乐部将依据一定计算方式给予补偿,针对此种补偿方式所形成的补偿制度,统称为转会补偿。国际足联球员转会补偿制度实施后,鼓励和推动了中小俱乐部发展青训的热情和动力,因为一笔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很可能成为中小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
2009年,中国足协为了与国际足联接轨,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09】536号)中首次规定了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内容,这预示着在球员转会补偿制度建设上我国开始全面与世界足坛接轨。2018年中国足协出台《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足球字【2018】61号)和《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原则的通知(足球字【2018】105号)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
上述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制度的实施,鼓励和推动国内中小俱乐部、青训俱乐部发展青训,形成造血机能,逐渐摆脱依赖投资人输血的不良模式。
然而,徒法往往难以自行,好的制度在落地过程中总会出现变化。第十届中国足协青少年委员会在杭州绿城俱乐部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鲁能足校*党**委书记谭朝辉直言:“迄今为止,由鲁能足校培养出的球员共为138人,很多目前分布于中超、中甲和中乙,这些球员的转会超过200次,但鲁能足校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拿到一分钱。”
大连足协于健委员表示:“在今年中国足坛的各级联赛,大连球员征战中超约有52人、中甲有77人、中乙有80人。但是,大连足协也是从来没有拿到过一分钱,更不用说去把钱分配至相应的培训单位或机构。”
云南足协刘宾表示,云南足协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这些年也是培养出很多青少年球员。但都是说走就走,类似像培训补偿、联合补偿之类的一分钱,也是未曾拿到。
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秘书长、人大附中北京三高俱乐部负责人的李连江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目前效力广州恒大的王上源,当初在加盟比利时布鲁日队时,三高俱乐部曾收到这家俱乐部的培训补偿费,而且有整有零。当中国足协通知他去领钱时,当事人颇为感慨,从事青训工作30多年以来,这是他第一次收到培训费用。可当王上源转会广州恒大时,便再无补偿一说。“说实话,就人大附中本身而言,一名学生一年的费用差不多5000元人民币,但作为三高俱乐部的学生球员,培养他们一年的费用,差不多要10倍甚至更多,这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要培养出一名优秀苗子,花钱不少,但等这些球员成为职业球员以后,在这些球员成长过程中付出心血的教练和机构,几乎没有任何回报。从育人的角度来说,教练员也是育人,确实不该提什么回报,可球员进入市场,这个账恐怕就不能这么计算了,在此过程中,经纪人反而成为最大受益者。(参见:http://www.ytsports.cn/news-13599.html)”。
上述发言者都是在青训领域长期深耕的行业翘楚,但都发出了一个呼声,我们制定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都未能有效的被实施和执行,作为中国足球的最高管理部门,监管缺失,中国足协没有担当起这项工作。
实际上针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问题,中国足协在2017年4月便做出过《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该份说明亦指出了目前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政策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表现,也提出了七条解决方案。但是,从目前实践的效果来看,显然还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和效果。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青训机构、学校等培养单位普遍缺乏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的了解和运用。笔者自2018年开始,在一些足球教练员培训班上担任培训讲师工作,主讲球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从担任课程讲师以来,每次课程上我都会询问学员,是否了解这一制度,较为遗憾,了解该制度的人员几乎屈指可数。也就是说,大家对于所从事或即将从事的工作中,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竟然全然不知。那未来面对自身权益时,又如何去维护?更有一些青训机构负责人在课后告诉我,他们青训俱乐部没有在足协注册,也不想在足协注册,与球员之间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也没有将球员在地方足协注册。问其为何不注册,他的回答是方便球员买卖收取转会费,或者仅是想和新东方一样收取培训课程费,学员付款机构做培训就是服务,至今能否培养出优秀的足球人才太过遥远。更有甚者,仅是为了实现足球人才培养,而不考虑个人利益者,完全是只考虑付出,不考虑回报。这种境界确实令人敬佩,但从经济的利益和社会发展而言,这种不计回报的付出,实际上伤害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其树立的牌坊和名誉,让普罗大众不能祈望。
囿于篇幅和写作重心,本文仅简述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的益处,暂对该制度内容不作具体分析和介绍,后续笔者将做专题写作介绍。正如开篇本文所言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可以使中小俱乐部获得一笔收益,鼓励和促使中小俱乐部投入青训培养人才,逐渐靠培养人才实现摆脱竞技和财务困境。
那么,如何才能够获得培养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5条明确规定,球员必须在某一足球协会注册为职业球员或业余球员。只有已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足协官方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及国家协会的各种章程和规则。
易言之,只有注册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球员才能适用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制度,没有注册的球员、注册为业余身份的球员,则不能适用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这里规定的注册一定是双注册,即球员和俱乐部都需要在中国足协或地方足协注册,如果任何一方未注册,都不能获得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另外,区分培训费和培训补偿的概念。目前,实践中普遍理解的培训费是指青训单位对于培养球员所预先投入的人力和财力,当球员成材时青训单位为了将前期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成本予以回收,向球员将要签订的新俱乐部索要一笔培训费。这一概念从市场的角度而言没有问题,但是,从行业注册和转会的角度而言,《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28条 国内业余球员转会不涉及转会协议及转会补偿费。只有当球员成为职业球员时才会存在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业余球员培训费完全是市场的服务对价概念,不是足协行业规范意义上的培训补偿概念。
其次,关于转会的概念。转会包括永久转会和临时转会(租借),两种情形下,新俱乐部都有义务向原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
再次,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依据。依据球员注册记录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这里的注册记录包括培训协议、工作合同、参赛证等相关证据,如果培训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即使作出了培训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
最后,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时间。应当在球员注册在新俱乐部后30天内予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将按照国际足联规定的年5%的利率计算违约利息。
综上所述,中国如果希望能够培养和打造出顶级球星,则应当考虑做好利益分配,考虑下沉至青训工作,给予青训单位、给予青训教练员实实在在的补偿,让从事足球运动的工作者,不再仅靠着情怀去苦苦支撑,一定的经济回报会让他们活的更有尊严和价值,中国足球不能总是提倡苦难教育,良好的、科学的训练环境是需要成本的,我们不能总让做青训工作的培训单位和教练员再自掏腰包,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也希望我们足球从业者,能够了解规则,了解自身的利益所在,合理、合法获得自己应得的收益,制度的形成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如果因为不了解规则失去应当获得的利益,那么,非常遗憾这是您应当付出的代价。
作者简介:吕伟,武汉大学体育法学博士,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国际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276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