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赌服输信守契约 (愿赌服输合法吗)

对赌协议违反公司法,对赌协议在公司法第几条

有个股份转让纠纷案件,下个月就开庭了。

案情很简单:A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转让给了C。股份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一定业绩的,A应回购其向C转让的股份。后来,期限届满B公司未完成约定的业绩。

焦点是: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即法律上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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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股份转让协议属于民法范畴,应当遵从协议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涉案股份转让协议主体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涉案股份转让协议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能做、应做的和不能做、不应做的行为。当然,法无规定的视为允许。比如未成年子女不得使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大宗商品,因为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如被冻结的房产不得买卖。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并不都实行完全否决制。如未成年子女使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大宗商品,经其父母同意且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应为有效,否则无效。而转让被冻结房产的合同有效,只是存在房产过户不能的风险。因此,强制性规定又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必然无效。

当然,法律上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考量对赌协议的效力时,还要结合考量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

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双方都是民商事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情形;双方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违反公共秩序与风俗习惯。涉案股份转让协议无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

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A应依照涉案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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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在裁判文书“本院觉得”部分详细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 可以按照纪要的有关规定进行说理。

由此看来,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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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所有的对赌协议都是有效的。比如男女双方以硬币的一面决定男婚女嫁的约定无效,因为该约定要么违反自愿的原则,要么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都不违反,那你们就尽情的结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