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超市做活动,在潍坊佳乐家新华路店耐克专卖店买了两双鞋子,可是谁知道刚到一个月,有一双鞋子就开胶了,去店内原想问一下什么情况,店员说穿到临近三个月时再来看一下,不行就给你换了,我就说,我平时比较忙,若是符合三包就给我换了吧,谁知对方拿出鞋盒子说不符合退还,以耐克的要求为依据。这才明白说的给换不是真的。
到了佳乐家售后,谁知售后更牛,直接说按照国家三包一周内。
于是打了投诉电话,令人意想不到的潍坊投诉大幕正式拉开了,咱们就一起瞧一瞧中国的消费者权益是怎么得到保护的!
投诉电话是以协调调换和虚假宣传进行投诉的,大概是当天上午打完电话,第二天临近中午时,自称为佳乐家超市的工作人员来电话,询问投诉情况,说是接到12345的投诉处理信息了……既然是接到投诉处理信息了,应该是处理投诉的吧,谁知道问了是哪个品牌后来最后告知只是了解情况的(此时,我感觉不太对劲,投诉要求市场监管局介入,怎么超市方来了解情况,还不知道是哪个品牌?)涉及虚假宣传投诉怎么是超市来处理?不应该是市场监管局主动介入联系投诉者进行核实调研和了解情况吗?假如涉及违法犯罪的话,市场监管局把信息泄露出去了,会不会构成包庇?于是,我就问对方:“你来了解情况谁告诉你的?”对方说:“是市长热线转办”,我就又问:“你是什么单位市长热线直接转办你来处理了?”对方仍然说:“市长热线转办”,我看也问不出什么东西,挂断电话后我怒气冲冲的进一步拨打了投诉电话,我认为这就是涉嫌不作为,市场监管局在干嘛?我明确要求市场监管局介入,居然来了个“被投诉方”来核实哪个品牌的电话?这个投诉就这么开始了
进一步拨打电话后,到了下午晚些时候,一个自称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终于来了电话,我把情况一说,对方直接说被投诉方说不符合调换的要求!(作为市场监管局是干嘛的?居然以被投诉方的意见为结论?甚至都没有对我鞋子的开胶情况进行相关的调研,也全然不顾我对耐克鞋盒子上三包的质疑和疑问)于是,我进一步对市场监管局的这位工作人员讲;“我要求耐克出示相关的出厂质检报告和商检报告”,对方说协调一下,当天就这么结束了。(感觉风向不太对隐隐约约觉得有问题)
到了第二天上午,也就是投诉的第三天上午,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电话了,针对质检报告的问题,先是以商家需要准备为由进行推脱,当我明确告知:“向商家发送微信要求提供出厂及商检质检报告,商家以不向个人提公共为由不提供给个人”时,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还在找理由推脱,当我再一次说明商家的态度是,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居然以拨打投诉电话的诉求中没有这一条,让我重新进行投诉!(有录音凭证)我质问对方:“你是不是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在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范围之内?”对方居然说:“我是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但不代表全局的话语”!挂断电话后,我又一次就索要质检报告的问题进行了投诉。这是第二次涉质量问题质检报告投诉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于当天下午或者是第二天下午区热线回访中,当我把办理情况一一说明时,特别提到质检报告问题,对方说:“在给到的处理结果中有一个照片的质检报告”(此时我直接惊掉了下巴,刚刚市场监管局还以需要准备又是让我重新投诉,此时居然有质检报告附上办理情况报告里去了)感情是就是不给我看!
我就问区热线回访的工作人员那个质检报告的时间是几月几号?对方似乎看了半天没看明白,只说是保持电话畅通以方便工作人员联系……(有录音)
于是又过了一两天的上午,接到机器人回访满意度调查,往常这就是办理终结了。
我在想,啥也没办这就结束了?我还在眼望巴巴的保持电话畅通等着有人来处理联系呢。
大家都能想到,我是不会给予满意的,因为什么也没办。机器人说:会有专人联系……
这次速度很快,不一会专席人员来电,我就把事情的前前后后又说了一遍,并且指出:“这样的工作作风涉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形式主义的情形”……
到了第二天的上午临近中午,我忙了一上午正准备吃饭,突然接到一个自称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电话,对方的声音很小,因为很小,我曾一度认为对方信号不好,并且提示对方声音很小,对方很积极的调大了声音,我突然感觉到对方可能在录音……
对方说你投诉有推诿扯皮的问题,于是乎我又重新讲了一遍讲过的前前后后的事情,我讲到;“这是不是算推诿扯皮”你们判断一下,这次不同的是我确认了对方的身份并特意做了部分内容证据保存
同时,我特别强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有权利知道商品的真实情况,依法要求经营者发送给我相关的质检报告,同时,又因为耐克的产地标注为:“越南”,我要求原产国的出厂质检报告和进口后入关的商检报告,对方说有合格证,我再次重复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提到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二)的规定应当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你们看到有吗?对方不确定的问我有没有?我说你看到有吗?
我接着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者,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消费者、以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检……
你们进行抽检了吗?我如是说,对方说“有计划,还没开始”我讲:“我的投诉是涉质量问题的调换”是不是依法应当抽检?
对方说:“我反应到有关科室”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涉嫌不作为的我把这个意思也一并说明,并且问:“是不是违反有关规定”
谈话在说了一通法律规定后,见对方没有什么事了,挂断了电话
原以为事情会有进展,但是到最后才知道,失望是从一开始到结束。
大概又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区回访热线又来了,大体意思是都处理了吗满不满意的意思,这次我说无所谓了,自打上次来电话我依法阐述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一番谈话后,就没有下文了
区热线工作人员说让专人给你说一下,于是到了临近下午晚些时候大概下班了,短信收到一个调解终止的通知书的意思……
到这里,我是彻底的无语了,没有一件事是得到落实充分到位的,仅仅是报告到店里看,拒不发送给我,到此调解结束了好像是一切结束了……
又是第二天,市回访热线机器人满意度,我很纠结,不满意又来电话了,当我说了前前后后的问题,对方大概是比较忙,大体意思是有需要可以再投诉这次调换和涉虚假宣传到这里……问我满意不,我大体意思是不满意有意见……
当工作人员说起大概的投诉时间,历时接近十天了吧?这十天解决了什么问题?什么问题又需要十天?
在我看来,原本是一件很简单的问题,只需要半天就能够解决,市场监管局主动进行调查了解,依法依规拿出法律标准和要求,对相关经营者和厂家做出公正客观的调查,其从出厂的质量管控到入关后的商检管控到店内销售的质量管控备案,再到投诉涉三包的规范性,结合开胶的情况,很快就能够做出判断,然而经历这么久,甚至是连鞋子开胶什么程度都没有见到,居然再不断的投诉中终止了调解……这一点令人遗憾
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消费者很难,一双鞋子好几百,不到一个月说开胶就开胶,如同一开始我跟店员说到:“你给我粘一粘也行”!对方说:“粘不住,底下是皮子不好粘”,说我们技术差一双黄球鞋一个月都不带开胶的,一双耐克都不去一双我国几十块钱的黄球鞋的粘合力?
让我穿着开胶的耐克到处跑,把消费者当傻子吗?
回过头来看一看,一开始我说投诉时,为什么耐克那么有底气了
到现在我索要发票,对方都不搭理我……不是一般的牛
今天我写出来让国人共勉一下吧,我想今天的我们已经不再是昨天的“东亚病夫”,哪怕是一分钱的权益都要维护到底!在我国销售,不管你是什么大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一个部门不行那就层层上报直至问题完全解决!!!没有这个魄力耐克绝对还是仍然很“国际”!无独有偶,翻开网络,一下就看到好几个关于耐克开胶的文章,看来耐克不是一次了!连发给我质检报告的勇气都没有了吗?
耐克开胶了还这么有底气!我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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