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昨天本号推送《经过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需要“催告”吗?》一文后,仍有留言对行政处罚决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之后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究竟是适用“非诉执行”程序还是“司法裁判执行”程序持有疑问。今天再推送行政法学家胡建淼对这一问题的解读。胡建淼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郭修江的观点完全一致,即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程序。
胡建淼: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法院
判决之后应当如何强制执行?

【来信】
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原告)依然不执行,这时,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强制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么?如果自己不能实施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应当适用“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应当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
【回信】
你提出了一个不易被关注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之后,“行政处罚决定”即刻生效(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便因此负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便具有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正是行政行为的既定力和效力规则不同于司法裁判的地方。
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自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四章和《行政诉讼法》(2017)第97条规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五章和《行政诉讼法》(2017)第97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称为“非诉执行”。
但是,无论行政机关自己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以及是否已经实施了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生效之后,如果被处罚人不履行司法判决的内容(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司法判决内容就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这时就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程序。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裁判执行”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 这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属于“非诉执行”,而属于“司法裁判执行”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章(执行)和《民事诉讼法》(2021)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适用《行政强制法》(2011)第四章规定,启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
以上的规定和程序并不仅仅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它适用一切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