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 | 林丹*薪讨**打完仲裁成被告,俱乐部不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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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劳动法|林丹*薪讨**打完仲裁成被告,俱乐部不服起诉了

以林丹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听说林丹打完仲裁,对方不服起诉了。

这里边关于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按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都做了充分的说明和分析,也罗列了现行的规则。

飞劳动法|林丹*薪讨**打完仲裁成被告,俱乐部不服起诉了

林丹声讨广州市粤羽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欠其本人及其他小兄弟们薪水的声明

大部分人力挺,但也有人认为林丹与俱乐部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虽然有争议,但双方无疑是有劳动关系的(后面将论证并罗列相应规定),对方可能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为由,主张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此对于工资的诉求可能产生障碍,但实质上并没有问题。

以下希望林丹能看到!

|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一、关于劳动关系确立的最常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确立劳动关系,需具备如下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这规定来看,林丹和师弟们要求确立劳动关系,与三要素的规定并无冲突。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一条第4项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该条款将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没有将运动员排除在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甚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录的员工,还可以低于16周岁,成年人当然是劳动关系啦。

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运动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

(十五)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省(区、市),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从该规定可知,运动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六、从理论上来看

“界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别是人格的从属性”(《劳动争议审判前沿研究》P3,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常识上来看,林丹和他的师弟们,在训练、比赛和商业活动中均是接受俱乐部的安排的,其在比赛和商业活动中,也是代表俱乐部,所以劳动关系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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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所指的是特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但此系运动员工薪酬待遇纠纷,并非在体育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案例|

李根与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78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为企业法人,符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0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东进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业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上述工作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上诉人是职业足球运动员,接受被上诉人的管理、训练,接受被上诉人的安排参加比赛,从被上诉人处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现上诉人因支付工资、补偿金、社会保险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该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双方纠纷系“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属适用法律错误。另,沈劳人仲字(2013)1079号仲裁决定书是对仲裁程序的决定,并未对双方争议进行实体裁决,故其生效不影响上诉人依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0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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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