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个劳动法法律人,又开始操心,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双方如发生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那么,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确定上述问题的难点在于体育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差异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足球运动员较普通劳动者存在特殊性。首先,关于年龄。众所周知,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否则有可能构成非法雇佣童工。而运动员,参加训练的年龄,事实上有不少都是小于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宝引证码】CLI.1.167200)第十五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法宝引证码】CLI.2.42747)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次,关于时间。尽管目前新型劳动关系下,劳动时间较以前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标准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仍是绝大多数劳动者适用的工作时间。而运动员是围绕着训练和比赛来安排时间。再次,关于报酬。劳动者一般按月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而运动员的主要收入为年薪、奖金、出场费及商业广告报酬等,运动员之间收入的数额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第四,有关流转。劳动者变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主择业权,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而球员是通过转会制度变换所在俱乐部。
综上,年满16周岁的足球运动员虽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及劳动行为能力,但从群体上来看,其在劳动年龄、劳动时间及劳动报酬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第二、足球俱乐部的管理有别于一般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形成本单位的用工管理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而足球俱乐部一般对其球员花费了长期的投资和培养,俱乐部的经营资质一定要依赖于其所拥有的一定数量的球员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法宝引证码】CLI.1.284177)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可以看出,俱乐部管理运动员与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综上,尽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符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其对球员的管理模式与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大差异。
第三、体育行业的特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这就注定俱乐部除了盈利为目的,也肩负着为国争光的使命。第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中国足球协会设立诉讼委员会,解决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争议。这与《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综上,体育行业肩负国家荣誉使命,往往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休戚相关。在其体系内,具有独立解决争议的能力。
作者:徐潇洁,北大公共管理硕士,取得国际特许人力资源总监执业资格。
(部分内容有删减)
来源:北*法大**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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