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杭大运河限行高度 (运河东大街禁行通知)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规范京杭运河宿迁城区段船舶停泊秩序的航行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京杭运河宿迁城区段交通环境,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京杭运河宿迁城区段船舶停泊秩序,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京杭运河宿迁城区段沿线及骆马湖东岸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宿政发〔2018〕50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船舶停泊区

1. 设置船舶禁停区。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禁止一切船舶及浮动设施在京杭运河宿迁二号桥至秀强大桥范围内两岸随意停靠。

2. 船舶集中停泊区。

(1)宿迁船闸上游船舶服务区:位于宿迁船闸上游引湖大桥和运河文化大桥之间的航道右岸(弯道凹岸),锚泊岸线长约为1500米,在此范围内船舶可以停靠。

(2)刘老涧船闸上游船舶服务区:位于陆运河口至刘老涧船闸航段左岸,锚泊岸线长约为1200米,在此范围内船舶可以停靠。

3. 船舶临时停泊区。分别为京杭运河宿迁船闸上下游待闸区、黑鱼汪上游右岸1000米、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上下游100米、运河宿迁港对岸1000米。

二、规范停泊秩序

1. 在船舶集中停泊区内,船舶不得超过双帮停靠。在船舶临时停泊区内,允许船舶临时停靠不超过48小时,此区域内船舶不得超过双帮停靠。

2.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船员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向运河水体排放生活垃圾和油污废水。

3. 禁止船舶靠泊非法码头和砂石堆场从事货物装卸和过驳作业。

4. 禁止所有过境危化品船舶在京杭运河宿迁城区段停泊(船闸待闸区除外)。

5. 未经同意不得在划定的锚地或停泊区以外的水域停泊;对过境船舶需要临时停靠或进港装卸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水域或码头停泊,并遵守有关停泊管理规定。

6. 因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形,船舶需临时停靠禁停水域的,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由海事部门指定水域停靠,在特殊情形消除后应立即驶离禁停水域。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