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于欢案舆论审判)

2016年4月13日,“于欢案”当事人苏银霞因借高额*款贷**未能按时偿还而 受到11名催债人员*辱侮**和人身控制,苏银霞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未果。

2016年4月14日,催债人员的催债手段升级,民警接警后到现场言明“要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

于欢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于欢案二审审判的意义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和警察离开,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但被催债人员拦住,于欢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导致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份对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份立案受理该案的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在经过3个月时间的二审审理后,于2017年6月份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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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一经报道迅速席卷我国各大新闻热点板块,“于欢案”的法律定位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学者研究的热点。

其主要原因在于,伦理与法理在该案中的矛盾,现实情况又比较复杂,司法机关受到来自公众的强大舆论压力,*意民**与司法审判权独立交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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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改判不仅体现了司法审判如何吸收理性*意民**促进个案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同时对司法机关如何审判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审判应当尽量避免对社会的“破窗效应”。

苏力教授认为,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只是如何恪守职责,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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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由公众至司法机关的“*意民**表达”,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司法审判的压力。

可见,“于欢案”已不再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而成为一起关乎伦理与法理、司法公正与法律信仰的社会事件。

于欢案引发的*意民**与司法审判的矛盾

围绕于欢案而产生的各界争议,除了案件本身的量刑,案件蕴涵的中国伦理文化“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民众的朴素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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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经济发展时期愈演愈烈的“猖獗黑势力”、“高额*款贷**”、“民警渎职”等因素也成为判决之外的讨论焦点。

由此可见,该案已经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这一单一属性,而是成为了广受民众关注的“辱母杀人案”。

新闻媒体呼吁司法机关重视*意民**关切,尊重中国孝道、礼义文化。

媒体或集中关注探讨涉事警察是否属于不作为,或把关注点放在于欢其母苏银霞公司的困局内因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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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认为,“于欢案”一审定罪量刑明显不公甚至可以称得上是重大失误。

如果法官认定于欢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并裁定此举并无防卫过当之嫌,可以说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是完全错误的。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认为,于欢母子的遭遇令人揪心,猖獗的黑恶势力队伍扣押威逼于欢母子,催债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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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催债者采用强制猥亵手段伤害于欢母亲苏银霞,使于欢精神遭受极大刺激,对于该种侵害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于欢的还击举动符合刑法中的“特殊防卫”理论,如若只限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时行为人才能予以反击。

则不但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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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专家学者对“辱母案”有理有据的专业分析, 舆论焦点均指向司法审判对“于欢案”的法律条文适用上。

有专家对*意民**的过深介入此案表示担忧,认为*意民**表达的肆意可能损害司法的信力和独立性。

纵观“于欢案”一审和二审的两年时间里不断涌出的层层*意民**,众认为于欢一审“量刑过重”,支持于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占据主流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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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舆论洪潮、专家学者的集体发声以及我国公检法机关的积极回应,使“于欢案”引发的*意民**与司法审判的矛盾尤其明显。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 和谐司法口号的提倡,民众的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日益增进。

民众欣然通过信息社会网络新媒体快速高效、自由地关注案情,追进案件最新进展,评价司法审判。

随着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愈来愈强烈,民众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关注热情也越来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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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 民众是通过自身的感性认识判断案件和表达观点。

由此所形成的朴素正义观可能与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法律思维所得出的判断不一,因而出现司法审判与*意民**间的碰撞和冲突。

面对新媒体网络时代,如何正确认识*意民**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矛盾,进而调适*意民**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司法审判在法治建设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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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通过由“于欢案”折射的*意民**与司法审判的矛盾问题,理清两者矛盾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建构两者互相影响的关系模型,从*意民**主体、司法机关、法治理念等方面探讨两者调适机制。

最大限度地扩大*意民**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增强司法审判的说理性与专业性,推进司法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

*意民**与司法审判矛盾的影响

*意民**通过对司法个案裁判进行评价,对司法审判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探讨,不可避免会对司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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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影响在于*意民**对司法活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益于司法机关改革审判活动中的不足。

消极影响在于*意民**对司法机关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干扰与压力,由此对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可能有所贬损。

反映了公众对司法正义的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法正律行、循法而为、章法有序、国泰民安等司法政策的提倡施行,公众权利意识不断深化,法律素养水平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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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文化传承、司法审判职责的法院是一国经济崛起中极为重要的部门,因而司法影响到民众最关乎、最日常、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自然而然也就成了公众关切的重点。

尤其在新媒体时代公众意愿表达热情高涨, 致使纠纷最后汇集到司法平台,由此公众也将焦点移至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程序。

由近几年对热门平台如微博、微信朋友圈和知乎等网站的数据分析来看,公众渴求司法正义,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引爆*意民**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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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众日益提升的法律素养,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愈来愈强烈,由此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望值与关注度都处于高涨的状态。

“于欢案”显然反映了公众关注司法正义的一个“白热化”现象。

而新媒体时代在这一点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

互联网的特性及互联网的群体来源特征决定了公众在监督空间与时间、监督手段等方面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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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优势的便捷自由性被民众认同,自下而上、不受沟通阻碍、交流渠道限制的关注传播平台更为公众所喜爱和接受,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更易聚集汇成强大的一股*意民**压力。

与传统方式相比网络传播平台的强大有可能会使案件更易受到关注。

我国是一个行政色彩浓厚的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有可能会迫于上级或者舆论压力在短时间内迅速回应*意民**,因而通过互联网自由表达*意民**成为新起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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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不满当前不够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公众对社会热点案件愈来愈关注,渴求司法倾听民声。

采用微博、微信或知乎等知名社交平台展示最新司法讯息,既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国家服务效能,积极构建和谐关系的明智之举。

“于欢案”中公检法在2017年3月26日的密集发声,法治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公众舆论趋于缓和转而等待司法机关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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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山东高院采用了微博直播审判全程的形式,以微博图文直播此次庭审的情况,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庭审获得公众一致认可。

“于欢案”终审宣判后,公众终于等来象征“正义”的一锤,让公众感受到了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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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狂潮中,*意民**显然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这反映了公众对司法正义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审判渐趋完善。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朴素正义

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

民众基于自身的道德伦理认知、社会生活经验,以社会大众的视角评判司法裁判所形成的价值观即为民众的朴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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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正义观往往是未经雕琢的,但这种朴素的正义比司法中的司法正义更为真实。

公众在明辨是非时内心依据的是我国传统价值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标准,我国古代法一直存在注重实体程序重点落实实质正义的趋向,“重礼轻法”色彩浓厚。

“礼”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作为中华历史长河中的主旋律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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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仅是国人的一种行为模式,更是国人的一种情怀烙印,指 导着公众的言行举止和精神思想,是社会生活经验的不可或缺的道德准则。

自汉代的“独尊儒术”到唐朝的“礼法合一”,无一不是情理与法理相互交织。

受中国传统“出礼入刑”的法制观念影响,*意民**以道德批判为主,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意见和判断的来源可能完全基于情感因素,或者民众朴素的正义观,抑或是基于同情弱者的心态,蕴涵极大的感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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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认为违*社会反**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惩治,“善举”被法官处以刑罚是“恶治”,“舍法取义”的逻辑思想在民众中仍广泛存在。

虽然“于欢案”一审和二审的程序不存在问题,但我们仍可从一审和二审审理期间的*意民**表达看出,民众期望司法审判落实“于欢案”的实质正义。

“于欢案”具有典型性。“于欢案”中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涉及“中国儒家文化孝道”、“黑恶势力”、“高额*款贷**”、“警察渎职”等一系列因素,极易引发民众的关注和成为公众舆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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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高额*款贷**”、“警察渎职”这些问题在近年来也是加深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

民众认为于欢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其母,是“孝义”的体现。

从道德标准的角度出发,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无可厚非,被害者的“黑恶势力”、“高额*款贷**”等身份使民众有意无意忽略了于欢存在故意伤人的法律事实。

民众的朴素正义观要求司法审判作出符合*意民**的朴素正义的裁决,因而在“于欢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民众就会质疑这是否属于“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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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法律是否罔顾“人伦情理”的温度,进而对法官进行谴责,批判司法。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拷问很大程度上是其朴素正义没有得到实现。

体现了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中国的基层司法机关在20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作出的司法裁判书中写着一句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慰民心,不足以为人道。

“民愤”是一种诘难,是伸张正义的*意民** ,历经我国几十年的法治建设、近时期的司法改革,仍是中国司法者在量刑时需要慎之又慎的思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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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今,“民愤”这一隐形因素变身成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内涵之一,但其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始终不曾消失。

并且司法机关一直提倡“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 司法裁判是否体现*意民**是司法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之关键。

新媒体时代,*意民**主体来源于各行各业,*意民**具有多种价值观并存的特征,突破过去*意民**由精英阶层发表的单一结构,极大的充实了*意民**代表的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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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主动介入司法审判是司法监督的充分体现。

民众*意民**加深了司法改革的建设,*意民**实现其自身价值,缩近了司法与发自社会民众内心深处的*意民**之间的距离。

“于欢案”一经微博、微信朋友圈和知乎等知名社交平台披露之后,社会一片哗然,该案深深刺痛了广大公众的神经,公众难以置信一审判决与民心所向严重背离,纷纷“群起而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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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在一天时间历经了聚合扩散到全面爆发,公众舆论声势越来越大,颇具专业性解读的公众舆论形成。

舆论的巨大压力逼向司法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在舆论监督之下谨慎地公开了二审的相关信息和过程。

这种由社会集体反馈至司法部门的公众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司法机关的压力,但与此同时也体现了公众舆论在当今时代主动关注司法,并且对司法监督拥有极大的热情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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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于司法的巨大作用力,监督强度成倍加大。

公众舆论参与案件审理和监督审判结果的意愿得到了更多机会实现,从根本上说,这种*意民**介入司法的参与模式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相一致。

两者皆是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互联网群体平民化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司法审判的内涵是体现民心所向、*意民**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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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听取社会各个阶层的见解和建议,善于从公众舆论中提炼理性的*意民**,积累案结事了的智慧,利用信息时代的便捷平台广泛收集*意民**,赢得公众的信任。

及时了解社情*意民**,了解司法裁判背后的法律规则,清楚认识到公众有监督权利、评议权利,正确对待*意民**监督和评判。

绝不能以*意民**可能损害司法独立性为由而因噎废食,拒绝听取来自社会的公众见解。

于欢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于欢案二审审判的意义

人民性并不意味着对普通百姓可以偏袒曲护,也不意味着司法一切以*意民**为转移,更不意味着以群众的意愿为评判标准。

司法人民性不能排斥其对等性,没有对等性就难以实现人民性。

于欢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于欢案二审审判的意义

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意民**,而是在坚持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同时,善谋富民之策,着重力使公众理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