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孩被打赔100块钱后续 (女孩被打赔了100万)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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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微博热搜有一条“女子被打用高跟鞋反击判3年赔20万”。

据九派新闻5月20日报道,广西南宁。卢某经营着一家店铺,一男顾客肖某在店里和她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随即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调查。在去派出所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拳打卢某,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使肖某眼部、头部受伤。因事发突然,车上的民警未能及时阻止。经鉴定,肖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还赔偿肖某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

官方辟谣女孩被打,女孩被打赔了100万

对此,绝大多数网友都表示不解,排名前几位的评论都是认为女子不应被判刑判赔偿的。

高赞评论1: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吗?最多算防卫过当吧。民警和当事人在同一辆警车上,怎么会没来得及阻止?都伤成那样了,肯定不是打一下两下就造成的吧

高赞评论2:这是没关系没背景 所以才判的那么重?

高赞评论3:这法律有的时候都给我整懵了。

高赞评论4:报警了还没有保障,这个事警方应该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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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法律事件,明律都是先调查搜寻真相,再来发表评论的。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裁判文书,明律觉得这个热搜事件的真相和新闻报道还是有些偏差的。

一、这不是最近发生的事情,是2016年、2017年发生的事情。

二、卢某被判赔偿数额不准确,没有20万余元,是14万余元。

三、被害人肖某确实有过错。

四、卢某的行为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

五、新闻报道没错,但过于简略,不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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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详细经过是这样的:

卢某,女,名叫卢某芹,四川人,1971年生,汉族,她在南宁经营有一家没有名字的无名按摩店。

肖某,男,名叫肖某华,江西人,1968年生,汉族,他常住南宁市。

2016年6月18日午饭肖某华有酒有菜吃饱喝足后,想搞个异性按摩。于是肖某华就联系了卢某芹的表姐,相约在卢某芹的无名按摩店按摩。13时许,已经喝得醉醺醺的肖某华手拎一瓶劲酒,边走边喝,来到了无名按摩店。

不知何故,卢某芹的表姐并没有在店内,卢某芹就让肖某华过10分钟再来。

10分钟后,肖某华手拎劲酒又来到店内,卢某芹的表姐还是不在。

肖某华就提出让卢某芹给他做按摩,卢某芹不想接待醉醺醺的肖某华,就说这里没有按摩服务。酒精上头的肖某华特别想按摩,就说没有按摩服务也一定要帮其按摩。

卢某芹又说其有事准备要出去了,让肖某华赶紧离开。肖某华不肯离开,一直叫嚷着要卢某芹帮他搞个按摩。

卢某芹电话联系一名男性朋友过来帮忙劝走肖某华,卢某芹的男性朋友到店里后和肖某华开始交涉。这时,事情开始有了不同版本。

卢某芹版本:肖某华突然开始骂人,并拿起店里的高压锅砸卢某芹的男性朋友,卢某芹的男性朋友躲开了,高压锅砸到店面的玻璃门,将门上的玻璃砸碎了。

肖某华版本:一男人到店手持矿泉水瓶把自己*倒打**在地,自己爬起来顺手拿起店内的高压锅盖打过去,一不小心将玻璃门打碎了。

不管哪个版本,肖某华用高压锅砸坏了卢某芹店内的玻璃门这点都是可以确定的。

卢某芹的男性朋友跑出店外,向附近的警方巡逻车求助。巡逻车上有两名警察(协警):林某、韦某。

巡逻协警到场后用*拷手**拷住肖某华双手带上了警车,并让卢某芹一起上了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林某负责开车,卢某芹坐在副驾座,韦某与醉酒的肖某华一起坐在车后座上,肖某华坐在副驾座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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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卢某芹称其不想去派出所了,把醉酒中年男子(肖某华)带去派出所教训教训就得了,自己店里的玻璃也不用赔偿了,但林、韦两名巡逻队员还是要求两人一起回派出所调查。

听到卢某芹不愿意去派出所后,肖某华就不停辱骂卢某芹,骂了几句后他还不解气,从车后座伸手过来用被拷的手攥拳击打了卢某芹的后脑勺、左手臂部位。韦某见状,赶紧起声抱住了肖某华,阻止其继续击打卢某芹。

显而易见,到此时为止,都是肖某华在滋事:强行要求卢某芹为其按摩,砸碎卢某芹店门,在警车内当着警察的面辱骂卢某芹,进而动手打卢某芹。

如果卢某芹没有后面的行为,她是一点儿法律责任也不用付的,但是人生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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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时迟那时快,卢某芹被打后十分生气,于是在韦某拦住肖某华时,她脱下了右脚的高跟鞋拿在右手上,转身过来,用高跟鞋鞋跟连续打了两、三下肖某华的头部。然后肖某华大叫一声,林某马上停下巡逻车,韦某看到肖某华用手捂住左边眼睛,其眼睛流了很多血!

好巧不巧的,肖某华的左眼被卢某芹的高跟鞋打坏了,伤得不轻。

新闻报道说“因事发突然,车上的民警未能及时阻止”。实际上车上的林某、韦某客观上确实很难阻止卢某芹突然脱鞋伤人的举动。当时林某在开车,无暇他顾,韦某在控制醉酒且欲殴打卢某芹的肖某华,腾不出手来,也没法注意到卢某芹脱鞋伤人的非常举动。

事发后,肖某华被立即送医,卢某芹为肖某华垫付住院预交金3000元。经医院诊断肖某华左眼眼球破裂,左眼睑、额部裂伤。

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9日对卢某芹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伍佰元、收缴作案工具普通高跟鞋壹只。

这只给主人卢某芹带来牢狱之灾及十几万元赔偿的高跟鞋鞋面为亚光银色,鞋跟为亮光银色,鞋跟约8cm长,鞋子上印有“COMELY,235”字样,37码。COMELY,康莉女鞋,该品牌是1992年在台湾创立的皮鞋品牌,售价不贵,几百块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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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肖某华的伤情,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两次伤情鉴定。

第一份鉴定意见的结果:肖某华的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但该鉴定意见同时说明,是否构成重伤,需要待医疗终结后再行鉴定(主要看肖某华的视力能否回复)。

医疗终结后,肖某华左眼盲目4级,仅有光感,瞎了

第二份鉴定意见是在被鉴定人肖某华医疗终结后作出,并对鉴定的过程、方法及依据均作出了说明,鉴定结论为肖某华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6年7月4日卢某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卢某芹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其当时用手握着高跟鞋转身打肖某华时,只是要往肖某华上身部位打,其并没有注意具体打到肖某华的什么部位,所以,卢某芹认为其没有伤害肖某华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卢某芹认为自己是在遭受肖某华不法侵害时,依法行使正当防卫,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起码也算是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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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芹手持高跟鞋,用细长的8cm鞋跟击打肖某华头面部,应当知道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一定伤害结果。卢某芹主观方面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的危险性的,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肖某华用拳头殴打卢某芹后,韦某就拦住了肖某华,在韦某拦住肖某华后,卢某芹用高跟鞋击打肖某华。卢某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某芹是被肖某华打了几下后生气了,就脱鞋打肖某华。卢某芹打肖某华时,肖某华击打卢某芹的侵害行为已结束,且肖某华也已经被韦某控制,客观上不具备继续侵害卢某芹的可能,此时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卢某芹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卢某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卢某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芹与被害人肖某华是因肖某华酒后前往卢某芹店面要求其按摩而发生争吵,肖某华用高压锅盖打碎店门,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华先用拳头殴打卢某芹从而引发本案,被害人肖某华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可对被告人卢某芹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案一审中,肖某华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垫付的3000元住院费用外,卢某芹也没有再赔偿肖某华其他钱款。

卢某芹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出上诉。卢某芹上诉提出,1、其对肖某华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持怀疑态度;2、其在遭受肖某华殴打的情况下,出于自保而实施正当防卫。3、其事后主动垫付了肖某华的医药费,但有关部门却没有追究肖某华殴打其的责任。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重新鉴定肖某华的伤势,并对其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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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卢某芹提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1、两份鉴定意见均是经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做出,鉴定过程符合规定。第二份鉴定意见是在被鉴定人肖某华医疗终结后作出,并对鉴定的过程、方法及依据均作出了说明,所得出肖某华损伤已构成重伤的鉴定意见亦符合客观实际。2、本案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正当防卫的前提,不能认定卢某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3、一审判决已认定卢某芹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对据此对卢某芹从轻处罚。是否追究肖某华的有关责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综上,对于卢某芹提出其对重伤的鉴定意见有疑问、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以及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2017年6月14日,南宁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走完了,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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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肖某华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卢某芹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8496元、误工费60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700元、医疗费44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宿费3768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8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后续护理费700元、后续伙食补助费700元、后续误工费22500元,合计330414元。

因为刑案的伤情鉴定和民案的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规定、、标准,肖某华在本案中做了伤残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卢某芹辩称,肖某华酒后两次到其店里闹事,肖某华本身存在过错,且其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并赔偿过肖某华医药费3000元,其不应再赔偿肖某华所谓损失。其对肖某华主张的各项费用均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卢某芹用高跟鞋打砸肖某华面部,致使肖某华眼部、头部受伤,经鉴定为人身伤害八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肖某华告的健康权。但在此事件中,肖某华先用拳头殴打卢某芹,从而引发卢某芹的愤怒并打伤肖某华,肖某华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由原告肖某华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由被告卢某芹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肖某华的各项损失合计207638.24元,卢某芹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197638.24元的70%即138346.77元,赔偿肖某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总额共计148346.77元。

2017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一、被告卢某芹赔偿原告肖某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8346.77元;二、驳回原告肖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无人上诉,卢某芹也没有履行,她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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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华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2018年7月23日、2018年12月12日,两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理由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截止2018年12月12日,肖某华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1155.77元(多出来的部分是卢某芹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809元)及利息。

算一算时间,卢某芹应该也已经出狱了,其出狱后,有没有主动赔偿或被强制执行,不得而知。

综上,这个案子在法律层面司法机关并没有处理错误,但因媒体在报道时过于简略,让网友们不由得产生了不理解、气愤、困惑、臆测。

看法律新闻时要探究真相,还是看司法文书最权威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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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文书基本信息

1、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案一审),(2016)桂0107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书》;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案二审),(2017)桂01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

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案一审),(2017)桂0107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

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桂0107执69号《执行裁定书》;

5、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2018)桂0103执3965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