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法院审判终身追责吗)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公平公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理论界对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即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1、积极意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本分类

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职权配置,即由审理者裁判。审判权由谁行使,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怎么行使规定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它是一个集体职权。司法责任制改革直接要求由审理者裁判,审理者包括谁呢?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即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审判委员会。

第二个方面是责任承担,既然把权力给审理者了,最后当然要由裁判者负责。这个裁判者和审理者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执掌司法权力的人和审判组织。在这里要坚持权责相一致。 第三个方面是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关于终审追责的要求,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而制定的,其中也规定了终审追责的内容。在发布的时候,司法责任制还没有在全国推开,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健全,现在已经在全国推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对于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提出,有三种不同声音:

1、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在法官的头顶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如果法官不认真办案,造成了冤假错案,这把剑随时会掉下来,可以督促法官勤勉工作,真正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看起来很美,却根本无法落实,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而已;

3、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完成前,这只会增加法官的压力,让法官成带着脚镣的舞者。 上述三种意见代表了当前对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歧明显,都有其理由予以支撑。

第一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可以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理由是:终身负责制犹如警钟,时时响在耳边,不断提醒法官要认真负责,不能草率断案,更不能枉法裁判。否则,一旦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无论法官在职还是退休,在岗还是调离,只要活着就要承担责任。法官为了不承担责任,就只能守法慎断,被逼着炼出火眼金睛,如此自然可以起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能起到防止冤假错案的目的。理由是: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仅仅从办案人员身上着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冤假错案的发生,古今中外都有发生,这不是当代中国才会发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百分之百的正确率是不可能做到的,在一定范围内的错案率是正常的。强求百分之百的正确,不是遵循司法规律。另外,由于什么是错案,定义模糊,难以追责;同时,现在法院系统广泛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签,多人参与,集体决策等情况,打人的板子最终无法打下去,最常见的结果是不了了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只不过是听起来很美,实施起来却很难,几乎无法落地。

第三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只有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成才可实施。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案件是法官本人所判。而现在法院受地方化、行政化影响严重,法院不能独立办案,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裁判的结果不是法官本人的意思,如果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却要法官来承担,有失公平。这样谁还敢当法官。法官的职业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但法官却不能保护自己,这会极大伤害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不利于法官职业的健康发展。要真正的实施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改革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即法官独立办案,其他任何人和行政组织都不能干预,裁判结果是由法官个人作出,裁判权是由法官个人行使,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后果负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此种情况下,出现办案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就应当负责。在没有实现上述制度改革前,不宜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十条规定,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会集**、*行游**、*威示**等活动,参加*工罢**;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制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明确司法责任范围和追责条件、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完善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关键。

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可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内涵: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属于角色义务;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换而言之,“责任”就是指的职责和任务,职责由设立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定,任务依法定程序落实。有权力必有责任。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就必然承担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简单来讲,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尽职尽责的,要追责。

司法责任制中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司法责任制是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关键步骤。这就需要明确,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制度指向的进入员额后实行分类管理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责任制的客体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和合议庭负责制指向的司法过程。由于司法责任制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对专门机关的专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力并对其结果负责的制度,对其主体的法官要有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要求,以确保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专业性。当满足上述要求进入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后,其履职必须有专门保障。其履职的主体地位必须落实并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这样才能树立司法职业的尊荣感,进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准确”二字。这要求在新时代十年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上,以钉钉子精神,把司法责任制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

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能,公平公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裁判,努力让每个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内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徇私情,徇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法明确违法审判的7种情形,最高院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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