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然商丘律师 (郭俊然律师)

NBA停摆、意甲停摆;西甲职业联盟向球员们做出让步,球迷才在上周末收看到了西甲联赛。我国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体育法》以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关于职业运动员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有“工作合同”、“交流协议”、“服役合同”、“聘用合同”等多种表述 。职业球员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业界一直存在争议。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从事的不是一般劳动,而是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劳动从属性”是由“人的从属性”与“经济的从属性”复合而成。“人的从属性”即“实行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服从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时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经济的从属性”是指“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的被决定性等”。

从属性的判断要依据一定的基准进行,日本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提出以下指标 :

(1)人的从属性的判断基准

1.对从事的工作是否有承诺的自由;

2.工作时间、地点有无限制;

3.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由雇主决定;

4.有无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

5.报酬与提供的劳动力是否有等价性。

(2)经济的从属性的判断基准

1.生产材料、生产方式是否由雇主所有;

2.该劳动者有无对他人劳动力的利用;

3.是否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劳动条件。

对上述基准做肯定回答的说明其劳动者性质强,反之则弱。

台湾(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第三四七号判决)

一般学理上亦认劳动契约当事人之劳工,具有下列特征:(一)人格从属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二)亲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经济上从属性,即受雇人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四)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分工合作状态。劳动契约之特征,即在此从属性。又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应成立。

英国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提出以下指标 :

1.控制标准:指雇主是否对雇员工作方式的控制和日常监督的控制;

2.组织标准:指雇员是否成为雇主组织的一分子;

3.复合标准:包括合同的条款,雇主提供工作的义务,雇员的工作义务,个人提供劳动的责任,工具、设备和器具,税收、国家社会保险,为其他雇主工作的机会,其他。

我国以前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判定指标,但在答复国际劳工组织为制定2006年国际劳工大会《关于雇佣关系的劝告》而提出的调查书时,提出了劳动关系的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从属关系;受益者监督下的劳动;劳动报酬的获得;劳动用具的提供等。 还认为具备了一个要素就应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运动员的使用从属关系的特征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1.职业运动员工作内容是否由俱乐部决定,工作过程是否存在俱乐部的一般的指挥监督关系;

2.职业运动员工作时间和地点是否有约束性;

3.职业运动员是否适用于俱乐部的管理规则和劳动纪律;

4.职业运动员是否有劳务提供的代替性;

5.服装、器械等是否由俱乐部负担;

6.报酬是否与劳动自体相等价,随付的所得税扣除的有无,生活保障费以及退休费制度的有无等。

上述问题回答为“是”,则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者性就强,反之则弱。而且在具体判断时要依据各种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1.关于职业运动员工作内容是否由俱乐部决定,工作过程是否存在俱乐部的一般的指挥监督关系: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第二条关于工作安排的规定指出,①俱乐部(甲方,下同)安排运动员(乙方,下同)在俱乐部一队从事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②甲方有权根据俱乐部的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状态,在俱乐部一队及预备队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调练、比赛任务”;

第七项“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第八项“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检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情况”;第十一项“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等等。据此可以看出,运动员是在俱乐部的要求和指示下工作的,服从俱乐部的监督和调动。

2.关于职业运动员工作时间和地点是否有约束性:

该合同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①甲方安排的工作期包括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②甲方依照训练、比赛节奏,在上述工作时间,为乙方安排不少于×天的休息日。③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训练、比赛、学习、会议、其他活动等,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该合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可见我国职业运动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是有约束性的。

3.关于职业运动员是否适用于管理规则和劳动纪律:

该合同第九条规定了义务和纪律,第一款第二项“职业运功员必须遵守国际足联、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的章程、规程及个各项规定”;第三项“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得向外部组织、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第四项“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其他的广告宣传或企业推广活动”,并规定的违纪处罚规定。因此职业运动员受俱乐部管理规则和劳动纪律制约。

4.关于职业运动员是否有劳务提供的代替性:

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乙方“不得与第三方鉴定有碍本合同执行的协议”;第五项“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球队参加比赛”。可见,职业运动员具有身份专属性。另外由于其特殊技能,不可能由其他人代替他从事训练和比赛,因此不存在劳务提供的代替性。

5.关于服装、器械等是否由俱乐部负担:

该合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第九条的义务和纪律中第一款要求乙方使用甲方发放和制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第九项);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第十项)。第三条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第一款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清洁、卫生、舒适、便利的住宿安排和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这些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生产资料等由俱乐部负担。

6.关于报酬是否与劳动自体相等价,随付的所得税扣除的有无,生活保障费以及退休费制度的有无等:

该合同第七条规定了工资和奖金,其中第一款“甲、乙双方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俱乐部一线球队工资奖励管理规定》”;第二款“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元(人民币/美元),其中达到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第三款“如乙方参赛场次、时间或比率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适度核减上述工资,并将核减办法写入(补充协议)”;第四款“甲方按照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乙方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赛奖金。”

此外该合同第三条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中的第六款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七款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合同期满),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至使伤病的除外。”第八款规定“甲方为乙方本合同期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提供相应的金额由乙方自己办理。”

郭俊然商丘律师,郭俊然律师

总之,上述合同规定基本上符合使用从属关系的判断标准,可以据此认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其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是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由于这类工作合同在贯彻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第6项“报酬是否与劳动自体相等价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在实践中没有按照工作合同的要求加以落实,甚至出现了“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