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空间站》报道:近日,镇江丹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跨区域毒狗案。

销售50多万元毒狗肉 16名被告人遭公益索赔567万
2017年5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刘某等11人先后流窜到南京溧水、镇江丹阳以及常州金坛等地,采用弩射毒针、扔毒丸等手段,盗窃大量家犬,并卖到被告人钱某、孙某设在镇江的收购点。 被告人钱某、孙某某对毒狗进行简单加工后,通过大巴带货等方式,卖给安徽滁州做狗肉生意的徐某、戴某夫妇和徐州做卤肉生意的房某,一共8万多斤。 被告人徐某、戴某、房某对狗肉进行加工后公开销售,前后一年时间内,3个人的销售金额竟达到50多万元。

销售50多万元毒狗肉 16名被告人遭公益索赔567万
丹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朱菊霞:被告人钱某、孙某某提供作案工具、毒物,唆使他人毒狗*狗猎**,收狗后联系下家加工销售,对这两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的判决。对于其他11名投毒*狗猎**人,做出有期徒刑1年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几千元不等罚金的判决。对于钱某,孙某某联系的2路生产销售的下家,根据具体的犯罪金额做出有期徒刑5年、5年6个月并处55万元罚金的刑罚。

销售50多万元毒狗肉 16名被告人遭公益索赔567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丹阳市检察院除了依法对刘某等16人提起公诉外,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钱某等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共计567万元。同时要求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丹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朱菊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予以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台/董路 丹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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