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支足球队踢了一场友谊赛
没想到比赛快要结束时
双方球队的两名队员因抢球相撞
其中一人手臂粉碎性骨折
要求对方赔偿 13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球场冲撞受伤
该由谁担责呢?

今天
让我们一起来聚焦这起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
情
简
介
小明与小强都是足球爱好者,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分别作为两支足球队的主力,参加了一场业余足球友谊赛。
就在比赛将要结束时,两人因抢球发生肢体接触,小明当时摔倒在地,疼痛得无法起身,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臂桡骨粉碎性骨折,做了钢板内固定手术。经手术治疗后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定期复查。他因此次受伤几个月的生活都难以自理,同时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
事故发生后,小明多次找小强协调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要求小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近 13万元 。

小明
当晚球赛接近尾声,小强所在球队比分落后,于是他在踢球中带有情绪,在一次抢球接触中,他在我身后突然用力冲撞我的后背,这属于严重的故意犯规动作。
我们双方的球队经常组织踢球,平时关系不错,而且当时踢的是友谊赛,不会追逐比分或名次。当时我在可能抢到球的前提下对小明实施合理逼抢,并没有故意冲撞,是他不慎踩到足球摔倒受伤的。另外,小明参加的是竞技体育活动,其明知道会有一定的风险,应当自愿承担。

小强
庭审时,有当时在场下观赛的其他人出庭作证。根据证人陈述,当时两个人争球时都摔倒了,从比赛规则来看,即使小强有犯规也不是恶意犯规,属于正常的身体对抗。

法
院
判
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对于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 除非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否则不应由他人承担责任。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小明人身损害确系与小强在体育活动中相撞而造成的事实及小明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 ,法院一审酌情认定 小强补偿小明6000元以分担损失 。该案已生效。

随着全*运民**动的生活方式日益流行
运动伤害相伴而生
日常生活中因体育运动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民法典》施行前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均未明确规定“自甘风险”规则
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一
本案审理时,法官充分考虑了 “自甘风险”规则 的适用,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参加者(本案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支持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但为了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分担损失”规则 ,最终酌情判令被告补偿原告6000元以分担损失。
法条链接


那么“自甘风险”原则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湖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