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 (职工工资和担保债权谁优先)

债权转让工人工资优先受偿,企业债务工资是否优先受偿

文|曾佳魁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目前法律对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在受偿时孰先孰后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诉讼中职工工资能否优先担保债权受偿的问题,有不同意的观点。

01

工资债权是否高于担保债权受到保护的司法观点

第一种观点:工资债权高于担保债权受到保护。

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这是宪法赋予的劳动者基本权利。赋予职工工资相应的优先权,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种观点:工资债权不能高于担保债权受到保护。

职工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但工资债权的本质和请求权基础仍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一种债权请求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担保债权应优先于工资债权受偿。

02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文号:法释〔2020〕20号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院关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

文号:法[2013]285号

公布日期:201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三条第一项 (一)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可以依法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对于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可依法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文号:法〔2018〕53号

公布日期:2018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文号:法释〔2020〕21号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 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 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文号:主席令第54号

公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03

相关案例

(一)“职工工资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01

案号:(2018)粤07民终3438号

裁判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关于工人工资应否优于抵押权人受偿的问题。 工资债权就其性质而言,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生存权是人最起码的需求,而工资则是生存权的基本保障,也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生存的唯一依赖,

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工资债权的特殊性决定其实现时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抵押权实现时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除抵押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的实现应当及于抵押财产。在执行分配中,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粤高法执请复字第16号批复中同意抵押物变现后将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的意见也体现了相关的法理精神。

中盈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抵押权优先于工资债权受偿,因本案并不涉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程序在制度设置、价值取向上毕竟不同于破产程序,不能简单地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调整。因此,中盈公司上述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02

案号:(2018)粤01民终19003号

裁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兆拓实业公司员工的工人工资债权优先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押权。

一是,生存权优先于发展权。兆拓实业公司员工的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对价,具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属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了“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该条规定明确了工资具有生存权的属性。担保物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普通利益,具有发展权的属性。两者相较而言,具有生存权属性的工人工资债权显然优先于具有发展权属性的担保物权。

二是,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就一般优先权而言,为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赋予了工人工资以优先权的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9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合伙企业法》第89条、《公司法》第186条等均对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作出规定,通过给那些经济上或处境上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

最后,工人工资债权还具有 群体性 的特点,对工人工资的优先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03

案号:(2020)粤06民终10038号

裁判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南海区法院认为:原告对《分配方案》所持异议在以下三点: 三是分配方案中涉及戴遇元、王群的工资不应优先于原告抵押债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制定了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的规定 ,故在被执行人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在执行款的分配中可参照前述法律规定,而且,职工工资是职工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事关能否维持职工基本生活的首要问题,从*权人**高于债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利益衡量,对工人工资优先予以保护,并无不当。 但根据工资表显示,戴遇元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分别为25000元、35714元、25000元、25000元、21774元, 明显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保障生存权的性质明显减弱,故对于超出部分的工资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04

案号:(2020)赣11民终1056号

裁判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张荣桂、陈国胜、方春兰、程东成与张永雄、叶秋香劳务报酬的执行案件,涉及的是劳动报酬。 从债权性质看,劳动报酬是劳动价值社会性的体现,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依赖,也是劳动者家庭生存的需要,它体现是一种生存权。且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追索劳动报酬定性为民生案件,它关乎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我国各级法院历年来的审执重点。最高院多次强调对这类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同时也以通知、文件等在内容上都明确要求对这类案件要执行优先分配, 如《最高院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要优先安排解决……”;《最高院关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优先考虑将执行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的申请执行人……”;《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要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 这是我国司法实务对劳动报酬优先分配的一贯态度。而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是担保物权,从性质看其注重体现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发挥物的价值广度,它担保的是主债权的安全与实现,提高的是出借人的资金利用率,从纯商业角度理解它就是一种经济行为。劳动报酬作为生存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一切权利都是依附于它,当然的包括担保物权。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荣桂、陈国胜、方春兰、程东成的劳动报酬执行顺位优先于上诉人的债权。

05

案号:(2019)浙11民初60号

裁判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目前法律虽对一般执行程序中工资债权的受偿顺序未作明确规定, 但理应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即在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因为职工工资就其性质而言,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并维护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更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生存权作为人的最基本属性,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劳动工资的优先权,就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确立工资债权的优先权是*权人**高于债权的利益衡量。 因此, 工资债权应高于普通债权受到保护,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既符合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06

案号:(2019)浙10民终2035号

裁判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职工的工资是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的问题。本院认为, 目前法律对工资债权与抵押债权在受偿时孰先孰后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工资债权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这是宪法赋予的劳动者基本权利。赋予职工工资相应的优先权,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抵押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经营性利益,原审基于工资债权的重要性,判决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职工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01

案号:(2017)闽0824执888号

裁判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优先考虑。

02

案号:(2019)粤民终368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鉴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是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对涉及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债权应当优先保护。 一审法院就锦峰公司申请执行汕建公司一案的拍卖成交款实际到账的56873716.23元重新作出分配时,上述黄××等 职工如有有效债权凭据可以在执行款中优先受偿

03

案号:(2020)桂03民终284号

裁判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双江政府代嘉兴公司垫付工人工资后,取得了公司职工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给付工资的请求权,虽然权利主体变更为双江政府,但权利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由于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殊债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和批复精神,职工工资优先受偿,在执行财产分配时,执行法院作出双江政府代嘉兴公司垫付工人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上诉人普通债权予以清偿的处理并无不当,更能体现出法律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进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上诉人关于双江政府182800元债权不享有优先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04

案号:(2019)湘01民终4487号

裁判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由该两条规定可知,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可优先受偿的是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其中优先权是指债权优先权,即依照法律规定,某个特殊主体或者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如建设工程款、职工工资、保险费用、国家税收等的一般优先权和基于动产、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所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由于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先受偿并不能以其他普通债权人不能得到受偿为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05

案号:执行

裁判观点

其次,拍卖公告中要对燃气收费权加以限制,收取的燃气费用 应当首先保障燃气供应、职工工资 、企业运营等支出

(三)“职工工资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01

案号:(2020)川10民终368号

裁判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故邮政银行隆昌市支行有权对案涉执*房行**产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职工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但工资债权的本质和请求权基础仍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一种债权请求权。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抵押债权应优先于工资债权受偿。 现行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工资债权受偿顺位进行规定,但原坊酒业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且,即 使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案拖欠的工资形成于2006年8月27日之后,也不应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因此,本案《财产分配方案》将全部职工工资优先于邮政银行隆昌市支行的抵押债权受偿于法无据,

02

案号:(2020)鲁06民终3480号

裁判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原告西北林业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立精工进行追偿,该追偿权为普通债权,不属于被告永立精工的职工债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即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抵押权也是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必须同时满足2006年8月27日之前产生的、一定范围内的职工债权、依据131条清偿后不足以清偿这三个条件。被告永立精工破产不具备这三条件, 原告西北林业以该笔工资是为解决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属于民生权的保护范围,并主张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要求对被告莱阳农商行执行被告永立精工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并参与分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曾佳魁 律师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团队创始合伙人,天地人律所合伙人,天地人*三党第**支部书记,天地人刑事辩护中心秘书长,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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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开福区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

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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