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4x400 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 2 名召回员。100米一名即可
11、每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不得超过 4 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 6 人)。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系统替代人工记圈,让每位运动员携带或佩戴一个传感器。 应指派 1 名记圈员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变换显示圈数。此外,在适当时机,将以手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被套圈或将被套圈的运动员。最后一圈时,以讯号通知每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讯号
12、可以使用红、黄牌。黄牌警第一次,红牌和黄牌一起拿(第二次取消)。由于取消参赛资格可以出于技术或者纪律原因, 因此在成绩中注明取消资格重 的原因尤为重要。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用 “ DQ ”终 标示,并始终注明违反的规则。
13、大型赛事在运动员主要住地会设有 TIC 的 “ 分支机构 ” ( 有时叫作体育信息台 , SID ) 如果是这种情况, SID 和 和 TIC 之间必须沟通顾畅。
14、田赛项目比赛中,相关裁判长不得允许运动员在比赛的最后轮次中变更试跳(掷)的顺序,但在之前比赛的任何轮次,允许运动员变更比赛顺序。全能比赛中,任何比赛轮次 都允许变更顺序。
15、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根据运动员脚部特点而制作的鞋,只要不违反相规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允许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鞋不符合本规则或其基本精 神,国际田联将对鞋进行研判,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16、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 11 枚鞋钉。任何不超过 11 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但鞋钉钉座不得超过 11 个。除跳高与标枪投掷的鞋钉在脚掌或脚跟的的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12 毫米。其他项目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 9 毫米。鞋钉长度靠近鞋钉钉尖一半出能插在边长为 4 毫米的正方形标尺内。
17、跳高和跳远比赛用鞋的鞋掌最大厚度为 13 毫米,跳高的比赛用鞋鞋跟最大厚度为 19 毫米。其他项目比赛用鞋的脚掌和(或)鞋跟的厚度不限。
18、提请仲裁的申诉必须在 30 分钟内做出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运动员本人、其代表或者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附上 100 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
19、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除非没有阻碍其他任何运动员,起跑器框架的后部可以延伸到外侧分道线以外。
20、 400 米及 400 米以下的各径赛项目(包括 4 × 200 米、异程接力和 4 × 400米接力的第一棒),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