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率新红线 (借贷新规24条的争议)

在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个人客户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法院认为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并予以驳回。

该案件在金融业内引发较大争议——首先是案件起诉时间是7月6日,但最高法院关于4倍LPR的规定是8月20日出台。另外,新规中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为4倍LPR,针对的是民间借贷,银行借贷纠纷并不适用。

在争议声中,该判决文书已悄然撤下。不过,尽管如此,在借贷利率新规公布后的20余天里,越来越多信用卡、城商行零售部门等持牌金融机构直接选择了降低利率、抬高门槛的方式应对新规。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缺乏进一步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而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款贷**无利率上限,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轨双**制”,对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

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该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款贷**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款贷**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并约定了相应逾期罚息处罚,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现逾期,累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在洪某借款逾期后,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后,在今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法院参考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进行了判决,成为新规后行业内首例判决。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新规明确规定施行新规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才适用新规,但该案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是在7月就已立案受理。

按照法律适应性原则,在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的新司法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的审判依据应该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8月25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节中心做出的一份调解书显示,该中心要求吕某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0.88%(超过15.4%)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偿还*款贷**。传递的信号与最高法的意见一致,金融机构因发放*款贷**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

值得一提的是,在引起各方热议后,该判决文书已悄然撤下。另据媒体报道,作为当事方的平安银行也将提起上诉。

民间借贷利率新规的界限在哪里?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未来传导到金融机构”是否为大概率事件?这成了普遍关注的焦点。而对于温州这个判决在时间上“无缝对接”,业内颇感意外。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第一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款贷**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还是指合法的民间借贷,同时对持牌的金融机构是不适用的,当然对违法的也是不适用的。违法的民间借贷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根本不应该保护。”在8月30日CF40主办的《2020·径山报告》发布会上,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刘晓春对媒体表示。

刘晓春认为,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新规,温州当地基层法院不应该根据新规进行裁定。

有观点认为,新规针对的是民间借贷行为,银行借贷纠纷并不适用。而信用卡的借贷又更加特殊一些,因为信用卡是附带了很多增值服务的,比如最长56天免还款期、赠送积分、指定商户消费折扣等,跟单纯的借贷也不太一样,所以4倍LPR的利率是不会直接套用在信用卡借贷上的。

刘晓春认为,平安银行上诉并获得改判的几率很大,假若不改判,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将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这样的规定会限制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整个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刘晓春表示,新规把民间借贷真正的放在民间,是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在讨论新规适用主体时,慎防混淆单纯的民间借贷和合法经营信贷的区别。

随着业界争议持续升温,据媒体报道,目前部分持牌金融机构正与相关部门沟通,一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再度明确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新规》相关条款,避免地方法院因理解偏差与执行尺度不一,导致争议性判决再度出现;二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划出“新老划断”期限,即持牌金融机构*款贷**纠纷官司发生在新老划断日期前,仍按此前的民间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年化24%)做出判决;反之则使用《新规》条款。

利率新规为金融业带来哪些影响?

据媒体报道,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依然让持牌金融机构利率面临不小的下调压力,预计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

对此,刘晓春有不同看法:“最高院发表的司法保护上限的问题,市场对此可能有所误解。它只是说改变了计算的方式,或者说挂钩的方式,并不是说简单降低所谓的保护上限问题,也就是说LPR如果往上涨,这个势必也是往上涨,所以它是一个计算方式的问题。”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虽然金融机构发放*款贷**的纠纷不适用新规,这并不能说明,新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借贷行为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地,新司法解释将可能对金融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而言,对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新司法解释将带来较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而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款贷**无利率上限,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轨双**制”。

2013年7月,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款贷**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款贷**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尽管如此,在借贷利率新规发布后的20余天里,越来越多信用卡、城商行零售部门等持牌金融机构还是直接选择“审慎经营”。

“我们已经将*用卡信现套**的年化利率,从18%调低至15.4%。”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机构分期业务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款贷**利率能得到司法保护,从而提高催收效率并减少额外的争议。

采取类似策略的持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业务主管透露,上周起他们已要求助贷业务年化利率上限,从原先的20%降至15.4%。

他坦言,此举令与之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相当为难。因为这意味着后者即便大幅抬高*款贷**申请者的准入门槛以压低坏账率,整个助贷业务的利润率仍从6%降至约3%。

参考资料:

1、《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悄然撤下 传递了哪些信号?》、新浪财经意见领袖。

2、《民间借贷利率再引争议,刘晓春:新规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银行》,时代财经。

3、《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央广网。

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执行新规的界限在哪里?》;新京报贝壳财经。

5、《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陷执行争议 持牌机构悄然“降利率+抬门槛”》;21世纪经济报道。

责编:瑟瑟 |视觉:李盼 东子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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