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新裁决 (fifa裁判新规则)

作者:李振宏、黄颖

fifa裁判新规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能不能管足球

目 录

一、“孙杨案”唤醒国人对国际体育裁决的关注

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及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出具的裁决,能否在中国承认与执行?

  1. 案件背景介绍

  2. 理论问题分析

  3. 实战案例解读

三、笔者团队的司法建议

“孙杨案”唤醒国人对国际体育裁决的关注

近几年,在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时代背景下,体育也逐渐被赋予了国际间体育文化交流的使命。随着体育市场的逐步开放,因体育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增加,各类体育纠纷也逐渐形成国际化的趋势。例如2018年至今轰动全中国人心的“孙杨案”,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不满裁决结果而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诉;到2020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孙杨未能遵守WADA的规定,裁定对孙杨禁赛8年;再到孙杨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后于2021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宣布,孙杨的8年禁赛减为4年3个月,无缘东京奥运会。由此看出,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从始至终贯穿其中,体育仲裁也是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或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的解决体育争议的一项体育法规制度 [1] ,它具有国际性、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

对于在国际间体育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仲裁逐渐成为当事人双方解决体育争议的主流。同时基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也会存在其行业内独有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在足球领域,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专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DRC)则被广泛应用于足球机构、俱乐部以及球员之间的纠纷。若当事人不服DRC的裁决,则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作为当今世界体育领域作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得到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体育组织的认可,具有更高的效力。

由于各个国家间政治主权的敏感性、法律法规的独立性以及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做到国际上的统一与衔接。然而运动员的寿命是极其宝贵的,国际间处理纠纷的解决机制审理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如何高效经济地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是推动整个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另外,中国又是国际上的体育大国,在即将于2022年举办的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以及在2023年举办的亚足联亚洲杯足球赛中,中国将不断活跃在该些国际赛事中。随之而来的将是体育产业带来的合作共赢、争议解决等多领域法律事宜。而中国体育立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国际间组织或仲裁机构的衔接却是目前最大的短板。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参照相关案例,引发对体育领域立法以及完善法律机制等的思考。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及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出具的裁决,能否在中国承认与执行?

1. 案件背景介绍

本案是一个外国著名球员与中国某足球俱乐部之间的薪酬纠纷案件。该球员于2018年4月与中国某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一份合同,其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该外国球员向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提起争议解决申请,要求俱乐部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之后球员与俱乐部于2019年1月签订了和解协议,球员撤销了上述申请,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分四期还款,并约定具体还款的金额及违约金。然而,俱乐部仅按约支付了两期报酬,剩余报酬并未支付。球员又于2019年8月向DRC提出申请,请求DRC裁决俱乐部支付欠款。DRC经过审查相关证据,于2020年1月作出裁定,支持球员的相关请求,并于2020年3月通过邮件形式向双方送达该裁定。由于球员和俱乐部均未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上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效力。具体裁决主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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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团队接受该外国球员的委托,就该球员获得的FIFA胜诉裁决,通过向中国足球协会、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中国大陆地区劳动仲裁委等四个领域尝试执行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裁决,维护球员的合法权益。

2. 理论问题分析

一般来说,体育纠纷常见的三类争议解决纠纷机制如下 [2]

① 第一类: 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寻求帮助,例如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Player’s Statue Committee “PSC”)以及争议解决委员会(DRC)等;

② 第二类: 通过体育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体育相关纠纷提交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又如当事人不服DRC的裁决,则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

③ 第三类: 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实战案例解读

3.1 通过向中国足球协会寻求救济,却因俱乐部已无注册资格而无解。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21)》 [3] 的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或组织违反或不执行国际足联的决定或裁决的情形,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协”)会作出相应处罚,但仅针对已在中国足协注册且保有会员身份的俱乐部进行约束。然而本案的难点是该俱乐部已不属于中国足协的会员注册会员,因此无解。

基于《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 [4] 的规定,对于俱乐部不履行工作合同、拖欠员工工资、被国际足联给予处罚的情形,中国足协会减少俱乐部引进外籍运动员的参赛名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若联赛保证金不足以赔付罚金及违约金,将停止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停止参赛资格,直至其支付完毕所欠款额等。

因此,针对第一类通过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寻求救济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尝试向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专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DRC),也可以向国内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及中国足协仲裁委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寻求救济,但由于该些机构的裁决是基于足球协会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形成的,拒不执行的后果为扣分、禁赛、罚款、禁止转会等,直至被驱逐出FIFA或中国足协的大家庭,属于行业内内部惩罚机制 [5] 。因此,一旦俱乐部被逐出足球行业治理体系,则无法再对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俱乐部进行约束

笔者团队曾多次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及中国足协仲裁委致电沟通本案,其答复是涉案俱乐部现已无注册资格,不再是中国足协会员,利用足球行业内的规定来管理约束这个俱乐部已没有意义。但是这个俱乐部的法定主体还存续,在工商系统管辖范围内,可以尝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救济。

综上,从中国足协的角度,笔者团队被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告知, 由于中国足协截止至目前已取消了该足球俱乐部的注册资格,其不属于中国足协的注册会员,也同时脱离了足球协会的管辖范围。因此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以及中国足协仲裁委不能对该俱乐部进行任何约束或限制,也不能再处理足协内部关于该俱乐部的任何争议

3.2 通过向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寻求救济,却因FIFA裁决不属于民商事仲裁范围而拒之门外。

针对第二类通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形,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6] 缔约国作出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在缔约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另外,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商事保留”,即我国法院能够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必须限定在契约型和非契约型商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第2项 [7] 对“契约型和非契约型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即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合作经营、劳务等。因此,作为缔约国之一的瑞士,瑞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做出的仲裁裁决系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中国作为缔约国,中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适用《纽约公约》

CAS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典型案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一例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被广泛认为系我国法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第一案 [8] 。该案开创了CAS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先例。

该案涉争议申请人系体育法律师,曾受被申请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委托,代表被申请人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与某球员进行体育仲裁。然而因被申请人拒付律师费,申请人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仲裁,并获得CAS终局裁决(案号CAS2014/○/3791号)。之后,申请人体育法律师依该裁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CAS裁决。期间,被申请人主张CAS仲裁仅处理CAS《体育仲裁规则》程序规则R27条规定的体育纠纷(此类争议可能涉及到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而本案系委托合同争议,超出了仲裁机构的关系范围,与体育活动无关,依《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应拒绝承认与执行。但依照《纽约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仲裁地为瑞士的仲裁裁决在中国进行承认与执行,争议双方符合其适用条件。最终法院裁定被申请人以CAS无管辖权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双方身份(体育法律师与足球俱乐部)、法律服务的内容,均与体育有关,应在CAS规则R27条的管辖范围内;其次,双方书面同意接受CAS的管辖 [9]

因此,该案涉及的是委托律师向足球俱乐部主张因案外球员与足球俱乐部体育仲裁而产生的法律服务费争议,是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我国“商事保留”范围,因此法院最终裁定依法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CAS裁决。

参照类似的成功案例,笔者团队基于《纽约公约》和《民事诉讼法》 [10] 相关规定,第一次尝试将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专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DRC)的裁决向俱乐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附大连中院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例作为成功案例提供给法院作为参照。但是该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给笔者团队书面《告知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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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团队第二次又根据《通知》第2项对“契约型和非契约型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向法院进行了解释与释明,向法院表明 本案外国球员和俱乐部之间是基于合同纠纷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商事仲裁范围。瑞士和中国均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瑞士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作出的裁决, 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中国法院应该依据《纽约公约》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否则, 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作出的裁决将毫无意义。

然而,该俱乐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告知笔者团队已有国际足联FIFA类似案件拟在高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但是高院依旧要求申请人撤诉。其理由是:1)国际足联FIFA是民间机构,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对外适用的仲裁机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中关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规定;2)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和国际足联FIFA属于体育行业领域内的机构,其出具的裁决不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民商事仲裁范围,从政治角度也不予承认与执行。现阶段属于立法空白,建议可以向立法部门提意见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因此,笔者团队通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的裁决又一次遭到了阻碍。

3.3 通过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作为中国承认与执行相关裁决的立案标准,却不存在可行性。

笔者团队本希望参照我国法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第一案,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一例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向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的裁决。

但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58条第一款 [11] :“一方当事人若不服FIFA的决定,仍然可以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作为申请人的全部诉求已经得到了支持,申请人没有理由针对胜诉裁决再次进行上诉。因此,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寻求救济的可能性也无可操作性。

即使笔者团队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一例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作为底稿提供给法院作为参照,但 立案法官仍旧告知笔者团队虽然目前只有大连中院承认与执行CAS的裁决,但并不能作为本地区法院承认与执行相关裁决的立案标准

3.4 通过向中国大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救济,仍面临请求权基础、诉讼时效、“一事不再理 ”等多方面的挑战。

由于本案是外国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薪酬纠纷案件,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因此笔者团队尝试向俱乐部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救济。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笔者团队其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FIFA的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但是外国球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在国内或国际法院针对俱乐部 提起新的诉讼 ,并将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的裁决 作为证据予以提交。但提起新的诉讼要以请求权为基础,需要根据外国球员和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是否有约定或者排除适用等进一步分析

由于我国的体育俱乐部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是我国劳动法上所称的用人单位,本案中的俱乐部满足劳动法上关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笔者团队可以向其重新提起新的仲裁请求。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2]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在提起劳动仲裁的期限内,劳动者可以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但是,即便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也是实践中面临的巨大挑战。首先,本案已经由国际足联FIFA争议解决机构DRC进行了审理,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同一事由又进行审理将面临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再者,职业足球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属于 特殊的劳动关系,基于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双方之间纠纷解决方式应适用体育法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参照中国足协章程和国际足联章程规定,考虑到足球行业特点,根据体育法规定,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13] 。另外,劳动仲裁委还会认为足球领域的裁判具有国家主权敏感性,属于行业内管辖,其对于足球等体育领域的争议无权管辖;最后,如何定义国际足联DRC裁决的性质,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还是以新的诉由提起诉讼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面临的困难,再结合有限的诉讼时效问题,从而会给不同方式的法律救济带来巨大挑战。

笔者团队的司法建议

本案中,外国球员是通过向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提起争议解决申请,要求俱乐部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进行救济,经过长期的努力,终于赢得了国际足联DRC胜利的裁决。笔者团队曾处理过十多起国际体育纠纷案件,也历经千辛万苦就本案向多个部门申请执行国际足联DRC的裁决,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仍然面临层层险阻,面对多头碰壁的困境。

关于足球行业内发生的争议,若 自然人或组织违反或不执行国际足联DRC决定的情形,作为已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俱乐部会受到中国足协的相应处罚,但中国足协仅针对已在中国足协注册且保有会员身份的俱乐部进行约束 。如前所述,中国足协将给予扣分、禁赛、罚款、禁止转会等内部惩罚机制,最高处罚也就是将俱乐部逐出中国足协的大家庭,此后无法再参加后续相关赛事。 一旦俱乐部被逐出足球行业治理体系,则无法再对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该俱乐部进行任何约束,因此中国足协对于已脱离足球行业内的俱乐部仍束手无策 。针对本案目前的情况,利用体育行业内的中国足协来管理俱乐部也就毫无意义。

笔者团队认为,即便已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在行业内无法被约束,却在工商领域内仍然存续,仍然可以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参与到法律程序中 。就俱乐部的性质而言,“俱乐部”和俱乐部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同一主体,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 [14] 第二条所述:“本办法所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是尊重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获得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参加中国足协职业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说明该俱乐部必须以有限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注册,只是在体育行业内特殊身份称之为“俱乐部”,在工商领域内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本案中的俱乐部截止至目前已在行业内部领域被取消了中国足协的注册资格,但在工商领域,该俱乐部有限公司显示的企业状态仍然是“存续”的状态。因此,如果俱乐部被中国足协取消了注册资格,但其作为独立法人的主体还存在,那么应该属于工商系统管理的范围内。笔者团队认为应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劳动争议解决部门管辖,通过这些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机构执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给予其民事上的压力

但法院目前的态度一般是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是1)国际足联FIFA是民间机构,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对外适用的仲裁机构,不符合“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规定;2)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和国际足联FIFA属于体育行业领域内的机构,其出具的裁决不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民商事仲裁范围,从政治角度也不予承认与执行;3)目前只有大连中院承认与执行CAS的裁决, 但并不能作为本地区法院承认与执行相关裁决的立案标准 ,也不能参照适用。因此,法院对国际足联DRC的裁决是拒之门外的。

即便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新的法律救济,以国际足联DRC裁决作为证据,将同案在俱乐部所在地法院起诉,甚至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法院仍然会提出同案一事不再理的问题,或是特殊行业应该受到行业内部即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问题,又或是如何定义国际足联DRC裁决的性质问题(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等等,从而又进入了无法获得后续法律救济的死循环。

关于本案项下我国民商事仲裁的范围,笔者团队作如下解读:

中国和瑞士均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一方当事人可基于《纽约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瑞士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作出的裁决,本案系外国球员和俱乐部之间是基于合同纠纷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商事保留的情形,因此,中国法院应该依据《纽约公约》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首先,从中国基于《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以及国际仲裁法庭CAS三个领域受理案件范围来看,《纽约公约》中的外国仲裁裁决是指 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且属于我国商事保留“契约型和非契约型商事法律关系”的情形,即指由于 合同 、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 劳务 等。而国际仲裁法庭CAS的受理案件覆盖范围较广,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效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至CAS仲裁,且争议是“ 与体育有关 ”的“ 原则性问题 金钱利益 或其他利益”均可受理。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受理案件的范围则包括劳动合同 纠纷 等。 因此,《纽约公约》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最为广泛的,其中包括国际仲裁法庭CAS与体育相关的纠纷,也包含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受理案件的范围。反之,如果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出具的裁决,中国也应该依据《纽约公约》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再者,中国基于《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如《通知》中的商事保留所述,即 合同 、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 ,例如Labor Service 劳务 等。对于“Labor Service劳务”从文意解释理解为基于劳务合同关系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团队认为“Labor Service劳务”应该做扩大解释,包含足球领域中的足球机构、俱乐部以及球员之间因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所涉的所有相关争议。

中国基于《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足联FIFA争端解决委员会DRC、CAS《体育仲裁规则》三个领域受理案件范围的比较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0 June 1958)

中国基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1.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 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 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 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

2. The term "arbitral awards" 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

1. 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 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Not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cceded to by China

《最高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I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ercial reservation declaration made by China upon its accession to this Convention, China will apply the Convention only to differences arising out of legal relationships,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which are considered commercial under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egal relationships,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which are considered commercial" means the econom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contracts, torts or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such as purchase and sale of goods, lease of property, project contracting, processing, technology transfer, equity or contractual joint adventur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insurance, credit, labor service , agency, consultation service, marine, civil aviation, railway or road passenger 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product liability,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rine accident, and ownership disputes, except disputes between foreign investors and the host government.

第二条 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 劳务 、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FIFA DRC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国际足球联合会争端解决委员会关于《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Rule 24

The DRC judge may adjudicate in the following cases:

i. all disputes up to a litigious value of CHF 200,000;

ii. disputes relating to training compensation without complex factual or legal issues, or in which the DRC already has a clear, established jurisprudence;

iii. disputes relating to solidarity contributions without complex factual or legal issues, or in which the DRC already has a clear, established jurisprudence.

《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24条:

i. 所有争议最高诉讼金额为20万瑞士法郎;

ii. 与训练补偿金有关的争议,且没有复杂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或在DRC已经有过一个明确的既存判例;

iii. 与联合机制补偿金有关的争端,且没有复杂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或在DRC已经有过一个明确的既存判例。

根据国际足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裁决,其争议类型可分为三类: Labour Disputes劳动合同纠纷 、Training Compensation训练补偿金纠纷以及Solidarity Contribution联合机制补偿金纠纷。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de: Procedural Rules R27

CAS《体育仲裁规则》

R27:These Procedural Rules apply whenever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refer a sports-related dispute to CAS. Such reference may arise out of an arbitration clause contained in a contract or regulations or by reason of a later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din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r may involve an appeal against a decision rendered by a federation, association or sports-related body where the statutes or regulations of such bodies, or a specific agreement provide for an appeal to CAS (appeal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uch disputes may involve matters of principle relating to sport or matters of pecuniary or other interests relating to the practice o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 and may include, more generally, any activity or matter related or connected to sport.

第27条: 本程序规则适用于只要 双方同意将体育相关纠纷提交给CAS ,本程序规则即适用。此类提交可能以某份合同或规章的某项仲裁条款或后续达成的某份仲裁协议为依据(普通仲裁案件),或涉及针对某个联盟、协会或其他体育相关机构作出的决议提出的上诉,前述机构的条例或规章或某一特定协议对向CAS提出上诉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上诉仲裁案件),此类纠纷可能涉及 与体育有关 的原则性问题或与体育活动的实践或发展有关的 金钱利益 或其他利益,更可能涵盖与体育有关的任何活动或事项。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16] 第五十四条争议管辖权的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即已经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俱乐部必须遵守国际足联DRC的裁决,不可将其与国际足联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说明对于仍注册在中国足协的俱乐部,中国足协是有专属管辖权的。反之,对于已被脱离中国足协的俱乐部,则再属于中国足协管辖,那么笔者团队认为对于已在行业领域内被取消注册资格,而在工商领域内仍然存续的法人主体,有管辖权的法院等相关执法机构应该作为首要争议解决机构,通过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机构执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给予其民事上的压力

另外,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中“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在中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或是《纽约公约》中“ 外国仲裁裁决 ”(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均 应该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虽然各个国家间政治主权敏感、法律法规独立、体育行业特殊,导致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做到国际化的统一与衔接。但考虑到远动员的寿命宝贵,国际间争议解决机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 笔者团队认为更应该高效经济地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对于已经在中国境外作出的具有公信力的裁判(或裁决),直接在缔约国予以承认及执行,以实现合作共赢,优化体育产业的全球化发展

从立法角度 ,目前无论境内外、各行各业争议解决的方式均包含调解、和解、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争议解决的方式,但正如本案所面临的脱离了境内外足球治理机制的争议问题处于法院、足协、劳动仲裁委三不管的境地,出于立法空白的问题,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体育领域的国际化是基于体育又超越国界的属性,但体育领域的国际化立法无法跟随体育齐头并进的发展,将导致国际体育交流出现越来越多的障碍。笔者团队认为需要加强国际间体育规则和行业规则的解释和衔接,让体育交流超越政治交流,实现体育统一化、全球化,最终为日益频繁的足球等体育类争议提供更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 ,笔者团队认为需要加强对法院进行足球治理体制的普及,向法官论述国际足联DRC的性质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性质,虽然仅是行业内或国际上的组织,同时也存在国际政治主权的敏感性,国与国法律体系的独立性以及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但是即便是不同的仲裁等法律规则,也都遵循公平、争议、平等的原则,其裁判应该得到承认与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多头碰壁的困境并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团队认为作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还需加强法院与中国足协的沟通,随着国际赛事的增加,足球体育领域的争议也将日益增多,如何将足球争议解决机制与法院审判、法院承认与执行裁决相结合,是律师们及法律工作者将研讨的课题。

[1] 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体育科学2005年(第25卷)第2期,第4页。

[2] 参见CSL中国体育法学网《国际体育争端:里程碑案例---穆图与切尔西俱乐部系列案》http://www.chinasportslaw.com/newsitem/278338140.

[3] 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测(2021)》足球字(2021)8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 违反或者不执行 中国足球协会以及体育仲裁法庭、 国际足联 、亚足联 决定或裁决 自然人或组织违反或者不执行上述组织及其相关机构的决定或裁决,中国足球协会可以作出下列处罚 :(一)追加罚款、暂停参赛、减少转会名额、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二)对不服从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相关款项的组织,将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支付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定的款项......

[4] 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等规定。

[5] 蔡果:《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第248页。

[6] 参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一条: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 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 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 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二条: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 商事保留 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 法律属于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 指由于合同 、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 劳务 、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8] 参见:【天眼查】胡安、阿尔方索与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辽02民初583号https://susong.tianyancha.com/f3b4dbf89da911e8a8b47cd30ae00894.

[9] 参见:胡安、阿尔方索与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辽02民初583号。

[10]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11] 参见:《国际足联章程》。

[12] 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3] 参见: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陈禹杭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辽01民终10773号。

[14] 参见:《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

[15] 参见:FIFA 官网 https://www.fifa.com/legal/football-tribunal/dispute-resolution-chamber-decisions。

[16] 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