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建改造引起村民公愤 (融媒问政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新闻摘要:西安农民查丁想不明白:“做好事为啥就这么难?”12月23日下午,他站在西安市未央区西查村的一条村道上烦躁不已。朋友开玩笑道:“修桥补路瞎眼。”查丁脚下踩着的这条村道,原本是一条土路,“这条路通往34户村民家,一下雨人都进不来。”靠做工程有了一定积蓄的查丁,便自掏腰包24万元,将这条路用水泥硬化。不料,却被西安市国土局及城管部门责令拆除。(12月24日澎湃新闻)

观点:农民为村里修路违什么建?(张友堂)

自古修桥补路,都是积善修德的好事,怎么查丁修路就成了违建呢?

查丁说他上学少,不懂得什么是违建?违建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查丁修的本来就是一段旧路,没有占用耕地,修路也不是为他一个人使用的,是为村民使用。查丁只是修路,并没有建什么建筑物,不属于违建中的任何一种。并且,网上有不少报道村民集资修村路的事情,没有说需要经过国土部门批准,且修路都是作为正能量来宣传的,可是,到了查丁这儿怎么就成了违建呢?

这则新闻后有位网友写的评论很有意思,网友说,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全球最最“公开公正”的招标、规划、预算……没有使用“*用御**”建设单位,修完了也没搞庆典表彰政绩。断了有关部门财路;少了多少政绩。不拆你拆谁?

网友的话虽然有些刻薄过分,但是,细细琢磨也有一些道理。一些政府部门平日里不仅不主动积极的为群众做事情,而且对群众找上门来也常常扯皮推诿。而当群众自发地做一些事情时,他们却又想法设法加以阻挠,设卡子、挑毛病、使绊子。在他们心里,有一种极不正确的观念,他们不作为,也不让别人作为。他们尽管什么也不做,但是,别人做事情必须要经过他们的批准,一定要对他们烧香拜佛。如果不对他们烧香拜佛,他们就就会找理由整治你。

查丁为村里修路这件事,根本无须向国土部门请示。况且,国土部门对查丁修路之事从开始就了解得清清楚楚。在修路期间,国土部门一直有人在现场拍照。如果是违建,一开始就应该立即制止。可是,他们却不制止。等到修完了,就立马下通知是违建,要立刻拆。国土局到底安的是什么心?

说白了,国土局说查丁修街道违法,轻者说,是官本位意识严重,心胸狭窄。查丁修路没有向他们请示,他们就认为查丁没有把他们放在眼里,感觉不爽,存心报复。重者说。是查丁没有拜他们这尊大佛,没有给他们烧香进贡。他们这些人或许是雁过拔毛惯了,查丁没有按照他们的规矩去做。

国土局说查丁修路违建,给人的印象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虽然中央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一定要执政为民,要“权为民所用”,但是,有些干部仍然把权力视为私有财产,处处想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私利。这是极其错误的。这样的干部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使用好手中的权利,为群众办实事,不能再以任何借口刁难群众、报复群众、整治群众。(作者:张友堂)

观点:善举遭遇尴尬是行政的乱作为(杨应和)

个人自掏腰包修桥铺路,是一种功德无量的善举,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响应,对无私奉献精神给予褒扬,呼唤更多人的认同并加入其中,让这股正能量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可是当地政府部门却要求查丁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这种以德报怨的做法,寒了善良人之心,也暴露了当地政府部门的不顾实际情况,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查丁的做法的确存在未经规划局、土地部门以及交通部门等的许可就私自建路事实,但他也先后问过村委会,村干部表示拿不出钱来,在那条烂路灰土大,特别是下雨天更是难走的情况下,查丁才决定出资修路。如果说查丁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和违建的行为,那么修路之初,在场的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阻拦才是,怎么时隔一月之久才下发条文要求拆除?从现实情况看,宽敞的水泥路确实给34户人家带来很大便利,国土局罔顾事实让其恢复到泥土原状,难道是进行“以旧补旧”*物文**保护吗?

一个常年泥土飞扬,雨雪天难走的乡村道路,难走的境况可以想象,国土、规划、城管、公安任何一个部门都有职责拿出具体方案为民解忧,造福为民。可是现实情况是,没有一个部门主动作为。当一个农民自掏腰包修建公路,却都“齐心协力”把矛头对准查丁,是不是查丁抢夺了这些部门的“风光”,让其蒙羞?

本是政府负责的公共事件,查丁却用朴质的行动取而代之,即使有不当之处,也应当善意指引,忌用行政手段否决,否则容易导致不良社会舆论,让社会公德紊乱。我们迫切希望当地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态度,及时收回不合情理的通告,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保证今后不再随意乱用行政权力*压打**那些倾心奉献的民间人士,我们拭目以待。(作者:杨应和)

观点:“法”与“理”之间不是没有第三种可能(刘天放)

该事件再清楚不过,是因为农民查丁在事先不知违法的情况下自腰包擅自修了这条路。如果当地国土局认定在集体土地上修路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那么查丁就是违法无疑。毕竟,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修路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认定要是符合相关法规就没有任何问题,当地国土局也有权对此依法处理。

然而,该事件其中也有几个地方需要弄清。首先,查丁开始修路时,国土局并没有干预,仅是“修路的时候,国土部门有人来拍照,但也没人拦着不让修”。等路修完了几个部门才“联合执法”,责令他给以拆除,且拆除费用由他自己承担。那么,为什么明知道违法,还让他继续修下去呢?本着“事先告知”或“避免严重后果”的角度出发,也该履行一下告知义务。其次,说查丁修足球场、修路是因为有私心,但他方便了自己的同时,不也方便了村民吗?再次,查丁找过村里想让村里要修路,但得到的答复是“拿不出钱”,而查丁修路造成的后果,既是利己,也是利他的。

如果当地国土局的说法属实,那么该事件就是“法”与“理”之争。法大于理,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究竟要看执法的后果是不是“合情合理”。在已既成事实的条件下,如果执法的后果有可能损害更多人的利益,违法者又是出于善心,且执法部门事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就应该在执法之前就必须考虑上述因素。查丁自费修路钱,不知晓这么做是违法的,但路修成后,受益的不仅是他自己,还有整个村子的村民。如果强行拆除,于“法”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执法的后果损害的却是所有村民的利益。因此,“法”与“理”之间有时候也会出现第三种可能,即让“违法”变“合法”。

既然执法势必将损害更多人的利益,那么,当地国土局就该通过自身的“有所作为”,让“违法”变“合法”。具体的做法是,在批评教育查丁本人后,向其说明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但考虑到他这样做有特殊原因。因此,就该让查丁补办手续,让这条“便民路”继续为本村村民服务,而不是急着责令让他拆除。如此,“法”与“理”之间就有了另一种选择。执法就该本着循于“合法合理”的原则。民间就有“修桥铺路积德,拆桥拆路缺德”之说。违法了,根据具体情况,就该让其变成合法。“以理找法”的逆向裁判思维有助于解决疑难事件中出现的裁决结果与常理相悖的问题。“以理找法”中的“理”,需要与*意民**、道德、常理相一致。

执法是为了公平正义,那么,如果执法的后果导致的是对公平正义的变相损害,这种执法还是要慎重而行,甚至应该主动去寻找替代的办法。这里不是说要搞“有法不依”那一套,而是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办理。况且,当地国土部门在这件事上也不是没有责任,至少“事先告知”的义务国土局就没有尽到。显然,如果那条花了24万元修的路真被拆除,既是财产的浪费,也将使村民的利益受损。由此,“法”与“理”之间也有第三种可能。那就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使群众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把路拆除。(作者: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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