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还原:
隔壁邻居小张十岁,小学五年级,特别喜欢踢足球。每天晚上吃过晚饭,都会跟小伙伴们在小区“足球场”里面踢球。说是“足球场”,其实就是小区内的一块空地,大概100平方左右,原来是做鱼池的,现在成了小朋友玩耍踢足球的乐园。七八个小朋友分成两队,追逐着,嬉闹着,踢足球,你来我往,好不热闹。
但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小张在开球的时候,不小心踢偏了,球径直飞向了一位正常走路的老人,老人家受到球的冲击力,跌倒在路上。众人赶紧将老人送到医院,医疗费前前后后总共花费5000元, 那么这个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呢?是小张自己承担,还是老人自身承担?小区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法律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足球运动本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般情况是需要足球场或专业运动场,但是小朋友在小区内踢球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下,对路人旁人存在潜在的风险。在本案中,小张在小区内踢球属于此种情况。特别是晚上,视线较暗,小朋友踢球本身自身控制方向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小朋友将球踢偏踢到老人,属于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小张一起踢球的其它小朋友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自己有个人财产,比如零花钱等,先从零花钱内支付赔偿费用。如果不足赔偿额或者小张无零花钱,则由小张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进行赔偿。
如果是小张与其它小朋友一起踢球,不知道是谁踢偏球,球飞向了老人致受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小孩的监护人共同赔偿,为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区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在这里并没有明确。作者认为,不应该做扩大解释,因此,作者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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