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谤诽**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法大**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法大**官和律师的形象。
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

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作决定命运的赌注。
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他们才会更加相信,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会集**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
当报界轻率诋毁公众人物,谩骂*谤诽**恪尽职守的公职人员,并借用公共舆论对他们施加负面影响时,我们不能说媒体权力正被严重滥用,因为与开国先驱们当年遭受的人身攻击相比,这类言论根本算不上什么。如今,我们政府的行政架构已愈加叠床架屋,渎职、贪腐几率陡增,犯罪率屡创新高。玩忽职守的官员与黑帮分子狼狈为奸、包庇犯罪,将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对勇敢、警觉的媒体之需要,显得尤为迫切,在大都市里更是如此。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意民**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创设这一权利,就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将讨论何种议题的决定权,最大限度交到我们每个人手中。……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扰,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译者序)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一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 年,一个名叫 L. 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谤诽**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法大**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法大**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1 年 3 月 2 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法大**官以 8 票对 1 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言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 9·11 感谢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2006 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谤诽**、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 1090 万美元。其中,290 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 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 210 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借为此违背主流*意民**。2010 年 1 月 21 日,*法大**官们在“公*联民**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 月 24 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 票对 1 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法大**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法大**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 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 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 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在 600 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议应被视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 1000 英尺,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力暴**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实上,在葬礼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涕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泣,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 1964 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公共讨论”吗?
九位*法大**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阿利托*法大**官就认为,费尔普斯的标语完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公论**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法大**官属于孤独的少数方,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比如: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1919 年])穿着写有“*他操**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1 年])当众焚*国旗烧**,有没有*渎亵**人民对*旗国**的神圣情感?(“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年])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立场,是否违反了司*伦法**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2002 年])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2003 年])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 年])……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法大**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一系列判例,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二
今人说起美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多以为它巨细靡遗,对形形色色的言论一视同仁,施以保护。然而,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美国建国之初,制宪者之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更多只是针对英国殖民者的“事前限制”措施,也即出版许可制度。这一观点,受到早期*法大**官的普遍认同,在司法个案中也有所体现。直到 1907 年,大名鼎鼎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大**官在审理“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案”(Patterson v. Colorado)时,仍坚持认为,言论自由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事前限制”,宪法“并不禁止对那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进行事后惩戒”。
当然,美国宪法能够沿用至今,并被誉为“活的宪法”,靠的是最高法院*法大**官们与时俱进,适时根据社会情势变迁,通过灵活解释,不断赋予宪法条文新的含义。到 1919 年,霍姆斯*法大**官已改变立场,认为宪法既严禁“事前限制”,也保障言者不受事后追惩,惟一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是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言论。
后来,受勒尼德·汉德法官、哈佛法学院泽卡赖亚·查菲教授等人影响,霍姆斯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上了“迫在眉睫”与“刻不容缓”两个限定,再度拓宽了对言论的保护范围。1931 年,最高法院审理“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Near v. Minnesota)时,政府律师詹姆斯·马卡姆试图用霍姆斯 1907 年的判决意见为*压打**媒体言论的举措开脱。审判席上,已经九十高龄的霍姆斯*法大**官微笑着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一个人的司法立场尚能有如此变化,更何况一个群体,一个机构。20 世纪 20 年代之后,在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雨果·布莱克、约翰·哈伦、厄尔·沃伦、小威廉·布伦南等伟*法大**官的孜孜努力下,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对不同类型言论的保障标准,亦逐步确立。按照最高法院的分类原则,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了保护公共治安与普遍福利,某些言论必须受到限制。如个人不得在法庭作伪证、不得谎报火警引起公众恐慌、不得教唆或悬赏杀人、不得刊登虚假商业广告。淫秽(Obscenity)、挑衅(Fighting Words)、泄恨(Hate Speech)言论也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禁止“标签”。因此,*法大**官们的努力,更多集中在列明标准方面,使人们对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以及相关结果,有一个理性、明确的预期。20 世纪中叶,许多文学作品仅仅因为有“淫秽”嫌疑,就被政府随意禁止出版。
1957 年,*法大**官们在“罗斯诉美国案”(Roth v. United States)中宣布,淫秽作品不受宪法保护,但是,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必须根据三个原则:首先,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其次,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这一标准确定后,政府再不能随便以“涉黄”为由,将某本书打入冷宫。《洛丽塔》、《包法利夫人》、《南回归线》、《尤利西斯》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传统*书禁**,终于得见天日。
与此同时,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也进入繁荣期,各类学说层出不穷,进而影响到法官裁判。霍姆斯*法大**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法大**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这些思想,在《论出版自由》、《论自由》中都有精彩论述,并最终转化为“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等著名案件的判词。
进入 20 世纪,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进一步提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可将之划分为“私人言论”与“公共言论”,后者亦可称为“政治性言论”。私人言论与公共事务无关,国会可视其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法限制。但是,公共言论是人民自治的基础,政府不应干预。他在 1948 年出版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一书里,集中阐述了上述理论。尽管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的说法,日后受到很大争议,米克尔约翰教授也在晚年修正了这一观点,但是,关于政府不应干预公共讨论的理论,却逐步深入人心,最终被布伦南*法大**官吸纳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
“沙利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60 年 3 月 29 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压打**民权人士与*威示**学生的行为。但是,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
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谤诽**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法官判令时报作出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不得不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 年,*法大**官们以 9 票对 0 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
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谤诽**诉讼。布伦南*法大**官执笔的判决意见气势恢宏,充分吸纳了米克尔约翰的观点,尤其是那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uninhibited)、充满活力(robusts)并广泛公开(wide-open),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就连 2011 年宣判的“斯奈德案”,也把这句话作为判决依据。或许,正是因为这番渊源,“沙利文案”宣判后,当有人问九十二岁的米克尔约翰,对判决有何感想时,老先生意味深长地说:“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三
《批评官员的尺度》讲述的,正是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有关的故事。当然,如果以为这本书只是就事论事,简单叙述案件始末,显然是小看了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刘易斯生于 1927 年 3 月 27 日,是美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也是新闻界“老兵”。他毕业于哈佛学院,1948 年进入《纽约时报》工作,历任编辑、记者、驻伦敦记者站主任。1969 年至 2001 年期间,他还兼任时报的专栏作者,至今仍在《纽约书评》设有书评专栏。1964 年,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三十七岁的刘易斯正好是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的报道,和参与此案的*法大**官、律师、当事人都很熟悉。这些经历与资源,为他日后写作此书,提供了极好的素材。
刘易斯布局谋篇、驾驭文字能力极强,擅长设置悬念、以点带面、娓娓道来。1955 年,刘易斯因报道一起海军雇员受“麦卡锡主义”*害迫**事件,第一次获得“普利策奖”。这名雇员也因为这则报道成功复职。这段故事,后来被改编为电影《海军共谍案》(Three Brave Men)。1963 年,刘易斯又因对最高法院事务的出色报道,再度获得“普利策奖”。
刘易斯既精于新闻写作,也是畅销书作家。1964 年,他根据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撰写了《吉迪恩的号角》一书。这本书讲述了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通过不断给最高法院写信申诉,最终改变美国法律,并成功洗脱冤屈的故事。刘易斯以生动笔触,尽力还原事件全貌,刻画了大时代中小人物的命运。该书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追捧,销量高达 80 万册,并被改编为同名电影,由大明星亨利·方达主演。
值得一提的是,多年的新闻从业经历,令刘易斯深谙读者心理,他的作品语言平实、通俗,很少使用深奥法理或晦涩术语。即使遇到专业名词,他也会在正文中举例释明,几乎不劳译者费心作注。比如,在《吉迪恩的号角》中,为解释美国联邦与州的双重法律制度,他就举了这样的例子:“以偷车为例。当小偷将停靠在曼哈顿东 87 街的汽车偷走时,就违反了纽约州法律;如果他驾车通过乔治·华盛顿大桥进入新泽西州,他又会触犯禁止驾驶赃车跨越州境的联邦法律,三十年后,刘易斯推出《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时,更将这种化繁为简的能力发挥到极致。
与《吉迪恩的号角》相比,《批评官员的尺度》视角更为广泛,时间跨度也更大,它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独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
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党**争,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法大**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和学者。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威廉·布伦南*法大**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从本书第十七章起,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许多观点亦发人深省。比如,为什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诉媒体*谤诽**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为什么媒体与政客、名人对簿公堂时,陪审团甚至广大民众,却宁愿支持权贵?最高法院为保护“公共讨论”,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规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与“公共讨论”又有什么关系?有必要动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去保护八卦小报的胡编乱造么?
对此,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公论**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罗伯特·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说,本书最后几章的反思性内容,看似与“沙利文案”案情已无太大关联,却恰恰是最有价值的点睛之笔。
虽然刘易斯从事过多年司法报道,并先后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课程,但他本人并非法律科班出身。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哈佛法学院一年的“尼曼学者”学习经历,使他获益匪浅。更有意思的是,刘易斯还有一位“法律贤内助”。他的妻子玛格丽特·马歇尔,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大**官。2003 年的“古德里奇诉公共健康局案”(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判决意见就由她主笔。此案首度确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引起社会各界轰动。可以想象,刘易斯的著作中,也包含着这位*法大**官的智慧。套用刘易斯在新书《言论的边界》“致谢”部分的话,玛格丽特·马歇尔对他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四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比如,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谤诽**之诉?对于这类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裁判?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谤诽**”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压打**网络舆论的代名词。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 2009 年 4 月下发通知,强调*辱侮**、*谤诽**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辱侮**、*谤诽**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谤诽**公诉屡禁不止,民事侵权诉讼亦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官员的个人起诉,也有国家机构的单位行为。比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因《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则报道,以侵犯法院名誉权为由,起诉了这家杂志社,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根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 210 起媒体侵犯名誉权判例的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 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
最近几年,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理论的译著、专著已有不少。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及其影响的著作、文章也逐渐增多。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从“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司法实践。许多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2003 年)、“唐季礼诉《成都商报》等媒体案”(2004 年)和“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2007 年),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偏好用“公众人物”一词,论证媒体监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唐季礼案”中的判词:“公众人物较之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会引发社会关注乃至给新闻媒体自身带来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为履行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适度的报道。”以及“范志毅案”中的判词:“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从这些判词中,依稀可以看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意见的影响。
但是,根据一些学者的观察与总结,上述包含“公众人物”概念的判决,存在如下共性:首先,原告都是文艺界、体育界或科学界名人,却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其次,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已足以解决,“公众人物”的概念只起辅助性作用,甚至有画蛇添足之嫌。最后,多数案件只与名人的情爱纠葛、丑闻八卦相关,并不关乎“公共事务”美国法官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可在我国法官手中,相关概念更多成为装饰判决书的“西式甜点”。当原告是手握实权的政府官员时,舶来理论就不见踪影了。这到底是对“公众人物”的理解不同,还是我们的法院“欺软怕硬”呢?
也许有人要说,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规则对中国没有意义。但是,这些人可能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务院总理*家宝温**近年更是多次强调:“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亦然。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就得像默里·格法因法官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判决书中说得那样,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以宪法条文、国家政策与民主精神为依据,我们有理由对更多现实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比如,在刑法中,是否应删去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辱侮**、*谤诽**行为可提起公诉的规定?或者,是否应考虑以司法解释形式,对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紧缩性的界定?对“被害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辱侮**、*谤诽**类刑事案件,是否应对诉讼程序、证据规格与定罪标准予以进一步限制和明确?
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是否应当明确,当国家机构起诉媒体或公民侵犯名誉权时,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立法禁止国家机构提起名誉权之诉或*谤诽**之诉?是否应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公众人物”范畴,当他们因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侵权之诉时,法官是不是应适用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当媒体报道部分失实,却并非蓄意造假时,应如何认定媒体的责任?在这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
翻译本书期间,我曾看过一则关于“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新闻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记者问这位名叫巫国平的法官,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巫法官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从这些朴素的话语里,我仿佛又听到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等伟*法大**官的声音,也感受到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