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知名站长卢松松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传票,因其2014年10月及2015年10月两篇博文中用户评论的内容涉嫌抄袭知乎文章而被诉侵权,北京勇迪信息咨询公司向卢松松索赔6000元赔偿金。
大多数人终身都不见得会与法院打交道,因此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都是懵的,我曾经和法官到村里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收到传票之后哭了的都有。大多数人会对这种诉讼莫名其妙,我怎么会成为被告呢?我这怎么是侵权行为呢,法院为什么会立案呢?开庭时候我是去不去呢?去了之后会不会被抓呢?
其实,大多数人都想多了,这种就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诉讼。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起诉到法院,法院就应该立案。法院立案并不等于原告会胜诉,通常情况下, 被告要积极应诉,主动提交证据,准备答辩,除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否则吃亏的是被告。民事诉讼中,法院是不会抓人的,刑事诉讼中,负责抓人的是警察,不是法官。所以,遇见民事诉讼不用慌,积极应对即可。
回到站长卢松松博文被人评论而被起诉侵权一事,我们来看看这个知识产权侵权是否成立,会不会承担赔偿责任。我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博文被人评论,即使评论内容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博主也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评论的内容是作品吗?
判断评论是不是作品,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察,首先,评论是否有创造性。作品要有创造性,也就是说,这个评论内容不是抄袭的,不是属于公有领域本身已有的内容。其次,评论是否达到一定字数。如果评论的内容过于短小,通常情况下不能当做作品来进行保护。这是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保护的是用字词传播的作者思想的外在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也不保护字词本身,内容过于短小,往往构成思想和表达的合一,会阻碍他人表达思想,同时评论的内容越是短小,越是不具有独创性。再有,作品源于自己,是自己的智力成果。还有,可复制性等等。看到有人把合法性作为作品的特征,这个是不对的,举个例子,国外的影视剧如果要引入国内*放播**,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在国内*放播**,那么,这些未经核准的,进入国内在网络上传播的,合法吗?当然不合法。那么,已经在国内*放播**的影视剧就不是作品了吗?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吗?显然是不对的。但是,这种影视剧即使起诉被侵权,也拿不到多少赔偿,因为你不具有合法性,那么你的损失就无法计算,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防止作品在传播。另外,大家如果还记得陈冠希*照门艳**事件,陈冠希当时提起了诉讼,也是按照自己对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诉由的,你说冠希哥自己拍摄的照片合法不合法?
针对卢松松博文中的两篇评论,可以认定为作品,是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权利人吗?
通过卢松松的博客可知,勇迪公司是买的版权,买的他人的文章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勇迪公司通过合同的安排,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财产权,通常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内容,不再赘述,大家可以查查著作权法。
卢松松的博客文章发表于2014年和2015年,相关的评论也产生在2014年和2015年,勇迪公司购买版权的时间为2020年4月,从这个角度讲,即使侵权,也应该是侵犯原作者的相关权利。因为勇迪公司购买的权利,只能指向将来。但是,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持续性,在勇迪公司2020年4月购买了原作者的版权之后,相关的评论还在博文之下,因此,是有可能侵犯涉及到勇迪公司的财产权的。
第三,卢松松是侵权主体吗?
在本案中,卢松松自己写作的博文,属于自己的创作,是自己的作品,卢松松只对博文负责,如果卢松松的博文复制了勇迪公司购买的文章的版权,卢松松就涉嫌侵权了。但是,文章是卢松松写的,评论是其他人写的,卢松松未必认识这些在博文下进行评论的人,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即使评论侵权,侵权的主体也是发表评论的人,而非卢松松。勇迪公司应该将发表评论的人诉至法庭,请求发表评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毕竟,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知识产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所谓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直接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卢松松自己没有实施任何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直接侵权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间接侵权是指引诱、教唆等为直接侵权提供帮助的行为,间接侵权必须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在这个案件中,比如,是卢松松诱导他人在自己的文章下抄袭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那么,卢松松就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我相信勇迪公司找不到卢松松间接侵权的任何证据。
第四,卢松松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吗?
在这个被诉案件中,本人认为实际侵权人为发表评论的人,卢松松不必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但这个不是绝对的。我们知道,博文的作者有删除评论的权力。如果勇迪公司通知卢松松,说自己是某两篇文章的著作权人,卢松松博文下某两条评论侵犯了他们对作品的著作权,通知卢松松把这两条评论删除,如果卢松松接到通知,没有删除涉嫌侵权的两条评论,卢松松就涉嫌侵权了,这本质上是间接侵权,但是,只要卢松松接到通知之后,将两条评论内容删除,就绝对不会属于侵权。
第五,勇迪公司为什么把卢松松列入起诉对象?
这些公司的套路是,不管是不是真的侵权,先吓唬一把再说,能骗点就骗点。接下来,这家公司很可能和卢松松进行谈判,要求卢松松赔偿1000或者2000,如果卢松松赔偿了,他们则和卢松松签署一个和解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这种纯粹是利用了被告对法律的无知,这种谈判实质上和恐吓差不多,先以诉讼为名锁定被告,给被告一个下马威,前面已经提到,很多人当了被告之后,气势就会矮一截,好像自己做了什么不对的事情,这点也给了某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
另外,这些知识产权流氓起诉卢松松,是他们判断卢松松有钱又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专业知识,索赔6000元一般律师又不愿意接这种案子,况且不是专做知识产权的律师也不一定能说明白这个事情,所以很多被告就嫌麻烦,和解了。这就是这些公司的套路,广撒网,逮住一个是一个,这些公司通过这种名为维权、实为敲诈赚的盆满钵满,数钱数到手抽筋。
有人说,这个公司起诉到互联网法院成本很高,这个是大家不了解这种批量案件,这种案子起诉的成本极低极低,所以才会有某些不良公司勾结不良律师专门以此为业。
第六,假如卢松松真的侵权了,会判决赔偿对方6000元吗?
民事案件的赔偿以补偿为主,如果权利人能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没有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的,按照侵权人获得利益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都无法查清的,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按照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关于文字作品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原创作品按照80元至300元/千字计算,翻译作品按照50元至200元/千字计算,汇编作品按照10元至20元/千字计算。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40元至80元/千字酌情确。大家根据这个标准算一算,即使真的侵权,按照字数,会赔偿6000元吗?
在这个案件中,卢松松没有通过他人对文章的评价获利,也未见得个权利人造成损失,即使造成损失,也只限于2020年4月到文章删除之日,大家想想,6000元是不是太高了些?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0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虽然不包含文字作品,在报告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某些权利人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通过法院,实现以诉代销。
作为律师,我们也发现某些权利人在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之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侵权的措施。他们哪怕在文章中、或者在图片中留下水印,声明禁止转载也算对保护自己的作品尽了一点点努力,他们没有。有人打了一个比喻,有个姑娘,穿着暴露,被咸猪手摸了一把,姑娘起诉到法院之后,获得了法定的赔偿,后来姑娘发现这样可以来钱,以后穿着更暴露了,姑娘成为了法院的常客,这样的姑娘值得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