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体育运动受到其它参与者的伤害,自甘风险的规则。
大家好,我是钦州黄博道律师。平时遇到刑事、行政、民事法律问题,可关注黄律师抖音咨询。前些天黄律师比较忙,没能及时更新抖音普法视频,今天利用周末,黄律师普法的问题是:踢足球双方都在规则内抢球,对方不小心把自己的脚踢骨折了,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的法律问题?

这个法律问题从《民法典》颁布实施起,已经明确规定自甘风险的规则,除非对方存在故意伤害或者明显违反规则的重大过失,否则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是不得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1176条:
·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调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第198条是这么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活动的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审查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组织管理保障方面的过错,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的,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所以黄律师在此特别风险提示,活动的组织方在组织活动时务必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转移体育运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的风险责任。
好的,今天的普法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