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能证明和还原案件事实的手段就是出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在实务中,证据利用得当,对控制案件走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要是没有使用好证据,将会成为对方攻击我方的*器武**。
最近在无讼上听了天同律所的律师分享其使用证据的思维,受益匪浅,想做一些总结,供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三性、收集证据、整理证据、运用证据四个方面,总结如何在诉讼中使用好证据这一利器。
证据的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不管是在庭审前的证据收集、整理、呈现上,还是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环节,还是在庭审后书写代理词中,证据三性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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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 |
要件 |
释义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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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 |
形式真实 |
形成过程真实,非伪造 |
《新规》87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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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 |
内容真实,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
《新规》87条第(四) 《解释》1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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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
来源合法 |
适格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方法形成或获取证据 |
《新规》87条第(三)款 《解释》104条、1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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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 |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例:域外证据经公证单位证明需盖章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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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 |
与案件 待证事实相关 |
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间存在客观联系 |
《新规》87条第(二)款 《解释》1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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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为《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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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 要对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等做相关研究,找出案件的要件事实,并养成沿着要件事实收集证据的思维,先收集要件证据,等要件证据齐备之后再收集间接、辅助证据。
- 法律规定的证据优先,按照关联性由近至远,证明力由强至弱的层级收集,并仔细审查证据的三性。
- 证据收集顺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相关但当事人未提供的,引导当事人提供——律师主动收集、形成的证据——律师无法收集的,申请法院调取。
- 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和交接记录,保护好自己。证据原件很重要,丢失的话会影响案件诉讼,所以最好不要替当事人保留证据原件。若真的要收取当事人的证据原件,一定要做好工作记录和交接记录。亲身经历:最近我就遇到了当事人称没收到我给的原件,幸好我一直有制作文件交接表的习惯,会让交接人签字确认。在此,提醒各位,特别是职场新人,一定要做好交接记录,保护好自己。下面是我做的简单的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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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管理表-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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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文件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转出对象 |
经手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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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管理表-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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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文件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接收对象 |
经手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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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证据
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对证据的整理方向也不一致,诉讼前、一审、二审、再审,不同的阶段,侧重点不同,为了更好的诉讼效果,整理证据需要花费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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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阶段 |
证据组织目的 |
如何组织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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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 |
还原案件事实 |
尽可能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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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以诉讼请求为核心 |
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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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围绕上诉请求与一审判决 |
针对一审判决重新编排证据,一审主要证据+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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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
围绕再审请求与原审判决 |
原审主要证据+新证据 |
关于证据的编排和呈现,我其实一直很困惑,目前有两种方式,表格版和文字版,各有优劣。
表格版简洁明了,但是叙述有限;文字版的可以较为详细表述证明目标,但是看上去繁琐。
这次听了天同律所、无讼讲师郭遥远律师的有关证据思维的讲课,发现他整理的证据目录特别好,基本解决了我上面的困扰,他做的证据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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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
一、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反复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责任(事前确定,不能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要注意特殊侵权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此外,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述: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不能由法官来分配。”
二、庭前准备
内容准备: 庭前根据“雷德芬表格”对证据内容进行准备,预判对方的质证意见,以及提前准备好我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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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德芬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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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方文件名称 |
提交方的意见(证据三性、证明内容、证明对象、证明力) |
相对方的意见(证据三性、证明内容、证明对象、证明力) |
提交方对相对方的回应 |
合议庭/仲裁庭可能的判断 |
形式准备: 核查证据的原件,一定要细致,例如借款合同:核对签订各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期限、落款日期、签名或盖章等等内容。
庭审后及时将原件返还当事人,并且做好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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