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股权投资、公司转型的需要,股权转让越来越频繁,股权转让操作复杂,各个环节中隐藏着诸多风险,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所占的比例很高,转让过程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转让方隐瞒股权的瑕疵,协议内容不够细化、受让方没有委托专业机构作尽职调查等都可能引发争议,导致诉讼的发生。本文总结了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风险,希望能帮助您在实践中识别和防范相关风险。

一、股权转让的程序性风险
1、违反《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多时候,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甚至已签订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后,转让方才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因为一旦股东会不同意转让,或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先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夭折,导致协议解除,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
2、忽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纲领,任何经股东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公司、股东等都必须遵守,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比如严格禁止股东转让股权,那么这个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判断其合理性,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涉及外资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并进场交易。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的,转让协议未生效;未经评估的,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未进场交易的,转让存在无效风险。
另外,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或财产转移手续。
二、对目标企业了解不够导致的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受让方很难对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企业资质、潜在经营风险有实质了解,在实务中,有时受让方听信转让方一面之词,在对目标公司没有做好尽职调查之前就急于订立合同,在股权转让结束后才发现目标公司存在的很多问题,如转让方刻意隐瞒公司债务,未披露或遗漏重大事项等,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之前一定要充分调查目标公司的资质背景,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固定资产抵押情况、债权债务,是否具有从事相关经营业务所需要的资质或证明,以及产品责任事故、近三年的税务报表、诉讼、仲裁等。必要时受让方应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作尽职调查,评估受让股权的相关风险。

三、股权瑕疵转让的风险
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股权在转让前已质押,股东本身为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是实务中常见的引起股权转让纠纷的问题。
1、股东未出资或股东未出资到位
由于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多股东并未缴足注册资本,甚至未实际出资,如果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而公司又有债务,势必会产生未缴足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仍未出资或缴足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方知道或通过合理的判断应当知道目标股权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在债权人*债追**的情况下,受让方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目前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前提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无需履行出资义务,也无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义务及补充赔偿责任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为防范转让方未实际出资带来的风险,建议转让方、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及债务承担的问题。
2、股权设定担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股权若进行了质押,在解除质押前一般不能转让,但经过出质人与债权人协议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拟转让的股权已被质押的事实,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隐名股东作为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规则,但由于隐名股东并非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如果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并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不配合其进行股权转让,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充分了解情况,尤其是名义股东股东及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是否知情及同意。受让方应同时与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取得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所转让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而是隐名股东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投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如果想显名,完成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登记,需要依赖显明股东的配合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受让方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变更登记事项有所约定。
如果是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的同意转让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让方并不知晓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符合善意取得的几个条件(主管善意、合理的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价格、已办理了登记手续),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四、股权转让协议订立过程的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受《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转让程序复杂,且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
1、目标公司的情况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双方内部程序办理情况
5、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6、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10、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
订立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协议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如协议中约定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是无效条款;协议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评估价格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导致协议无效。
第二,协议内容要具体并具有可行性。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化,并具体落实到某一方身上,如果不能明确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导致权责不分,很容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第三,注意协议的几个关键节点。 协议要注意把握股权转让及转让款支付程序的风险防控,明确公司负债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责任,保留无过错方的中途解约权和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权利。

五、合同实际履行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转让方与受让方都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代表股权转让已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只是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生效后,当事双方履行了协议条款,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包括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受让方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更新、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系列程序,只有履行了上述变更手续,股权转让才算真正完成,具有社会公示性并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目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手续的办理久拖不决,受让方将无法顺利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也可能反悔,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所以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方应积极地采取各种方式督促目标公司履行义务,对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进行变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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