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当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时,亦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2、认定是否系执行工作任务,要以行为外观判断,依据客观事实而定,而非依据主观意思而定。如行为外观具有执行职务之形式,客观上足以使人认定其为执行职务者即可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一般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授权的时间和地点内,如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就要考察是否是服务于用人单位的目的或者促进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行为是否与用人单位的事业具有内在关联等因素。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述
木子小朋友就读于北京通州区某小学,因自幼热爱足球,他报名参加了校足球队,在队内担任守门员。
2018年8月的一天,天气十分炎热,北京市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当天最高气温在35℃以上。可是为了备战“龙川”中国青少年精英足球邀请赛(以下简称龙川比赛),校足球队教练陈老师还是决定组织队员们,在附近中学操场上进行足球训练。

当日上午8时54分,陈老师带领校足球队17名队员来到附近中学操场开展训练。10时07分,陈老师带领队员到操场东侧树荫下活动。10时24分,木子小朋友身穿运动服、足球鞋,佩戴护膝、长袜、冰袖、手套,围绕操场开始跑步,其他队员在树荫下活动。10时42分,另一名队员也开始跑步。10时50分,木子小朋友在跑至第十圈时晕倒。
事发后,木子小朋友先被送往潞河医院治疗,当日又被送至儿研所治疗,被诊断为劳力型热射病、严重脑损伤、脑 水肿、昏迷等症。
住院241天后,木子小朋友于2019年3月经救治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系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炎,热射病。
据了解,木子小朋友就读的小学自2011年开始开展校园足球项目,2015年被评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自2015年始,可云小学与某俱乐部就足球课外活动项目签订协议。
陈老师自2016年9月入职该俱乐部工作,俱乐部为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陈老师持有亚足联C级证书o 2017 年9月1日,小学聘请陈老师开展足球教学工作,并签订的《教师聘用协议书》。在入职前,小学对陈老师进行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另外,陈老师与小学签订聘用协议后,每日上、下午为小学学生教足球课,并负责校足球队每日放学后2小时、周六周日各2小时、寒假期间10日、暑假期间20日的足球训练。木子小朋友在学校每周上2次足球课,并参加校足球队的日常及周末、寒暑假训练,均由陈老师授课。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可云小学和足之勇俱乐部向木子小朋友的父母赔偿共360万余元。

律师观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机构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此,教育机构在组织未成年人开展户外体育训练时,亦应当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制定训练计划。尤其是选择在处于酷暑阶段的八月份,且气象部门已发布了高温黄色预警的情况下开展训练,更应当适时调整训练方案,包括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少训练强度等,同时做好防暑降温防护,包括配备医护人员,配备防暑降温物品等,以确保训练安全,避免意外事故。
青少年足球运动是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全面发展的一项活动。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蓬勃发展,各项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青少年足球人口不断扩大,通过这项运动,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和意志品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发 生在木子小朋友身上的悲剧是令人痛心和惋惜的,但绝不能就此否定青少年足球事业的积极意义。呼吁广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能够对教职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在组织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时,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制定更加完善的训练方案,采取更加周密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