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司法裁判观点)

1、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餐饮服务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违反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商家造成一定损失的,消费者应结合商家实际客观损失情况赔偿一定损失。

2、拍卖公司向竞购人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

3、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币特比**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比卖**特币“挖矿机”的,该“挖矿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双方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律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院同时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5、铁路运输公司在火车车厢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系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6、承运人将乘客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承运人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铁路运输公司在火车车厢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承运人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承运人取消该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7、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合同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约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初步证据,但属于可以*翻推**的证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书证的一种,并非不可采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证据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要求,从鉴定程序的形式合法性角度进行审查。

9、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10、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11、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该阶段性保证责任免除。

12、双方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交易实践中均未严格履行书面协议约定,且对交付开发成果状态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行业惯例和双方前期交易习惯综合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13、合同一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经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如当事人提供的培训属于经营性培训行为,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奕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14、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没有明确授权情形下,指示材料供货商通过其账户将施工方支付给材料供货商的货款转付他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虽然项目负责人具有外表授权特征,但因材料供货商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不构成合同信赖,不能认定项目负责人指示转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5、债务人的物保与第三人的人保并存时,保证人对先以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利益,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

16、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合法占有房屋、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此主张优先履行。

17、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和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18、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此处经营者“明知”的主观情况,应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赖利益。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以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从而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19、法律上“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认定,应侧重从经济层面上审查,除审查赠与人是否有现时扶养需求外,还须审查受赠人是否有实际扶养能力。综合考虑撤销赠与是否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总体福利有所增益,是否会导致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明显失衡。

20、预告登记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只是在法律上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实现请求物权变动的权利赋予一定的保障性。在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前,权利人所享有的是请求抵押人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请求权,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也不得有条件地优先受偿。

21、在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转让宗地面积和四至应当具体明确,宗地图绘制应当规范,否则不符合诉讼请求具体的要求,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22、在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中,由申办者编写并由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提供给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条款等文件属于格式条款,应当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